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規定,發生這種情況後,有關人員可向學校的主管部門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反映,由其對此予以處理。
177.教師和學生家長是否有權開拆學生的信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隱匿、毀棄或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
根據上述規定,未經法律許可而開拆學生信件,是一種侵犯學生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178.教師毆打學生,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犯前款罪,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九條規定,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教師在體罰或變相體罰中毆打學生,或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毆打學生,應當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教師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則學生家長可以要求教師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向有關機關控告,要求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179.教師在培訓進修期間是否仍能享有學校的各種福利待遇?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準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學習期間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學費、差旅費按各地有關規定支付。”《高等學校教員培訓工作規程》第三十二條規定:“根據需要或者計劃安排,在校內或校外培訓的教師,其工資、津貼、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各高等學校應有明確規定,原則上應不受到影響。”
根據上述規定,教師按規定參加各種培訓,一般不應影響其正常的福利待遇。否則,教師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主管部門申訴,如果有關部門對申訴不予處理或對有關部門的處理不服,該教師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80.教師對學校的處分不服,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發生這種情況後,該教師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如果該教育行政部門三十日內未作決定,或對該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81.教師對本校存在的問題進行申訴、控告、檢舉,遭到打擊報複,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有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複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發生這種情況後,教師可向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訴,如其情節嚴重,已涉嫌構成報複陷害罪,教師可向檢察機關報案,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182.鄉政府任用不具有教學能力的人任教師,怎麼辦?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當前加強教師隊伍管理的通知》規定:“無論財政是否包幹到鄉鎮,包括代課教師在內的所有中小學教師,都必須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管理。特別是教師(包括臨時代課人員)的錄用、聘任、辭退等必須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鄉(鎮)、村一級無權任用教師。任何單位未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錄用了教師及臨時代課人員,將追究批準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鄉、村一級任用教師及臨時代課人員,必須得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批準。否則,有關人員可以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反映,要求其對此予以處理。
183.小學教師各級職務的任職條件是什麼?
《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小學教師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師德,遵守法紀,品德言行堪為學生的表率,關心愛護學生,教書育人,使學生在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麵得到全麵發展,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並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結合工作需要,努力進修,提高教育和學術水平。”
第九條規定:“小學三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任職一年以上的小學教師,經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學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擔的教育教學工作,並能履行三級教師職責。”
第十條規定:“小學二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或者小學三級教師任教三年以上,經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級教師職責並具備下列條件:(1)基本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2)具有從事小學教學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文化專業知識,勝任小學教育工作。(3)基本掌握教育小學生的原則和方法,勝任班主任和少先隊輔導員工作。”
第十一條規定:“小學一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小學二級教師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師範院校及其他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經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級教師職責並具備下列條件:(1)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好。(2)具有正確教育小學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工作經驗,教育效果好。”
第十二條規定:“小學高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小學一級教師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師範學校及其他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經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級教師職責並具備下列條件:(1)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紮實的文化專業知識,教學經驗比較豐富,並能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教學效果顯著。(2)掌握小學教育比較紮實的理論,根據小學生的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顯著。(3)具有指導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或者指導小學一、二、三級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並在培養提高教師文化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麵做出成績。”
第十三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在小學的教育或教學的某一方麵成績特別突出的教師,其任職條件,可不受學曆和任職年限的規定限製。”
184.中學教師各級職務的任職條件是什麼?
《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中學教師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師德,遵守法紀,品德言行堪為學生表率,關心愛護學生,教書育人,使學生在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麵得到全麵發展,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並在完成本職工作前提下,結合工作需要,努力進修,提高教育和學術水平。”
第九條規定:“中學三級教師的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高等師範學校和其他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經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掌握所教學科的教材教法,能夠完成初級中學一門學科的教學工作,並能履行三級教師職責。”
第十條規定:“中學二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高等師範學校和其他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以及擔任中學三級教師兩年以上者,經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級教師職責,並具備下列條件:(1)基本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知識。(2)具有從事中學一門學科教學所必須具備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勝任中學教學工作,教學效果較好。(3)基本掌握教育中學生的原則和方法,勝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第十一條規定:“中學一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中學二級教師任教四年以上,或者獲得碩士學位者,經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級教師職責,並具備下列條件:(1)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正確傳授知識技能,並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發展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2)具有組織和指導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
第十二條規定:“中學高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中學一級教師任教五年以上,或者獲得博士學位者,經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級教師職責,並具備下列條件:(1)對所教學科有係統的、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教學效果顯著;或者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麵有比較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並做出顯著的成績。(2)從事中學教育、教學某一方麵的科學研究,寫出理論聯係實際,具有一定水平的經驗總結、科研報告或論著,或者在培養提高教師的文化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方麵做出顯著貢獻。”
第十五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在中學的教育、教學和教育科學研究的某一方麵成績特別突出的教師,其任職條件,可不受學曆和任職年限的規定限製。”
185.中等專業學校教師各級職務的任職條件是什麼?《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中等專業學校教師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法紀,能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能全麵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積極承擔工作任務,學風端正。具有教育科學理論的基礎知識。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九條規定:“教員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大學專科畢業,在中等專業學校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教員職責。”
第十條規定:“助理講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獲得學士學位,見習期滿;或擔任教員職務兩年以上,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或有較強的業務實踐技能,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助理講師職責。(2)獲得碩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助理講師職責。”
第十一條規定:“講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獲得學士學位,已承擔四年以上助理講師職務工作,具有本學科必需的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和從事科學工作的能力,能順利地閱讀本學科的外文書籍和資料,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講師職責。(2)獲得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且已承擔兩年或兩年以上助理講師職務工作,具有本學科必需的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和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能力,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講師職責。(3)獲得碩士學位且已承擔兩年左右助理講師職務工作,或獲得博士學位,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講師職責。”
第十二條規定:“高級講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已擔任五年以上講師職務工作;或獲得博士學位且已承擔兩年以上講師職務工作,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高級講師職責,並具備下列條件:(1)對本門學科具有係統而堅實的理論知識和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能熟練地擔任一門主幹基礎課或兩門及兩門以上課程的教學工作,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成績卓著。(2)能指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谘詢、教材編寫、教學研究或其他科學技術工作,造詣較深,成績顯著。(3)熟練地掌握一門外國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