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典蓉著
一 清代京控發展與奏折製度
清代的司法訴訟程序,經過中國曆代傳統王朝的沉澱,可以說是設計得最為完整的。一般老百姓除了可以通過地方各級衙門,自下而上提起申訴,還可以到首都京城進行控訴,清廷把這樣的行為稱作“京控”,民間多俗稱為“告禦狀”。
京控製度名稱在清代確立,製度的精神與實踐卻遠在清代之前;在明代,這樣的舉措被稱作為“叩閽”。傳統典籍《周禮》中提到的“肺石”與“路鼓”製度,被後人視作叩閽的源起:“大司寇……以肺石達窮民,凡遠近煢獨、老幼之欲有複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不論周代是否真有此製度,被記錄下來的“肺石聽辭”被視為古帝製之德政,也是帝王防止地方官員對信息壟斷的補救措施。《周禮》所載官製內容為後代承襲仿效,路鼓之執掌,明清通政司與之頗類;肺石聽辭之職掌,後世則歸之禦史台,明朝將禦史台改名都察院。
大體來說,傳統王朝的官製在《周禮》中都能找到雛形或來源,曆經千年的發展,到了清代“京控”與“叩閽”在具體的行為、訴訟程序與判決上已有差異:一般小民“擊登聞鼓”或是邀車駕方稱“叩閽”。呈控者親自或其派遣抱告,越過州縣、府、道、省各級司法機關,在京城的都察院、步軍統領衙門等衙門呈控,稱為京控。
中國的製度雖說大多數是自上而下建立的,在清代許多製度的設立,卻是順應實際的需要而產生。京控製度在清代的建立,便是如此。就接受呈訴的部分而言:在明代,一般人要進行叩閽,必須來到北京,在政務係統的通政司,或由監察係統的六科給事中管轄的登聞鼓院進行申訴。但是中央部院機關若是職掌改變,其公文書流程也會隨著轉變;相對的,公文書流程若因事因人改變,機關的職掌也會隨著改變,進而影響製度的運作。
給事中這個官職在明代以前原屬門下省,明朝罷去門下省長官,在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之下設立給事中,分為六科,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六科給事中與都察院同屬監察官,最大的分別是都察院及十三道禦史監察的是中央衙門及地方官員,六科給事中監察的對象則是六部,並管理各省及京師上奏中央的章疏。至於通政使司,與都察院都禦史皆位列“九卿”,掌“出納帝命,通達下情,關防諸司出入公文,奏報四方章奏,實封建言,陳情伸訴,及軍情聲息災異等事。”明代掌控文書奏報,特別是與地方民情最相關的“題本”收發與抄錄機關主要就是以上兩者,而通政司與六科也正是明代負責接收在京叩閽呈詞的主要衙門。
清朝中央製度最初繼承明朝的框架,但中央文書題本的地位逐漸被奏折侵奪,導致通政司與六科政治地位的下降。清代題本的重要性降低,與其呈遞到皇帝麵前的流程有關。通政司接收地方的題本之後,需要經過內閣滿、漢兩個票簽處分別繕寫票簽,等於要經過通政司、內閣兩個衙門才能到皇帝麵前。
清朝利用明朝的君臣私信來往的奏本製度,將滿洲君臣之間秘密奏折,擴大為地方三品文武大員均能奏事的製度,奏折直達皇帝。雍正朝之後,直接由代替內閣地位的軍機處負責奏折的抄存,公文書效率提高,也有利政令的推行。
將題本與奏折通報程序相較,可以明確看出奏折製度對程序簡約與效率提升的影響,也影響了通政使司與六科原有的重要性。到乾隆朝初期,收發京控的中央部院衙門,已經由具有今天警察功能的步軍統領衙門與傳統監察係統的都察院來管轄。
就“叩閽”精神而論,都察院原為禦史台,與古代監察官一脈相承。但步軍統領衙門是清代禦翬之側最重要的機關,具有軍警合一的功能,同時負責皇城之外的治安,緝捕莠民匪徒。當時赴京告狀者不乏被視作刁健之徒者,是維護治安的重要觀察對象。步軍統領衙門代替通政司的地位,意味著到京城控告者的數量增多,需要更專業的部門來監管其背後的動機,審視京控者的各種條件。這不單是替皇帝篩選出真正有“冤屈”的案件,平複不公正的判決以“洗雪”冤情,每日京控案件的增多,意味著皇朝需要更快捷、更專業化的部門來處理案件。京控製度也在文書製度的建立下逐漸完善,並且逐漸從“非常製”轉變為“常製”。
