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招生章程有誤造成損失,怎麼辦?
高等學校在錄取期間不得隨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和承諾,未經教育部批準,也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不應限製統考外語語種。
招生章程的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是否民辦)、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外語考試語種要求、男女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受非第一誌願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收費標準、聯係電話、網址及其他須知等。以前,有的高校在招生章程中沒有明確如該校是否民辦等內容,使考生很難分清學校性質,所以從維護考生自身利益和權利出發,現在的招生章程必須包括上述主要內容。如考生發現實際情況與高校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有差別,考生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82.冒好友名上學,構成侵權嗎?
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兩個部分。它是每個人所固有的並同其他人區別開來的特定標誌。姓名權則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國家法律保障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並依法追究侵害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曾經有一起冒好友姓名上學引起侵權案:原告李某(女,18歲,學生)與被告範某(女,18歲,學生)於1999年9月至2000年6月同為順山店初級中學三年級學生,並為好友。2000年夏季二人同時參加了中招考試,同年秋,範某以李某的名義到駐馬店市衛校報到入學,入學時所持的錄取通知書是李某的錄取通知書,另持有順山店初級中學出具的李某準考證不慎丟失的證明。李得知真相後,以其姓名權、受教育權受到侵害為由訴至法院,狀告範某以及駐馬店市衛生學校、順山店初級中學、教育局,請求判令四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0000元,停止侵權,開除範某的學籍,並免去範某五年的入學權等。
一審法院認為,範某冒名頂替李某上學,侵犯了李某的姓名權,應承擔應有的民事責任。李某未能提供證明其他三被告侵犯了其姓名權的證據;同時,在中等職業學校麵向社會開放性辦學的現有政策條件下,李某仍享有到衛校接受教育的權利。據此判決:被告人範某立即停止對原告李某姓名權的侵害並賠原告李某姓名權遭受損害的精神慰撫金1000元。
宣判後,原告李某不服,仍以原訴理由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二審法院認為,範某冒名頂替李某上學,不僅侵害了李某的姓名權,也使李某的升學權利在一定階段內受到損害,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其侵害李某的姓名權、受教育權的事實清楚。衛校在審查新生入學資格時,未盡到應有的管理義務;縣教育局是招生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對於李某的錄取通知書的發放沒有嚴格登記;順山店初級中學出具了李某準考證丟失的證明,由範某持有入學,也是造成事件發生的重要因素。該三被上訴人均沒有證據證明其按照職責將李某的錄取通知書發放給了李某本人或其家長,故對此侵權事件的發生,均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判決駐馬店市衛生學、順山店初級中學、縣教育局各賠償李某精神慰撫金800元。對原告請求的開除範某學籍問題,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83.2003年實行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與過去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有何不同?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進一步提高,我國高等教育開始進入大眾化階段,大學生就業已實行雙向選擇,原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實行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製定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並在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實行。
《指導意見》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身體狀況的要求與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不同點主要有五方麵:一是進一步放寬對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錄取要求。除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髒病、高血壓等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外,對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隻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錄取時一般應不受限製。二是對原體檢標準規定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進行了調整。明確了由於所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學業的錄取受限專業;對患有不影響專業學習的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後對在該專業領域內就業可能有影響的,提出不宜就讀專業的指導性建議,考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報專業。三是由於視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麵的原因,高等學校可限定部分專業不予錄取。四是對肢體殘疾、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五是高等學校應對入學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複查,對複查後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指導意見》隻作為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時對其身體健康狀況要求的指導性意見。高等學校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但不得以不具備辦學條件或不符合培養要求為由,拒收確能進行所報專業學習的殘疾考生。補充規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84.患有哪些疾病高校可以不予錄取?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可以不予錄取:
(1)嚴重心髒病(先天性心髒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2)重症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症。
(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係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4)重症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係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5)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可以不予錄取。
①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後一年以上未複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③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症狀者。
85.患有哪些疾病,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
(1)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以顏色波長作為嚴格技術標準的化學類、化工與製藥類、藥學類、生物科學類、公安技術類、地質學類各專業,醫學類各專業;生物工程、生物醫學工程、動物醫學、動物科學、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心理學、應用心理學、生態學、偵察學、特種能源工程與煙火技術、考古學、海洋科學、海洋技術、輪機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輕化工程、林產化工、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林學、園林、蠶學、農業資源與環境、水產養殖學、海洋漁業科學與技術、材料化學、環境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過程裝備與控製工程、學前教育、特殊教育、體育教育、運動訓練、運動人體科學、民族傳統體育各專業。
(2)色覺異常Ⅱ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美術學、繪畫、藝術設計、攝影、動畫、博物館學、應用物理學、天文學、地理科學、應用氣象學、材料物理、礦物加工工程、資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交通運輸、油氣儲運工程等專業。專科專業與以上專業相同或相近專業。
