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關於工程開工和工期

(1)合同中應爭取適當延長施工準備期,因為我國公司的動員準備期一般較長,工期應規定為自正式開工之日算起。

(2)業主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現場,應包括施工所需的臨時工程用地,並寫明臨時工程占用土地的一切補償費用(如居民搬遷、土地、青苗和樹木補償等)均應由業主負擔。

業主將施工現場移交給承包人時,應同時移交有關該現場的一切圖紙、文件和控製樁的坐標和標高等。

(3)單項工程較多的工程,應力爭分批分棟竣工,業主應予以驗收並發給竣工證明。當完全具備驗收條件而業主無故拖延驗收時,應規定業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照看管理費用。凡已竣工驗收的單項工程,其維修期應從出具竣工證書之日算起。

(4)應規定承包人有由於工程變更、惡劣氣候條件或其他由於業主的原因而要求延長工期的正當權利。

(5)應規定工程竣工誤期罰款的最高限額。如有一部分工程已取得竣工證書,則罰款應按比例減少。

7)工程的變更和增減

(1)工程的變更和增減的總額應有一個適當的限額(一般為合同總價的15%~20%)。超過此限額時,應規定承包人有權修改單價。

(2)工程範圍較大幅度的變更,如單項工程的增添或削減等,應在工程施工初期提出並確定,不能在施工後期提出。

8)關於施工機具設備和材料的進口

(1)許多國家允許承包商從國外運入其施工機具設備為工程專用,以銀行保函保證工程完工後再運出工程所在國時免除稅收。如何取得此項優惠待遇,應寫入合同補遺中。對於政府的工程,即使招標文件中未對此作出規定,也可爭取享受這種優惠。

(2)應要求業主協助承包商取得海關對施工機具設備和材料進口的放行。

9)關於特殊風險問題

可以接受國際谘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土建工程施工(國際通用)合同條件65條中的有關條款,這些條款對承包商有較公正的保護。

10)關於工程價款的支付

(1)應爭取獲得較多的預付款,因為預付款實際上是業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一筆無息貸款,可使承包人減少自己墊付的周轉資金。預付款一般占合同總價的10%~15%,由世界銀行貸款的工程項目,預付款較高,但也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0%。近幾年來,中東各國都在壓低預付款的數額。削減預付款的趨勢近年有所增長,有些國家甚至不支付預付款。

承包人在議標階段可要求支付預付款,甚至可以適當降低合同總價,以換取得到一部分預付款。

(2)預付款支付辦法一般是在合同簽署後,由承包人從自己的開戶銀行中開具與預付款數額相等的保函,並提交給業主,以後就可領取該項預付款。業主從以後每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內按預付款占合同總價的同一百分比將預付款扣除。此外還應規定,預付款保函的保證金額隨著被扣還的金額而相應地減少。

(3)當沒有現金支付預付款時,可與業主協商,要求業主按工程初期的準備工作(如暫設工程、設備機具運達現場、施工勘測與設計等)視具體情況支付一定款項,並從按工程量支付的價款部分扣除此項費用。

(4)材料和機電設備的款項支付辦法,通常在“特殊條件”中規定。如未對此作具體規定,應在議標過程中取得一致意見,寫入“補遺或附錄”中。其支付辦法一般有兩種,即:

①運到現場的材料和機電設備,經檢驗認可後,按發票支付一定的百分比款額(如60%~80%)。

②材料可按上述辦法辦理;機電設備則劃分階段(如根據訂貨時的付款單據、裝船單、港口到貨通知單、現場到貨驗收單、安裝合格證明等階段)各按一定比例支付。

上述付款的餘額在施工過程中按已完工程量在每月付款額中支付。

(5)中期付款應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根據監理工程師檢驗並簽署的索款單支付。有關中期付款的規定主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