筆者在閱讀案件的過程中,感到清朝前期中央關心的是京控案件發交到地方的判決結果,但到中期以後,京控製度成為常製,中央對地方京控案件表現的關心已有疲態,而地方更留心的是受理與審理京控案件是否走完程序。部分控告者的控告內容的牽涉的對象,原、被告的社會身份,與案件的判決結果之間逐漸產生因果關聯,判決結果也漸具有規律性。
原、被告的社會地位在清代確實會影響案件的判決,從不同的社會身份來切入,也許可以避免對製度實踐與功能的過度詮釋。因為不能實際對清代人進行抽樣社會調查,筆者的研究隻能對檔案十分依賴。按照清代的京控程序設計,能夠保留京控文獻的地方大體來說是三處:軍機處、按察司、民間。
步軍統領衙門與都察院上報京控者的呈詞時,主要以奏折的形式向皇帝稟報。因軍機處是清代紀錄與保存奏折最重要的地方,迄今軍機處檔案留存仍比較完整。按察司則是地方審理京控案件的主要法庭之一,隻不過近百年來,中國的地方衙門屢遭兵燹,按察司多設在首府,檔案多不能齊全。民間則不乏保留完整京控案件底稿者,如徽州地方,經常是合族興訟,為了講究訴訟證據,經常將訟案卷宗抄存,其中亦有京控案件。江蘇等訟師興盛與商業活動頻繁的地方,也有一些京控訟案的抄本。但地方文書的缺點是散落各處,若要係統搜集,倍花心力。某些判決的結果,地方文書也未必能夠明白展現。
相對於民間,宮中的檔案,比較容易看見京控審理的結果,特別是奏報皇帝的案件。惟有些判決紀錄仍不是最後的結果,京控者如果不滿意判決,可以不斷地呈控。要了解判決結果,得透過對其他資料的掌握,來確定呈控者最後的遭遇或是判決。無論如何,除了實際的案例之外,宮中的檔案與地方奏折所勾勒出的、專屬於京控製度部分的公文書,單就其奏報審轉的程序部分,已經能夠展現製度架構以及其中存在的部分問題。
筆者最初運用軍機處檔案,僅是將軍機處視作典藏檔案之處,但逐漸從軍機處奏折的奏報情形與附件,深刻感到京控製度之所以能建立起一套尚屬有效並且能講求效率的運作機製,與奏折製度在雍、乾朝的普遍使用,關係密切。皇帝也能夠利用快速的奏折製度,更好地把握地方訊息並作出裁示。因此結合京控與奏折文書製度的發展,更能凸顯清代司法訴訟與審判的程序內,中央“書麵審”與地方“事實審”的問題。
二 京控製度的設計與發展的局限
(一)呈控
清代在順、康兩朝時,尚未確立京控製度的受理衙門,在檔案裏,“京控”一詞也未普及,當時或稱“赴京告狀”或“叩閽”。事實上,即使到清代中期,民間還是習慣將京控稱作“叩閽”。京控本源於叩閽,兩者申訴不直的精神是一致的,但之後有了區別:以受理條件而論,京控有具體的受理案件衙門,叩閽進行地點可在京城,可在皇帝秋獮的路途之上,亦可在皇帝巡視驛途間,控告地點不限於京城地區,也沒有固定的受理衙門與官員。古代的叩閽製度設置本意為“訴不直”,並沒有嚴格說明呈控者是否先在地方的各級機關控訴。將清代的叩閽與京控者相較,叩閽者更傾向是“直接”向皇帝申訴,申訴的內容不一定已在其他地方先行控訴;清代京控者所呈控內容普遍來說首告者比例較少,大部分是已經在地方州縣進行過控告的案件,呈控人也見不到皇帝。
皇帝如果經常出巡,百姓叩閽的機會便可提高。如康熙皇帝六下江南,又經常北至熱河秋獮,可以想見每年叩閽人數應當不少。但百姓在叩閽過程中言行失當或是控告不實,很容易被以“衝突儀仗”律處理。清律中在《刑律》越訴中注明:“凡車駕行幸瀛台等處,有申訴者,照迎車駕申訴律擬斷。車駕出郊行幸,有申訴者,照衝突儀仗律擬斷。”在皇城之內,可適用迎車駕申訴律;在皇城之外,則須論以衝突儀仗罪。盡管並非每個叩閽者都會直接入罪,但無疑提高了呈控的負麵結果比例。
清入關之初,清廷為了得取民心,對民間上控未嚴厲禁止,不過鑒於呈告者多有挾仇誣告。順治十七年(1660)時,皇帝曾諭令叩閽告狀內事情“必關係軍國重務,大貪大惡,奇冤異慘,方許擊鼓。”康熙皇帝行寬仁之政,康熙八年(1669)議定叩閽條例,對叩閽者若不審明事之虛實,照衝突儀仗律擬斷恐怕會誤傷冤枉,又定“審明所告之事,虛者責四十板,免其充軍”。然至乾隆朝後,叩閽訴事不實者,甚至單純訴事者,都會被處以軍罪杖一百後,再發邊衛充軍。叩閽的從重處理,強化了京控受理衙門都察院與步軍統領衙門的實際功能。
