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破廬山真麵目——“法輪功”迷惑人心的手法和伎倆(3 / 3)

同時也出現了許多“法輪功”習練者精神恍惚、神誌不清及行為異常,甚至精神嚴重失常。精神病專家曾在遼寧和福建的“法輪功”分子場所都發現過非常典型的精神病例。據北京醫科大學精神衛生所門診統計,1996年隻占練功總人數的10.2%,到1999年上半年已上升為44.1%,這還隻是門診被家人送來的病人,大部分練功出偏者還不肯到醫院就診。

2.欺世盜名,吹噓“神通”。

李洪誌說:“我們這套功法,是真正屬於性命雙修功法,你還在常人中修煉,所以表麵上看如常人,唯一的區別就是你與同齡人比顯得很年輕。當然,首先得去你身體不好的東西,包括疾病。但是,這裏可不治病,我們是清理身體,名詞也不叫治病,為真正修煉的人清理身體。有些人就是來治病的。很重的病人,我們不讓他進班,因為他放不下治病這個心,修煉不了。當然有的學員是有病的,因為你是個真正修煉的人,我們要給你做這件事情。我們法輪大法學員修煉一段時間後,從表麵上看改觀很大,皮膚變得細嫩,白裏透紅,年歲很大的人都會出現皺紋減少,甚至很少很少的,這是一個普遍現象。我這裏不是講的玄天玄地的,我們在座的許多老學員知道這一點。而且老年婦女還會來例假。男子也是,老年的、青年的都感覺到一身輕。真正修煉的人,你會感覺到這種變化的。這套功法練得簡直太大了……我們的法輪大法練得是什麼呀?我們是按照宇宙演化原理修煉,我們練了這麼大的一個東西,等於是練宇宙。”

李洪誌又說,從今天開始,有的人會感到全身發冷,像得了重感冒一樣,可能骨頭都疼。大多數人會感到局部不舒服,腿疼、頭暈。我們都得把它翻出來,都得給你打出去,全部從根本上去掉。這樣一來,可能你覺得病又犯了,這是從根本上去業,所以你會有反應,有的人會有局部的反應,這麼難受,那麼難受,各種難受都會上來,都是正常的。

事實上,練任何氣功都會出現李洪誌所說的那些反應現象,因為這些反應隻不過是普通的氣功反應。氣功反應是指練功到一定程度而出現的生理和心理反應。主要表現在三方麵:①排病毒反應。練功之後,體內某些疾病不能直接消除或轉化為正常,而體內有害之物又需要迅速通過身體的不同渠道排出來,於是出現排病毒反應。如腹瀉、便血、便膿、尿渾濁等,也有的咳嗽、痰多、嘔吐、流鼻涕、眼睛分泌物增多等,還有的出現發燒、出汗、出皮疹、生瘡塊,大多數人表現為腹瀉,個別的老年婦女還會突然來“月經”。②氣衝病灶反應。身體有病部位在練功後可能出現比原先更為難受的感覺,叫氣衝病灶反應。這是練功後體內真氣比較充足,疾病開始好轉,但尚未轉化為正常時的一種特有現象。③長功反應。健康的人練·114·功以後身心健康的梯度上升。即練到一定程度後,就會筋柔骨強、皮膚柔潤、體態健美、容光煥發,並有內氣充盈、意安神寧、心神和諧、渾身輕鬆之感,有的還看上去比實際年齡年輕許多。

人們都希望能健康、少病、長壽,而中老年人一般健康水平下降,大病小病、時重時輕、斷斷續續地困擾著他(她)們,使其十分煩惱。人們很想尋找一種省事、簡便,既少花錢又能保健、祛病的理想方法。而“法輪功”就是抓住了人們的這種心理,大吹特吹練功能祛病,不用去醫院吃藥打針等騙得人們信以為真,並編造出一些練“法輪功”治愈疾病的事例,進一步蒙騙人。

