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的企業(指經國家批準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和其他企業應向本地區、本部門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申請。申請時,應申報進口配額用途、進口支付能力以及上年度進口配額實際完成情況等有關資料。
企業在獲得配額管理機構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後,有進口權的企業,可以自主經營;無進口經營權的企業,應委托有進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對外經營。企業憑進口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及其指定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三、我國的進出口許可證製度
進出口許可證是政府批準貨物進出口的憑證.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就是國家規定的某些商品的進出口,必須從國家指定的機關領取進出口許可證,沒有許可證的一律不準進口或出口。這是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家采用的對外貿易管理的管理手段之一。
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是一種既嚴格又靈活的貿易限製手段。它較適應近年來動蕩不安、變化多端的世界經濟形勢,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加以改變,因而世界各國政府的重視,已被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社會製度不同的各類國家普遍采用,成為各國最常用和最有效的一種管理手段。(一)我國的進口許可證管理
我國恢複了進口許可證管理。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目的是:通過對進口貿易的管理和對進口經營單位、進口經營商品的控製,保證進口貿易有秩序地順,利進行,保證外彙的合理使用和外彙收支平衡;調整進口商品結構,提高進口貿易的經濟效益,促進和適度保護國內生產的發展。
現行銪進口許可證管理,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製度暫行條例》進行的。管理的內容和範圍是:全國各地區、各部門進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必須事先申領許可證。屬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和機電產品的進口必須在取得配額證明後,才可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查驗放行。沒有進口經營權的部門因特殊情況需要自行從國外購買少量急需物品,必須經過外貿經濟合作部或省級經貿管理部門批準,領到進口許可證後,才能購買,國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品種,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統一頒發和調整,經過調整後的商品品種,每次都予以公布。進口許可證的簽發機關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代表國家統一簽發全國重點商品和中央各部門進口商品許可證;省級對外經貿管理部門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授權簽發本地區所屬各部門部分進口商品證可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特派員辦事處代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簽發在其聯係地區內有關部門的部分進口商品許可證。
從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和《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本著管好重點商品,簡化進口程序,綜合運用經濟、技術、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進口宏觀調控的原則,減少了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隨著外貿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對進口商品的管理將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我國的出口許可證管理
我國1980年恢複了出口許可證管理。實行出品證管理的目的是:通過對出口商品的管理和對出口經營單位的控製,保證出口貿易有秩序地健康發展,根據國內外市場管理地安排和配置資源,保證國內需求和擴大出口收彙,維護國家的宏觀經濟利益。
為了使外貿管理工作更加規範化和法製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與海關總署聯合製定了《關於出口許可證管理和申領的若幹規定》,自1994年4月1日起執行。
根據《關於出口許可證管理和申報的若幹規定》,外經貿部是出口許可證的管理機關,負責製定、修改、解釋有關管理規定。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的範圍和目錄,由外經貿部頒布、解釋,並由外經貿部根據國際市場和國內貨源情況進行調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出口單位出口時均應領出口許可證。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和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及外經貿部授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廳)、外貿局,是國家出口許可製度的發證機關。
屬於主產地發證機關發證的商品,所有企業出口時,必須到指定的主產地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經貿主管部門應負責調查並及時向外經貿部上報該項產品的市場行情、價格資料及市場需求量。實行單軌製計劃管理的中央各部門外貿(工貿)公司和實行雙軌製計劃管理的中央各部門外貿(工貿)總公司自營部分出口,憑配額向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屬於指定發證機關和主產地發證的商品一律到指定發證機關和主產地領證。各類出口配額當年有效,出口單位必須在當年12月15日前申領出口許可證。在外經貿下達出口商品配額前,為不影響下年度的出口業務,凡是上一年有年度出口指標的(不包括追加部分)出口企業,可於當年12月15日起,按上一年出口指標的1/4預領下一年度出口許可證。
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一般實行“一批一證”製,每一份出口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在有效期內隻能報關使用一次。由海關簽注後、領證單位退回原發證單位核銷。不實行“一批一證”製的出口商品(指外商投資企業和補償貿易項下的出口商品,以及大米,大豆、玉米等26種商品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6個月,允許多次報關使用,並不得換證,由海關逐批簽注出運數,使用完後由領證單位退回原發證機關核銷。
出口許可證商品的分級管理是由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級對外經貿主管部門分別對出口商品實行協調和管理,審批和簽發出口許可證。從1994年4月1日起實行的出口許可證的分級管理情況是,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核發出口許可證的商品為2乏種,外經貿部各特派員辦事處核發出口許可證的商品為47種,各省級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出口許可證的商品為74種。
對於國家規定的特種商品,凡屬禁止出口的商品任何企業不得經營出口;屬於可以出口的商品,報批時出口企業需提供由進口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保函或合法使用證明等,經外貿部批準並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後才能放行。
總的來看,我國現行的出口許可證管理,為出口貿易有秩序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和保證。這種對外貿易的管理,既能保證國家計劃和創彙任務的完成,又有利於充分發揮地方和外貿企業的積極性;既保證了國家對外貿易宏觀管理目的實現,也有利於地方和外貿企業的放開經營;既保證我國與有關國家貿易協議義務的履行,又能更好地促進我國對外貿易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