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學生、中學生法律問題(1 / 3)

13.什麼是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都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推遲至七周歲入學。我國實行九年製的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經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上學。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書本費、住宿費等雜費。《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收取雜費的標準和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學校不能自己出台收費政策。

14.招收應接受義務教育者就業應受何處罰?

經營飲食業的個體戶劉某到農村擅自收了3名15歲的正在讀中學的女孩來飯店端盤子,被縣勞動局發現後,責令其將3名女孩送回原居住地就學,並處罰款2000元。劉某認為女孩及其家長都是自願的,自己為此受罰甚為冤枉。劉某真的冤枉嗎?其實一點也不冤枉。因為他招收了應接受義務教育的少年做工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雇傭性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處罰。”勞動局正是依據這些規定對劉某實施處罰的。

15.父母不讓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這就明確告訴我們,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並非家長自己的私事,而是一項法律規定。家長送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是必盡的義務,否則就是違法,就要受到處罰。

那麼,對不履行送適齡子女入學義務的父母,該受什麼處罰呢?由誰來執行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按省、縣、鄉分級管理。”該法第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送其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轄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在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該法第四十條還明確規定了不送適齡兒童就學的處罰措施:“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並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這說明,實施義務教育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責。對於不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的管理和處罰是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因為二者存在行政法律關係。有關行政機關對不送子女接受教育的父母可給予批評教育,甚至可以處以罰款。

如果處以罰款後,未成年人的父母仍不送子女就學,亦不交納罰款,即不執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這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或者依法強製執行。”

例如:1999年5月,浙江安吉縣梅溪鎮政府向安吉縣法院遞交了一份強製執行申請書,要求法院強製執行鎮政府作出的處罰決定:對33名拒不送適齡子女入學的家長每人罰款500元,並立即送其子女入學。安吉縣法院立案受理了梅溪鎮政府的申請,在核實情況後,依法強製執行處罰決定。

16.適齡兒童、少年因病或特殊情況,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需免學、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義務教育具有強製的性質,適齡兒童和少年必須依法接受。如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依法向本地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提出免學、緩學申請。

17.適齡兒童、少年如何免學、緩學?

法律對適齡兒童、少年能否免學、緩學有嚴格規定。適齡兒童、少年需免學、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延緩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18.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構成違法嗎?

國家實行九年製義務教育。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機構,在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上,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應當在該地區或者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19.兒童、少年提前達到完成義務教育的程度,能否提前畢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因學業成績優異而提前達到與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相應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的,視為完成義務教育。”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兒童、少年提前達到完成義務教育的程度,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20.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以通過哪些方式接受義務教育?

《殘疾人教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以根據條件,通過下列形式參加義務教育:(一)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二)在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或者其他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讀;(三)在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創造條件,對因身體條件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采取其他適當形式進行義務教育。”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普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能適應普通班學習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就讀,並根據其學習、康複的特殊需要對其提供幫助。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設立專門輔導教室。”

根據上述規定,殘疾兒童、少年可以在專門的特殊教學學校就讀,也可以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在普通學校就讀。對於拒絕按國家有關規定招收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的,該學生及家長可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反映,要求其作出相應處理,以維護殘疾兒童、少年的合法權益。

21.學校能拒招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入學嗎?有些普通學校為了省卻麻煩,常常以各種理由拒絕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入學。實際上,這樣做不僅是歧視殘疾人的行為,也是違法的。《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普通小學、初級中學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22.流動兒童少年如何就學?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流動兒童少年是指6至14周歲(或7至15周歲),隨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暫時居住半年以上有學習能力的兒童少年。”第三條規定:“流動兒童少年常住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嚴格控製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外流。凡常住戶籍所在地有監護條件的,應在常住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常住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第七條規定:“流動兒童少年就學,以在流入地全日製公辦中小學借讀為主,也可入民辦學校、全日製公辦中小學附屬教學班(組)以及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簡易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第八條規定:“流動兒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經常住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學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或者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在其戶籍所在地有親屬或朋友等可以承擔監護職責的,流動兒童少年應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否則可經常住戶籍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批準,在流入地中小學借讀。