氣功由中華民族的祖先獨創,已有五千多年的發展曆史,它的強身健體作用已被現代科學認可,但氣功不能包治百病。氣功是使用自我暗示為主的方法,使意識進入自我催眠狀態(即所謂入靜),通過良性的心理調整,使體內各係統生理功能趨向協調,甚至使病變的形態實質得以修複,從而達到防治疾病目的一類自我身心鍛煉方法。對一些非器質性疫病及心理因素引起的疾病,氣功確有一定的療效。中醫經典《黃帝內經》中就描述道:“恬淡虛無,真氣從之。精神內守,病安從來。”即當一個人的意識進入到一種非常寧靜、非常愉悅的虛無狀態時,全身各個係統的生理功能就會隨之變得協調,長期堅持這種集中注意力,排除雜念、放鬆心理緊張的鍛煉,就會增強機體的免疫、抗病能力。這也是氣功能運用於醫療的原因。

人體有極強的代謝能力和自我調節能力,自我暗示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病人的這些能力。在人群中約有三分之一的人很容易接受暗示和自我暗示,而人的所有感覺都可能在暗示下產生幻覺。有人覺得練功能治病,其實也是由自我暗示造成的,往往病好了就說成是練功的效果,而病不好則說成是心不誠則不靈。

利用心理暗示術騙人也是李洪誌等心術不正的人慣用的伎倆。在帶功報告舉行前,由於一些不恰當的宣傳,聽報告的人中相當一部分已有接受暗示的心理準備,當李洪誌宣稱他在釋放能量時,那些最易接受心理暗示的人首先手舞足蹈起來,其他人在這部分人的暗示下也會跟著手舞足蹈,或喊,或叫,甚至在地上打起滾來。這裏既有自我暗示,又有群體間的相互暗示。李洪誌就說,這是他發出的“外氣”或“氣場”與聽眾的“氣場”產生共振的結果,不僅在場的聽眾可以獲得治病的療效,而且還可以造福聽眾的家人。事實上,群體壓力的作用更進一步把“法輪功”習練者禁錮起來,讓他們欲罷不能,這也是為什麼李洪誌尤為重視“集體練功”之原因。為了揭穿氣功騙子用心理暗示術騙人的伎倆,湖南衡陽雜技團團長孟繼孔與“氣功師”們開了一個耐人尋味的玩笑:他以超級氣功大師的名義發廣告組織了一場有1000多人參加的“超強力帶功治病報告會”,結果其中有40%以上的人出現哭、笑、晃動、喊叫、滾爬等“受功”行為。然而,孟繼孔最後告訴大家說:“我不會氣功,更不會發功,讓大家跟著我動起來並不是我的功能,而是由於我的方法,包括要求大家坐的姿勢,加上我的語言暗示、引導。我不過是和那些所謂的氣功大師們開了一個小小的玩笑。”這個小小的玩笑,卻徹底揭露了那些所謂的“氣功大師”用心理暗示術欺騙人的伎倆。而有關氣功研究專家也曾經作過試驗,讓那些所謂的“氣功大師”在聽眾都不知道的情況下悄悄進入會場,在聽眾的後麵悄悄地向聽眾發氣,結果聽眾未出現任何“受功”反應。

雖然練氣功的人對疾病的抵抗能力比一般人強,但是,人一旦傳染上了病毒性疾病,氣功就無能為力了。對於因細胞病變引起的疾病氣功更是力不從心。對於那些非心理因素引起的許多器質性疾病,氣功療法隻能在藥物、手術、理療、化療等現代醫療方法的基礎上,發揮配合輔助作用,光靠練功是不能使疾病痊愈的。

此外,還有些疾病經過一定的過程就會自愈,例如一些人得了感冒,隻需多喝水,多休息,幾天後就會痊愈;再如消化不良、便秘、腹瀉等,調節一下飲食,吃些容易消化的東西,多吃素菜,少吃肉食,幾天後也會痊愈。如果把這些都歸結為練功是極其荒謬的。

3.“法輪功”是邪功

“法輪功”並非真正的氣功,這也是李洪誌自己的看法。他在《為長春法輪大法輔導員講法》中就說道:“大家知道,我們在長春初期辦班的時候,我講得也是很高的。但是,總是把氣功掛在嘴上。我們今天呢,因為往高層次上傳功了,就不講這些了。這也是一個逐漸叫人認識的過程。”此後,他又在《北京法輪大法輔導員會議》上建議說:“我們一上來就是在高層次上談修煉這個問題,我們將來再不要把它說成是什麼氣功、氣功的。”可見,李洪誌不過是在利用氣功來迷惑社會。而關於“氣功”一詞,李洪誌也有獨到的看法:“它其實不叫做氣功,叫做什麼呢?叫做‘修煉’……氣功隻是為了符合現代人的思想意識起的新名詞而已。”這樣一來,李洪誌就暴露了其盜用氣功的東西,販賣邪功之實。