(3)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Ⅱ度兩類列出專業外,還包括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工商管理類、公共管理類、農業經濟管理類、圖書檔案學類各專業。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藍、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到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專業。
(4)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低於5.0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飛行技術、航海技術、消防工程、刑事科學技術、偵察。專科專業:海洋船舶駕駛及與以上專業相同或相近專業(如民航空中交通管製)。
(5)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低於4.8者,不能錄取的專業:輪機工程、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科專業: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等。
(6)乙型肝炎表麵抗原攜帶者不能錄取的專業: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等。專科專業:麵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等。
86.患有疾病不宜就讀的專業有哪些?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讀的專業是:
(1)主要髒器肺、肝、腎、脾、胃腸等動過較大手術,功能恢複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風濕性關節炎等病史,甲狀腺機能亢進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讀地礦類、水利類、交通運輸類、能源動力類、公安學類、體育學類、海洋科學類、大氣科學類、水產類、測繪類、海洋工程類、林業工程類、武器類、森林資源類、環境科學類、環境生態類、旅遊管理類、草業科學類各專業,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農業水利工程、農學、法醫學、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動物科學各專業。專科專業不宜就讀烹飪工藝、西餐工藝、麵點工藝、烹飪與營養、表演、舞蹈學、雕塑、考古學、地質學、建築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業設備安裝工程、鐵道與橋梁工程、公路與城市道路工程、公路與橋梁工程、鐵道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專業。
(2)先天性心髒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不宜就讀的專業同上述第(1)項。
(3)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不宜就讀的專業同同上述第(1)項。
(4)屈光不正(近視眼或遠視眼,下同)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於400度的,不宜就讀海洋技術、海洋科學、測控技術與儀器、核工程與核技術、生物醫學工程、服裝設計與工程、飛行器製造工程。專科專業:與以上相同或相近專業。
(5)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於800度的,不宜就讀地礦類、水利類、土建類、動物生產類、水產類、材料類、能源動力類、化工與製藥類、武器類、農業工程類、林業工程類、植物生產類、森林資源類、環境生態類、醫學類、心理學類、環境與安全類、環境科學類、電子信息科學類、材料科學類、地質學類、大氣科學類及地理科學、測繪工程、交通工程、交通運輸、油氣儲運工程、船舶與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業科學、動物醫學各專業。專科專業:與以上相同或相近專業。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於400度的,不宜就讀工學、農學、醫學、法學各專業及應用物理學、應用化學、生物技術、地質學、生態學、環境科學、海洋科學、海洋技術、生物科學、應用心理學等專業。
(7)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不宜就讀法學各專業、外國語言文學各專業以及外交學、新聞學、偵察學、學前教育、音樂學、錄音藝術、土木工程、交通運輸、動物科學、動物醫學各專業、醫學各專業。
(8)嗅覺遲鈍、口吃、步態異常、駝背,麵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的,不宜就讀教育學類、公安學類各專業以及外交學、法學、新聞學、音樂表演、表演各專業。
(9)斜視、嗅覺遲鈍、口吃不宜就讀醫學類專業。
此部分內容供考生在報考專業誌願時參考。學校不得以此為依據,拒絕錄取達到相關要求的考生。
87.農村籍學生考取大中專院校,承包的土地可以保留嗎?
關於大中專院校農村籍學生承包田問題,有關部門以前曾明確指出,目前大中專院校學習費用較高,學生主要靠家庭供養,盡管農村二、三產業有一定發展,但絕大多數農民家庭的收入來源靠承包經營土地。為了鼓勵支持農村青年學習深造,對大中專學生在校期間,不要收回其承包田。況且,目前鄉村青年考入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占農民人數的比例很小,所占承包田也寥寥無幾,從支持農村青年學習、提高農民文化素質、促進科教興農出發,給這些學生一些承包田也是必要的。當然,這些承包田要和其他承包田一樣,享受同等的權利,也應盡相應的義務。這些學生畢業參加工作後,承包田合同期滿了,應該收回。
88.經濟有困難,上不起大學怎麼辦?
為了實施科技興國戰略,加速人才培養,國家對經濟困難的優秀青年實施助學貸款項目。
中央部門(單位)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均可申請助學貸款,由中央財政按實際發生數額足額貼息。2000年高等學校管理體製調整中劃轉以地方管理為主的原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普通高等學校,2000年以前入學學生的助學貸款貼息,仍由中央財政負責。
各級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包括全日製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在校大學生申請信用助學貸款須具備下列條件:提供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證、學習認真、品德優良。信用助學貸款應依法簽訂貸款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有效聯係方式。貸款學生本科畢業後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後4年內還清。
89.民辦高校能否以贏利為目的?
200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通過並於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此項規定將會在吸引更多的民間資本投入教育方麵,起到巨大的鼓勵作用。“經費回歸教育本身”,顯然可以讓教育本身得到更好的發展。但是,如果學校經營得不好,不能把該用於發展教育的各項費用都留夠,是不能夠有回報的。從政策的目的來看,國家允許民辦高校贏利也是為了鼓勵投資。
90.民辦高校學生乘火車能否享受半價票?
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學生應享有同等社會優待。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麵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據此,民辦高校學生乘火車可以享受半價票的待遇。
91.因病或殘疾學生,體育不能達標,怎麼辦?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規定,“學校教育要樹立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切實加強體育工作”,促進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養成經常鍛煉身體的習慣,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體質健康水平。
學生達到《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良好等級及以上者,方可評為三好學生,獲獎學金(高等學校);達到優秀成績者,方可獲獎學分(高等學校或實驗新高中課程標準的學校)。對《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不及格者,在本學年度準予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則學年評定成績不及格。學生畢業時《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成績達到60分為及格,準予畢業;《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成績不及格者,高等學校按肄業處理。因病或殘疾學生,可向學校提交免予執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申請,經醫生證明,體育教研室(體育組)核準後,可以免予執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填表格――“免予執行體質健康標準申請表”,存入學生檔案。
92.在校學生因參加國際比賽需要出國,怎麼辦?
在校學生短期出國是指各級各類學校的全日製學生出國參加政府間交流項目或者根據學校安排,出國參加國際會議、合作研究、訪問考察、培訓以及國際比賽、演出、夏(冬)令營等對外交往活動。
自2002年2月1日起,在校學生短期出國,原則上均持用因私護照。在校學生應持所在學校出具的同意出國的意見(未滿14周歲的兒童,還需提交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出國的證明),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批、簽發護照。
在校學生短期出國開展文化交流活動的審批和申辦護照事宜,仍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文化部關於全國對外文化交流工作歸口管理辦法〉的通知》[廳字(1993)30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