23.農村學生被強行攤派農村教育集資款的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根據自願、量力的原則,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集資辦學,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農村教育集資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村教育集資應根據當地經濟、教育發展狀況和群眾承受能力,堅持依法、自願量力、專款專用的原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農村教育集資不可由學校收取,不可采取按在校學生人均數額向學生攤派的辦法進行。”第十六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集資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學校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有關規定的集資款物應退還群眾。”

根據上述規定,教育集資應是量力、自願的。對於強行攤派農村教育集資款的,學生及家長可向當地人民政府反映。如果是當地人民政府強行攤派農村教育集資款,學生及家長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4.農村中小學收費有哪些新規定?

為了規範農村中小學收費行為,製止在一些農村地區存在的亂收費現象,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堅決治理農村中小學亂收費的通知,決定2000年農村中小學收費標準不再提高,各地政府也不再出台新的收費項目。從2000年起,各地要結合農村中小學實際,在貧困地區實行“一費製”收費辦法。所謂“一費製”是隻向學生收取一項費用。“一費製”最高限額標準由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製定。

2001年“一費製”最高標準按下列情況製定:

(1)核定雜費標準。從目前全國平均水平和中西部地區的實際平均水平測算,農村小學雜費標準每年每生65元左右,其中貧困地區小學為35元;農村初中為100元左右,其中貧困地區初中為70元。

(2)規範課本費用。2001年農村小學黑白版教材費標準平均每年每生為46元左右,課堂作業本費平均為10元左右;農村初中黑白版教材標準平均為120元左右,課堂作業本費平均為20元左右。綜合考慮以上兩項因素和中小學信息、英語教育的基本需要以及貧困地區的實際情況,2001年的“一費製”最高限額標準規定為農村小學每學年每生120元、農村初中每學年每生230元。同時,對於困難家庭的學生,各地應因地製宜地設立專項資助資金,並實行減、免收費製度。

各地人民政府隻能在上述最高額限收費標準範圍內,結合當地實際,作出具體規定。“一費製”將先在國家級貧困縣和省級貧困縣範圍內試行。

25.小學、初中可向學生收取哪些費用?

《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隻繳雜費。”第九條規定:“義務教育階段除收取雜費、借讀費之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對超出規定的收費,學生有權拒交。”第十二條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酌情減免雜費,保證他們不因經濟原因失學,減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

據此,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隻需交納雜費、借讀費及相關有權部門批準的其他收費。對於未經有權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學生有權拒交,並可以向當地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反映,要求其對此作出處理。

26.小學、初中的收費標準如何確定?

《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雜費應根據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必須開支的公用經費中公務費、業務費的一定比例確定。費額要小,要有最高限額。”第五條規定:“雜費標準的審批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由省級教育部門提出意見,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進行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教育部門執行。”第八條規定:“省級教育部門應根據國家規定,對學校接收借讀生的條件作出規定。借讀費標準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按照第五條規定的程序製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據此,我國沒有製定一個全國統一的中小學收費標準,小學、初中收取雜費、借讀費的標準均應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學校不得自行確定各種收費標準。

27.學校向學生亂收費,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發生這種情況後,學生及其家長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反映,要求對此予以處理,並退還相關費用。

28.考高中未達到分數線,學校能否收取高額費用?

《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學費標準根據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學校的收費標準可以有所區別。教育培養成本包括以下項目: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教職工人員經費等正常辦學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第五條規定:“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和標準的審批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第十二條規定:“普通高中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普通高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由有關部門批準。如果未經批準,即不得收取。發生這種情況後,學生及其家長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物價部門了解該校被批準的收費項目與標準。如屬於未經批準的收費,則可以要求上述部門對該校予以處理,並退還多收的費用。

29.高中可向學生收取哪些費用?

