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業主一般要求在每次中期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預付款,此外還要扣除保留金,其金額一般為付款金額的10%。但應規定保留金的限額(一般為合同總價的5%),當所扣保留金達到此限額時,即不再扣。

②關於中期付款的最低金額。如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中期付款的最低金額,則不必提出此問題。

③應規定中期付款的支付期限。一般規定,業主收到工程師簽署的已完工程索款單後一個月內支付。此外還應規定,業主如未在此限期內付款,則業主應向承包商支付利息,其利率應寫入合同內。

(6)關於支付所用貨幣的規定。必須注意,各個國家都有自己一套外彙管理製度,如有的國家規定,外國人的收入必須在當地用去一定比例,所餘部分才能彙往國外。業主一般希望用當地貨幣支付,因此在商定支付條款時,必須規定付款中有一定比例的外彙,以便承包人進口工程所必需的設備和材料,支付非該國工人的工資,並將所得利潤彙回本國。如果所承包的不是政府工程,承包人必須堅持請業主報請該國政府批準,否則即使合同文件中做了規定也歸無效。

在確定以何種貨幣支付時,必須考慮貨幣兌換率可能變化的因素。因為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由於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貨幣兌換率會受到影響。當招標書中規定業主不承擔當地貨幣貶值造成的風險時,則承包人在投標時應將此項風險計入報價。通常,業主隻對政府正式宣告貨幣貶值時造成的差價進行補償,而不承認市場兌換率浮動的損益。此外,不少國家在當地貨幣貶值很多時,也不正式宣告本國貨幣貶值。還有一些國家在合同中要求以當地貨幣計價。在上述三種情況下,均應在報價時考慮貨幣貶值風險,或要求業主同意訂立保值條款,或規定一部分存款按一定公式進行保值付款。

11)關於爭端、法律依據及其他事項

(1)應力爭規定雙方均可接受的國際仲裁機構和仲裁法解決爭端。

(2)投標前應對當地稅收及海關規定進行詳細調查,報價中不可遺漏任何一項稅金。

(3)許多發展中國家經常變更稅收法和增加各種稅收,因而合同中應規定,在合同價格確定以後,由於當局的法令變動而導致的費用,應由業主按發票進行補償。

12)議標和商簽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以上是有關合同內容的注意事項,在議標和商簽合同時,承包人一方還應注意以下的問題:

(1)談判前要仔細分析研究標書中的合同條件和技術規範要求,準備好談判提綱,對擬提出的建議應事先論證充分。對業主可能提出的問題要準備好回答的意見。

(2)投標時應將合同條件中存在的問題以投標致函形式向業主提出,作為以後議標時的依據。

(3)要由熟悉業務和外事談判的領導幹部和技術幹部組成議標和談判合同的班子,並配備能力強的外語翻譯。最好是技術幹部中有通曉外語者。

(4)談判中既要爭取對自己有利的合同條款,又要善於把握時機,機動靈活,這種方案談不成,再變通另一種方案。即使業主條件過於苛刻,不能與之達成協議,也要使業主感到簽不了合同的原因在於業主,使他不至於扣留投標一方的銀行保函,又可在今後繼續在其他項目投標上打交道。萬不可以標投不上,又得罪了業主。

(5)承包企業要印刷精美的企業情況介紹,介紹過去承建工程的照片、合格證明文件,國內外報紙和雜誌報道及其他資料,投標時送給業主。並注意我國承包政策、成績、經驗、企業能力、資金與信譽。總之要使業主相信承包企業能夠勝任該項工程。

由於有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立法標準(ASTM)、德國工程標準(DIN)或俄羅斯標準等,這些國家對國際承包商往往不太信任,同時由於競爭激烈,致使談判非常艱難。但隻要堅持前述“守約、保質、薄利、重義”的方針,隻求公平合理,不苛求業主,一般還是能達到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