首先,李洪誌對“法輪功”進行誇大其實的宣傳,說什麼隻要練“法輪功”就可以出現開天目、隔牆視物、遙視等特異功能,這純粹無稽之談。

其次,李洪誌肆無忌憚地散布“末世論”,使一些愚昧無知的人產生了恐慌心理後,又學了一些佛教、道教的說法,經過一番改頭換麵之後,又公然拋出練“法輪功”可以成仙成佛,可以在世界末日來臨之前,變成神仙飛到“法輪世界”去,愚弄群眾。

再次,李洪誌信口雌黃地吹噓練“法輪功”可以青春永駐、長生不老等。我們說,就是真正的氣功也隻能減緩人體衰老進程,任何氣功都不能使人長生不老。新陳代謝是宇宙間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宇宙間的萬物都是有生有亡的,包括人在內的任何生命體到了生命極限即使沒有病也會因為肌體綜合性衰竭而死亡。

最後,還采用江湖騙術等伎倆蒙騙人。除了我們前麵提到的在作“帶功報告”時利用心理暗示騙人外,練功方式上也煞費心機。李洪誌在要求“法輪功”習練者練功的同時還要求要讀他的“經文”、聽他的錄音、看他的錄像,胡說這樣可以增長功力。由於這種練功方式本身就具有很強的催眠暗示作用,再加之長時間的練功、讀、聽和看,便使習練者長時間沉溺於催眠狀態,潛移默化地毒化習練者的心靈,使得在催眠狀態下的癡迷者對李洪誌的歪理邪說深信不疑,既不能接受別人的勸說,也不能容忍別人的質疑,顯現出偏執狂的精神狀態。

此外,李洪誌還在“以功傳法”的過程中搞了一些不易識破的花樣。比如,有人經過“練功”感覺身體好了,就說這證明“法輪大法”是神奇的;有人沒有感覺身體變好,他就說這是因為隻練動作而沒有學大法,所以要學習大法;有人感覺練功加重了病情,他就說這是大師在給自己消業,是好事;如果走火入魔,出了偏或死掉了,就說是你“業力”太重,練功沒有練到消除“業力”的層次;有的產生了幻覺,到了精神分裂的邊緣,他就說這是親眼看到了“另外空間”或“天國”的景象;有人練功的時候死了,他就說這是“元神”(靈魂)離體遨遊的時候看到“天國”太好而不想回來了……反正不管怎麼說,都是他有理,隻有你沒理。

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由於李洪誌在宣傳“法輪功”過程中越來越多地露出狐狸尾巴引起了有關部門的強烈注意。1996年9月12日,中國氣功研究會解除了“法輪功”與該研究會的隸屬關係,同年11月28日又作出“關於注銷法輪功直屬功派的決定”。所以,我們說,李洪誌的“法輪功”隻是在其傳播之初打著氣功招牌,後來害怕露出狐狸尾巴,好為自己行騙遮掩,煞有介事提出與氣功劃清界限,實質上是害人騙人的邪功。

六、合法乎?違法乎?——“法輪功”迷惑人心的法學分析

近年來,邪教組織從事侵害公民人權的違法犯罪活動已成為國際性的公害。邪教的違法犯罪活動,構成了對其成員、信徒和其他民眾的人身自由權、精神自由權、生命權和財產權等多項人權的嚴重侵犯。

“法輪功”就是這樣一個地地道道的邪教組織。它非法成立,製造顛覆政權的輿論,攻擊政府和法律,危害國家安全和統一;它動輒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新聞單位,擾亂正常的工作秩序;它非法集會,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它非法出版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和邪教組織的標識,毒化人們的思想,致使練功者自殘傷人,甚至殺人。凡此種種,“法輪功”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違反我國的法律,同時對億萬中國公民包括廣大受蒙騙的“法輪功”習練者的人權也構成了嚴重的危害,而且也直接侵害了廣大受蒙騙的“法輪功”習練者的基本人權。