《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高中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學費標準根據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學校的收費標準可以有所區別。”第五條規定:“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和標準的審批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第十一條規定:“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住宿收費,應嚴格加以控製,住宿費標準必須嚴格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規定:“普通高中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據此,除經有關部門批準,高中隻能向學生收取學費與住宿費,而且這些費用的收費標準也要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

30.學校安排學生使用未經審定的教材,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選用經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審定或者其授權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審定的教科書。非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使用。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發生這種情況後,學生和家長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反映,要求其對此予以查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1.學生入學,應交納“教育基金”嗎?

根據國務院糾風辦、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當前,治理教育亂收費要重點解決好三個方麵的問題:一是堅決製止農村中小學亂收費行為,要製定明確的政策和嚴格的紀律,確保基層教育部門和中小學自身不發生亂收費行為,省以下各級政府不出台違反國家和省級政府規定的亂收費項目,有關政府部門不發生亂攤派和搭車收費行為;二是嚴格規範大中城市公辦高中“擇校生”收費和民辦高中的收費行為;三是堅決杜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的變相“雙軌”收費行為。

試行“一費製”的國家和省級貧困縣農村中小學校,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治理農村中小學亂收費問題的通知》的要求,不準超出小學每生每年120元、初中每生每年230元的最高限額。目前收費標準超過最高限額的,要堅決降下來;未達到最高限額的,不得再提高。不準以“建校費”、“教育基金”、償還“普九”達標欠款等名義,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32.中等職業學校可向學生收取哪些費用?

《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中等職業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第十一條規定:“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住宿收費,應嚴格加以控製,住宿費標準必須嚴格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規定:“中等職業學校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中等職業學校隻能按有關部門批準的標準向學生收取學費和住宿費。未經有關部門審批,不得再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如果學校不按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或標準收費,學生可以向當地教育、物價或財政部門反映,要求其對此予以處理。

33.哪些學生可以受到“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助學金”的資助?

《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助學金實施辦法》規定,納入“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的“二、三片”地區部分國家級貧困縣的學生,具備如下條件的,可享受國家助學金:農村戶口並居住農村(牧區);熱愛祖國;遵守法律、社會公德和校規;尊敬師長,勤奮學習;因家庭經濟困難未入學、輟學的學生。符合上述條件的少數民族兒童、女童和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應優先資助。

34.學校為什麼不直接將中小學生助學金發給學生本人?《關於健全中小學助學金製度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助學金每學期評定一次,以抵減該生的書本費、雜費、寄宿費的方式發放,原則上不發給學生本人。”

可見,除有特殊情況,否則中小學生助學金一般不直接發放給學生本人。

35.哪些學生可以獲得免費教科書?

為保證貧困地區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義務教育,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根據教育部、財政部的聯合規定,從2001年秋季開始,在全國部分貧困地區農村中小學,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試行免費提供教科書。免費提供教科書的對象為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中,到2000年底未普及初等教育縣的全部農村小學生和未通過國家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驗收縣農村初中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以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教班)的學生。

36.哪些中小學學生可以申請助學金?

為幫助貧困學生就學,保證義務教育實施,國家各地方在初級中等學校(含職業初中)和部分小學(主要是有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其他貧困地區和需要寄宿就讀的地區)相繼恢複或建立了中小學學生助學金製度,為適齡兒童、少年就學提供可靠保障。根據有關規定,助學金的發放對象,主要是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負擔雜費、書本費、寄宿生活費而未入學和可能輟學者。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少數民族兒童、孤殘兒童應優先資助。享受助學金的條件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法律和學校規章製度,努力學習;因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無力負擔書本費、雜費、寄宿費而可能輟學者。助學金每學期評定一次,助學金主要用於抵減貧困學生的雜費、課本費以及補助寄宿製貧困學生生活費等。助學金原則上集中分配到校,不直接發給學生本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核準後的享受助學金學生的名單和數額,將助學金如數撥給學校。享受助學金學生的名單和數額,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