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否之業,本乎是非,其道廉而且砭。清而不雜,砭去纖芥。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識。清潔不汙,在幽而明。已達也,為眾人之所稱。業常明白,出則受譽。其功足以變察是非,理清道潔,是非不亂。其敝也,為詆訶之所怨。詆訶之徒,不樂聞過。其為業也,峭而不裕,峭察於物,何能寬裕?故或先得而後離眾。清亮為時所稱,理峭為眾所憚。
【注釋】
砭:用石針刺穴治病。引申為批評。
纖芥:細微。纖,細。《尚書·禹貢》:“厥篚玄纖縞。”孔安國傳:“纖,細也。”芥,本以為小草,引申為細小事物。
稱:稱譽。《管子·大匡》:“凡於父兄無過,州裏稱之,吏進之,君用之。”房玄齡注:“無過於父兄,見稱於州裏,吏進此人,君必用之。”
變:同“辨”。《商君書·禁使》:“夫物至則目不得不見,言薄則耳不得不聞;故物至則變,言至則論。”蔣禮鴻《錐指》:“變、辨字通。”
詆訶:詆毀,指責。此指詆毀法家的人。怨:恨。
峭而不裕:嚴厲苛刻不能寬容。峭,嚴厲苛刻。《韓非子·五蠹》:“故明王峭其法而嚴其刑也。”
【譯文】
臧否家的功業,以評判是非為其根本,他主張自身的廉潔而去批評別人的錯誤。清而不雜,一點雜質都要除去。所以他沒有顯達的時候,就被眾人所認識。清潔不受汙染,即使在低微之時也光明磊落。當他顯達的時候,就被眾人所稱譽。長久光明清白,顯達時則受到讚譽。他的作用足以明辨是非曲直,理清道潔,是非不混淆。他的不利之處,就是被那些詆毀之徒所痛恨。詆毀之徒,不樂意聽到別人指出自己的過失。他所從事的事業,嚴厲苛刻而不能寬容,嚴格查處,怎能寬容?所以開始的時候能夠取得眾人的支持而最後卻離眾人越來越遠。清廉亮節受人稱讚,嚴峻無情使眾人畏懼。
伎倆之業,本於事能,其道辨而且速。伎計如神,是以速辨。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異。伎能出眾,故雖微而顯。已達也,為官司之所任。遂事成功,政之所務。其功足以理煩糾邪,釋煩理邪,亦須伎倆。其敝也,民勞而下困。上不端而下困。其為業也,細而不泰,故為治之末也。道不平弘,其能大乎?
【注釋】
能:技能。
辨:同“辦”。
為眾之所異:被眾人視為技能突出。
雖微而顯:雖然寒微但因技能出眾而位至顯貴。微,寒微。顯,顯貴。
官司:官府。多指政府的主管部門。晉葛洪《抱樸子·酒誡》:“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輒有酒禁,嚴令重申,官司搜索。”
泰:大。《尚書·泰誓上》孔安國解釋“泰誓”說:“大會以誓眾。”孔穎達疏:“經雲‘大會於孟津’,知名曰‘泰誓’者,其大會以示眾也。”
【譯文】
伎倆家的功業,以從事技能性的工作為其根本,他主張通過技巧不但把事辦成而且還要迅速。技巧如神,所以工作完成得迅速。當他沒有顯達的時候,就被眾人看作技能突出的人。技能出眾,所以即使卑微時也很突出。顯達之後,就被政府的主管部門所任用。行政所追求的就是把事情辦成。他的作用足以處理紛繁的事務匡正邪僻,除去繁瑣治理邪惡,也需要手段。他的弊端,在於使民眾疲弊下屬困頓。上不端正下則受苦。他所從事的事業,細小而不宏大,所以是治國之術的細枝末節。不能使治國之道平坦寬大,怎能成為政治之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