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轉型中的日本法和刑訊(1868—1880)(2 / 3)

刑事訴訟程序模式的挑戰

明治初期的知識精英們思考日本在世界上的地位,以及日本現代製度的未來。他們翻譯出版歐美國家政體的專題著作,並將他們的意見發表在早期的報刊上。他們毫不猶豫向政治寡頭們提出挑戰。這是“知識分子化武士”抒發反抗的方式。自由知識分子、政治家神田孝平(Kanda Takahira,1830—1898)對歐洲廢除刑訊做了報道(手塚豊1952)。他在1868年《中外新聞》上寫道,如果要向西方看齊,日本便應廢除刑訊。鈴木唯一(Suzuki Tadakazu,1845—1909)也針對刑訊和現代化貢獻了高見。他是英國法律方麵的專家,在1868年將19世紀英國的短篇指南《英政如何》(How are we governed)翻譯進來,意在指導明治政府的領導者。這一文本包括對於英國刑訊係統廢除的解釋。這本譯作,作為新興自由知識分子和未來政治,家向明治早期政客們所固守的關於供罪和刑訊的政治法律功能的模式發出挑戰的一種努力,因而聞名於世。

反對刑訊的聲音不久便從政治以外的自由知識分子出版物蔓延至政壇的資深人士。在明治初年,司法改革的主要代表是江藤新平(Etō Shinpei,1834—1874)(毛利敏彥1987;毛利敏彥2008;Vanoverbeke 2010)。這位命運跌宕的人物之於日本國家現代化的重要性,遠超過曆史研究中對他的通常評價。江藤來自佐賀藩,他是明治政權體係設計不可或缺的思想來源之一。1871年的公務員體製改革,以及隨之而來各部的建立,意味著江藤在政府中開始晉升。他在1872年4月成為首任司法部長。江藤新平有一個相當理想主義的法治(rule of law)願景,遵依法國模式,與其他權力保持獨立。他領先於他的時代,1870年6月便已建議將府藩縣的司法統一於刑部省。這是對於完善成熟的刑部省的一種早期訴求。他認定明治政府應該從根本上解決第二個問題:修訂不平等條約。他也很重視對供罪在刑事司法係統中占有突出地位的普遍模式進行改革。江藤認為,裁判應該是法庭的特權。為了實現西方國家所聲稱的司法現代化,裁判權應該畀諸法官,而不是像明治初年那樣交給知事(案涉國是或有關死刑者除外)。除知事外,財政部和禦史台(彈正台)也能夠裁判民事和刑事案件(Chen 1981)。所有上述機構都可以命令刑訊,來取得供罪。刑部省的另一位大員佐佐木高行(Sasaki Takayuki,1830—1910)在1871年寫道:“法院的現狀是合理統治的一個障礙。”

江藤不停撰寫對司法改革的政策建議,早年在政府中非常成功。政府實施了他的法律改革計劃。1871年9月司法部建立,在民事和刑事裁判方麵擁有專屬管轄權。1872年4月江藤新平成為第一任司法部長後,他對司法製度政策製定上的影響進一步提升,次月便開始了主要的司法改革。起初這位傑出的改革家並未過多關注刑訊問題,表明經過刑訊的供罪被視作常態。他甚至將刑訊收入《司法事務規章》(《司法職務定製》)。第52條規定,若疑犯拒不供罪,則可以命令刑訊。1873年2月的《斷獄則例》對其進行補充,長期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參考,直到1882年《治罪法》實施生效。《斷獄則例》含有四條關於刑訊的條款,並將刑訊限製於兩種方式,並限用於最嚴重的罪行。同時,當時最主要的刑法典——1873年的《改定律令》第318條規定:“定罪依供罪而定。”這些規定說明,供罪作為當時刑事司法係統的核心模式依然顯著,改革者們對其進行有效挑戰困難重重。

江藤的反刑訊主張在日本明治時期第一次和第二次陪審團審判期間出現轉折。在現代日本第一次由陪審團審判的所謂“小野組轉籍事件”中,小野組(Ono Gumi)與京都府知事槇村正直(Makimura Masanao,1834—1896)進行抗辯。1873年10月9日,太政官中務省頒布《陪審團條例》(《慘座規則》,後將陪審團譯為“慘座”),規定:(1)陪審團的目標在於保證公正審判;(2)政府應該監督該項程序,陪審員應從高級公務員中遴選;(3)應該選取9名陪審員;(4)隻有在所有陪審團成員同意後,才可刑訊。第二次陪審團參與的審判,便是廣澤真臣(Hirosawa Saneomi)謀殺案。廣澤真臣(1834—1871),長州藩高級家臣,明治維新最重要設計者之一,深得明治天皇信任。1871年1月9日,他在寓所慘遭殺害。當發現罪犯在明治政府的首都成功穿越森嚴壁壘實施犯罪,壓力是巨大的。警方希望不惜一切代價,並像往常一樣毫不猶豫地使用肉刑,以找到元凶。謀殺案中唯一的嫌疑人是他的妻子,她被查出在暗殺發生時正有婚外戀。盡管她身懷六甲,警方調查員仍對她使用了刑訊。她供認了謀殺之舉,並交由司法部審判。然而,在司法部審訊期間,她有力地辯稱,供罪僅僅是為了停止刑訊。當警方回應稱司法部過於“和緩”的時候,司法部譴責了警方的刑訊手段(尾佐竹猛1926:104)。

廣澤真臣案發生時,司法部建置伊始,該部與警察之間的界限尚不明晰。檢察官處於兩難境地:或者遵從象征國家權威的警察,或者遵從司法部新的法律準則和指令,包括賦予被告的權利。檢察官建議組織一個陪審團,以公平的方式解決此問題(尾佐竹猛1926:108)。1875年2月,政府頒布《陪審團條例》。貌似地,對於每次陪審團,需要頒布新的規章。這次陪審團由數位高級公務員擔任,跟上次一樣,刑訊完全沒有被提及。漫長的庭審表明,一方是江藤新平,一方是警方(以薩摩藩寡頭勢力為後盾),並沒有就政權體製如何發展達成共識。1875年7月14日,陪審團宣布被告無罪。尾佐竹寫道:此事件“導致當時社會發生靜靜的劇變。因此,法官命令在《東京日日新聞》上刊發判決書。那時,這是一項重大舉措”(尾佐竹猛1926:107)。江藤新平和誌同道合的政治家、知識分子們走上了廢除刑訊、避免虛假供罪的道路。然而,廣澤真臣案結束後不久,江藤與寡頭勢力的對抗卻戲劇性收場。江藤被指控為佐賀之亂的首腦,遭到逮捕,施以刑訊,並以叛國罪被殘忍斬首。江藤新平生命之完結,標誌著德川時代以來的現行司法實踐,以及江藤與通行模式的抗爭失敗。在政治寡頭們看來,法律依然是掌控秩序的工具。1874年的明治日本,“法治”(rule of law)要成為現實還很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