軍機處存留著不少都察院與步軍統領衙門的奏折,以及京控者的呈詞。除了都、步兩衙門之外,理藩院也可承擔部分邊疆民族的控案,亦有少數在刑部遞交呈詞的案例。如乾隆四十五年(1780),四川寧遠府會理州土戶沙述祖與堂兄監生沙光漢,兩人一起赴京控告伯父土百戶沙金龍搶奪家族財產,受理的就是刑部。刑部並非常規受理衙門,卻出現受理的情形,多與進京呈控者不明白衙門職掌有關,是以嘉慶十年(1805),刑部奏準定例:“刑部除呈請贖罪留養,外省題谘到部,及現審在部有案,俱據呈辦理外;其餘一切並無原案詞訟,均應由都察院、五城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及各旗營接收,分別奏谘,送部審辦,概不準由刑部接收呈詞。”
在常態情形下,京控者可直接到都察院與步軍統領衙門投遞呈詞,官員受理呈詞之後,需要麵詢呈控者,核對其所說內容是否與呈詞內一致,避免訟師介入以及仇家誣蔑妄舉。京控案件可以接受的呈控範圍較一般地方的告訴較有彈性,地方若有違紀之事,或是但雖非大案事涉社會秩序,都得受理。都察院等機關也有不接受的情形,一般情況下,如果他們懷疑呈詞明顯出於訟師的唆弄;或是呈控內容不屬於朝廷關注的範圍(也有可能因為牽涉某些官員被攔下);或是有對朝政有意見,提出策論,這些多出自荒山草民之手,通常會被官員認為內容過於可笑駁回(在文字獄可能隨時發生的情況下,這也許更多的是一種保護);或是呈控者言詞不能和呈詞內容吻合,都會直接將呈詞駁回。是以多數呈告者在出發前,多半得背熟呈詞,以免口供與呈詞對不上無法被受理。
若是抱告聲稱僅是代替他人前往,對於呈詞的內容並不清楚,這樣的呈詞有時可以被接受,因為呈控者未必都是識字者。此外,他們還會遭遇到不辨呈控者語音的問題,如道光年間,有來自福建泉州的民人黃且前往都察院呈控,接收呈詞的官員回複“該民人口操土音,言語不能通曉”,奏交案件僅以呈詞為據,無法與呈控者直接麵詢核對。就客觀事實而言,都察院等官員決定是否接受,大部分情況下仍以呈詞為準。
都察院等衙門接受呈詞,除了麵詢,還必須進行討論。此外,都察院與步軍統領接觸的呈控者,有一部分並非是控告案件,而是呈遞自己對皇帝或中央地方朝政的個人意見。但通常官員未必會搭理,或是接受了但呈遞人卻被當作另一種影響秩序者處理。也有不公開在受理衙門呈控,反而投遞匿名信陳訴者,但匿名呈控者多數下場多不理想。
嘉慶五年(1800),江蘇上元縣民龐大椿就是一個到都察院呈遞策論的失敗例子。當時值班的禦史陳嗣龍與繼善,將龐大椿交由五城司坊官底下看守三日後,將原呈擲還,要求他改去各督撫或是河漕衙門處呈遞。之後龐大椿仍不死心,嘉慶八年(1803)時,龐大椿又赴京呈遞策論,都察院回了一句“還是遵旨還是遵你”這樣的話,遭到直隸布政使顏檢的檢舉。皇帝命軍機大臣傳訊陳嗣龍與繼善,兩人均稱到都察院具呈者甚多,隻要接受呈詞後,必須經過共同商討,決定這個案件適合直接奏交或谘回地方督撫處理,如有呈控者僅是呈遞策論且文中無違悖字句者,即將原呈發還呈控者。
由上文可知,在嘉慶皇帝開始重視此事之前,每年應有相當數量的京控呈詞最後沒有被受理,其中包括一般百姓自願進呈皇帝的策論封章。再者,都察院可以將呈控人或是呈遞策論者“暫時”留在五城司坊內看守“拘留”。因此呈控人並非都會像有些史料所說的,被拘禁在刑部內,被拘禁的主要是那些呈遞封章並非是控告案件者。嘉慶十七年,皇帝認為大開言路,會造成民人藉此挾製官員,而且“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也”,讓民人議論,豈不是證明“天下無道”?遂要求接受官員一麵將所遞封章具奏,一麵鎖拏“該犯”,送交刑部押禁。相較投遞策論和匿名投書者,正常的京控呈控人並非都有機會到刑部接受審問,隻是有些呈控的案情過於嚴重,就需要交刑部先行錄取京控人供詞,再發回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