1.“法輪功”的犯罪行為

(1)“法輪功”組織及其活動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淩駕於憲法之上。現行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據此,任何公民、任何社會團體和組織都必須平等地遵守法律、服從法律,既享有和行使法定權利,也必須履行法定義務。憲法第51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力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然而,李洪誌策劃、操縱的“法輪功”組織,打著“真、善、忍”的旗號,把自己淩駕於黨和人民之上,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拒不服從國家法律,肆意踐踏法律秩序。他們把自己視為特殊公民,心中隻有所謂“法輪大法”,沒有國家憲法。隻許自己宣揚歪理邪說,不允許其他公民以合法方式對他們的歪理邪說行使懷疑、討論和批評的權利。這樣一個自我膨脹、漠視法律的組織及其所從事的一係列非法活動是對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的公然挑釁,是對國家憲法的嚴重違反。

另外,邪教“法輪功”害人奪命,連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權都不要了,嚴重侵犯了人權。我國憲法和法律不僅確認和保障公民的生存權、人身權、政治權利和基本自由,而且確認和保障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各方麵的權利;不僅注重保障個人人權,而且注重維護集體人權。國家為人權的享有和實現提供了製度、法律、物質的保障,初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權保障體係,使中國的人權真正具有廣泛性、平等性和真實性。

我國憲法既規定了公民享有充分而廣泛的作為人權主要內容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也規定了公民在行使權力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任何人都不能隻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更不得通過侵害別人的人權來滿足自己的私利。國家和政府應當承擔起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責任,確保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邪教“法輪功”殘害生命、踐踏人權有三大罪行。

第一是殘害生命,踐踏人的生命權。李洪誌及其“法輪功”利用妖言,一再蠱惑“法輪功”習練者走向“圓滿”,誘導唆使少數“法輪功”癡迷者自焚。這種草菅人命的罪行,嚴重踐踏了人的生命權。第二是扼殺自由,侵犯人的政治權。李洪誌鼓吹“法輪功”習練者隻能信仰“法輪大法”,崇拜“師傅”,不能有其他信仰的自由,嚴重侵害了個人的政治權利。在李洪誌歪理邪說的誘導下,少數“法輪功”癡迷者最終走向了自焚的絕路,成為李洪誌及其“法輪功”的犧牲品。

第三是破壞穩定,危害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權。廣大人民群眾十分珍惜今天來之不易的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麵。維護穩定、促進發展,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意願,李洪誌卻與之背道而馳,打著“弘法”的旗號,挑起一次次事端,向政府、法律示威,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侵害了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正常生活權利。

(2)“法輪功”組織及其活動嚴重違反了有關行政法規

第一,嚴重違反了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我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均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後,方可進行活動。”“法輪大法研究會”因為未經申請登記核準,秘密結社,遍布全國,在“法輪大法研究會”之下有30202個組織,形成了組織嚴密、分工明確、控製嚴格的邪教組織體係。“法輪功”顯然係非法組織,政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取締非法組織“法輪功”邪教組織,其合法性是無可置疑的。

第二,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我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7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法輪功”組織在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多次到國家機關所在地周圍進行非法聚集,並無理要求國家機關給其劃出專門的“活動範圍”。這些活動明顯違法,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嚴重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我國《出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25條還明確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宣傳迷信”、“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內容。第45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和從事非法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以及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輪功”邪教的非法出版物《中國法輪功》、《轉法輪》、《法輪大法義解》、《神通大法——李洪誌和中國法輪功》、《法輪佛法》、《轉法輪法解》等,大肆宣揚迷信,反對科學;宣揚末世論,反人類反社會;攻擊法治,貶低政府,宣揚偽善的“真、善、忍”,在內容上嚴重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李洪誌及“法輪功”邪教組織未經出版管理部門批準,大量印製、出售書籍、錄音帶、錄像帶、V CD等非法出版物,嚴重違反了國家的《出版管理條例》,執法和司法機關依法懲處違法嫌疑人,於法有據,理應查處。

