第一章首先介紹了“不完備法律理論”的基本內容。不完備法律理論在國內的法學界還沒有被廣泛介紹,所以文章在開篇之初先對這一理論進行了闡述。介紹了不完備法律理論這一個法經濟學概念和基本分析方法。
不完備法律理論認為盡管理想狀態下的法律應該是完備的,但是常態下的法律都是不完備的。在法律不完備的情況下,如果僅僅依靠被動執法的法庭來執法是次優的。因此,要進行最優執法,就要采取其他立法和執法方式。
如果一項既定的法律不可能解決所有未來的案件,那麼解釋和發展現有法律並決定如何用之處理新案件的權力也需要分配。這種權力稱為“剩餘立法權和執法權”。當法律不完備成為法律的內在固有特性的時候,將立法權和執法權重新分配,把“剩餘立法權和執法權”分配給監管者更有利於實現法律的安全、效率、公平和秩序的價值以及金融市場發展的目標。通常,法庭上的法官在進行司法解釋時,也被理解為在行使剩餘立法權。當法律處於不完備的情況下,被動式執法的法庭作為唯一的執法機構也是不夠的。由於法庭是被動的,並且僅在起訴之後才能行使其執法權。相反,監管者被設計成主動執法者,可以主動追查金融違法行為。主動式執法包括多種職能,涉及到監督各種活動、開展調查、製止損害行為,以及對違法者予以行政製裁等。法庭不能履行這些職能,因為主動式的執法行為會違反法庭的公正性。不完備法律理論認為,將剩餘立法權和主動執法權授予監管者(regulator)是在法律不完備前提下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監管者是針對法律高度不完備下執法無效的問題而產生的。監管者所履行的職能,使他與作為立法者的立法機關,作為剩餘立法權和被動式執法權享有者的法庭有所不同:雖然其立法權有限且受立法機關的限製,但他們比立法機關立法更能靈活的隨時間推移而修改法律;作為主動式執法者,在法庭必須被動地等著他人起訴時,監管者卻能提起訴訟並行使執法權。
文章的第二章則對金融監管的基本理論作了闡述。如果說不完備法律理論
是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那麼金融監管則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對象。作為一篇法學的博士論文,作者無意在金融監管的基礎理論上做太深的研究,但是要研究金融監管的法律問題,又不能不對監管本身的理論基礎做一個介紹。這一章中介紹了金融監管理論的產生和發展脈絡,論述了其發展的四個階段,並論述了金融監管理論的經濟學基礎,分析了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製度經濟學,新製度經濟學以及規製經濟學等對金融監管理論的不同影響。還分析了金融監管的四個核心要素的關係,即監管主體、監管目標、監管對象和監管手段,這四個方麵相互作用,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並在本章的最後從發經濟學的觀點出發,研究了金融監管與法律的密切聯係,法律的傳統,法律的完善程度,以及不同的法律文化,都對金融監管起著不同程度的影響。
文章的第三到第六章,這四章分別以英國,美國,德國和日本為例,以比較的方法研究了西方有代表性的四個國家中不完備法律下的金融監管問題。之所以選擇這四個國家,是因為它們都是早期的工業化國家和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經過多年的演進,已擁有比較完善的金融體係,金融市場發達,金融監管體製也比較成熟,同時又各有特色和典型意義。此外,上述四國分別為大陸和英美兩大法係的典型代表國家。大陸法係和普通法係是當今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兩大法係,兩大法係具有迥然不同的法律形式、哲學基礎和運作過程,兩大法係下法律不完備的表現及對金融監管體製的影響也各自不同。本章所選取的四個國家中,英美兩國屬於典型的普通法係國家,德日兩國則屬於大陸法係,對兩大法係中有代表性的國家進行比較研究,有助於深入認識本論文所闡述的觀點。英國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之一,英國的金融發展經曆了從寬鬆、鬆散的自律性監管,到嚴格的法律監管這樣一個過程。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的最大特色在於設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進行統一監管。盡管同處一個法係,但美國的金融監管並沒有因為金融產業的混業經營而隨即改為英國式的統一監管。美國的立法者采取了謹慎穩妥的態度,基本維持了原有的多元監管模式,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是美國的一大特色。德國的特點則是全能銀行,德國的金融行業一直都是混業經營的,也就不存在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因此,當德國由分業監管走向混業監管的時候,也就更加自然而然一些。日本在傳統上受美國影響,采取分業經營的模式,進入90年代以來,日本也開始混業經營的嚐試。但從監管上來說,日本在金融監管上一直都是混業監管的,而且偏愛建立一個強勢的統一的監管部門。
本文的第七章是文章的一個重點內容,在這一章,作者在前麵幾章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中國金融監管的曆史與現狀,借助不完備法律的分析路徑,對未來中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提出了具體的設計建議。
本文的創新首先在於對“不完備法律”理論的運用。不完備法律理論不論在法學界還是在經濟學界都是一個全新提出的理論,國內對此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目前能見到的中文文獻主要就是發表在《比較》雜誌上的由卡塔琳娜皮斯托?皮斯托和許成鋼所寫的《不完備法律——一種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場監管發展中的應用》一文的中文翻譯版本。本文在借鑒其基本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下研究分析了不完備法律的更具體的一係列問題,這在國內的法學界尚屬首次。
如前所述,不完備法律理論的價值並不在於它提出法律的不完備性(這在法學界早就有了研究),其價值在於提供了一種分析方法,一種基於“法律不完備”條件下的,對權力再分配的分析研究方法。本文正是借助這種分析方法,從監管權力分配的角度來分析金融監管問題。這樣的分析路徑和分析方法,是在皮斯托、許成鋼的成果基礎上的一次突破,在整個法學界和經濟學界都是開創性的。
本文還力求超越局限理論和分析方法的層麵,希望在實踐應用層麵也能有所突破。因此,文章在運用不完備法律理論分析了各國金融監管權力格局之後,對不完備法律下的金融監管問題作了總結,並且為我國將來的金融監管格局做出了設計,提出了一係列的建議。本文所提出的中國將來逐漸走向混業經營,以及監管機構分三步過渡到統一監管模式的建議,也是在對現有監管製度和監管格局的一種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