第四,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六)項規定:凡“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構成治安行政違法行為。作為一個未經核準登記的非法組織,多年來,“法輪功”組織卻以所謂“法輪大法研究會”的名義,定期不定期地在全國各地組織“弘法”“會功”、“慶典”、“紀念”等大規模活動,嚴重違反了這一規定。不僅如此,“法輪功”組織及其活動還直接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設立的多項關於禁止擾亂社會秩序的規定。一是擾亂社會工作秩序的正常進行。這類行為至少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一)項的禁止性規定。二是擾亂社會公共場所秩序。“法輪功”組織多次組織練功者在我國國家機關或新聞單位附近,進行非法聚集,擾亂了公共場所的交通治安秩序,影響了普通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此行為至少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二)項禁止性規定。三是擾亂其他社會秩序的治安違法行為。除工作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外,社會秩序還包括社會教化秩序、社會傳統秩序、社會公共安全秩序等。李洪誌大肆宣揚練功與治病的矛盾,鼓吹和玩弄練功即不得看病吃藥的騙術,嚴重影響了社會風化秩序、社會傳統秩序,影響了群眾的安居樂業秩序,也屬嚴重的治安違法行為。此外,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五)項還規定,“捏造事實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也應予以禁止並給予相應的處罰。李洪誌大肆宣揚地球已經爆炸了兩次,行將爆炸第三次,唯有他這位“法力無邊”的“大師”方能“推遲地球的爆炸”等煽惑性說辭,蠱惑人心,給人心的安定和社會的穩定造成了許多不利的影響。

第五,嚴重違反了國家有關稅收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6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122·相關的稅收法規也就此作了詳細規定。“法輪功”組織打著“弘法”、“祛病健身”的招牌,在許多省、市開辦了多期所謂“法輪功”教功輔導班“法輪功”功法報告會,印製了大量有關“法輪功”的非法出版物和音像資料,牟取暴利,並逃避納稅的義務。對“法輪功”組織的這類黑錢、黑帳理應嚴厲查處。

(3)“法輪功”組織及其活動嚴重違反了有關民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明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李洪誌早在“傳功”初期,就演出了多出“免費”替人“治病”的鬧劇。在此過程中,他往往一麵“免費”替人“治病”,一麵暗示患者應當捐助“功德”款100元以上。顯然,這位既無醫術又無法力的李洪誌“治病”是假,騙錢是真。李洪誌在“傳功”的中、後期,已不滿足於如此小打小鬧,他幹脆在其“法輪大法”的書刊、“經文”中直接宣稱所謂“有施才有得”、“小施獲大得”,從而在全國各地眾多的習練者中騙得大量錢財。同時,李洪誌還一再宣揚“吃藥就是不相信練功能治病”,聲稱隻能通過修煉“法輪大法”方能功到病除。在這一虛假信息的誤導下,許多練功者延誤了治病,身體健康受到極大傷害,甚至致死。

(4)“法輪功”組織及其活動嚴重違反了刑事法律

“法輪功”組織及其活動在不同程度上觸犯了刑律,涉嫌犯罪。第一,構成《刑法》第300條規定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危害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或詐騙財物等犯罪。根據司法解釋,下列行為將依照刑法第300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衝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複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傳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的。同時,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將依照刑法第300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構成《刑法》第232、234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即“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三,構成《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即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四,構成《刑法》第296條規定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即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第五,構成《刑法》第290條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第六,構成《刑法》第291條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即“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七,“法輪功”邪教組織出於反社會、反人類、反科學的本質,曾在台灣地區喪心病狂地對我鑫諾衛星多次發起攻擊,導致中央電視台村村通節目和中國教育電視台以及部分省級電視台的節目傳輸受到嚴重幹擾,致使許多邊遠農村、山區和電視教育節目無法正常收看。這是“法輪功”邪教組織公然踐踏當今國際社會所確認的·124·公共準則,肆意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粗暴侵犯廣大電視觀眾合法權益的又一起嚴重違法犯罪行徑,也違反了聯合國、國際電信組織等國際機構製定出一係列關於保護衛星通信正常運作的國際公約和公共準則。“法輪功”邪教組織及其活動還涉嫌《刑法》規定的其他一些犯罪。

1.伸張正義,依法嚴懲

司法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等刑事法律的規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掌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一罪與數罪等界限,懲處“法輪功”組織及其犯罪行為,是完全合法的。依法處理“法輪功”及其一係列犯罪活動,是推進依法治國,維護社會主義法製尊嚴的需要。我們必須伸張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製尊嚴。

首先,依法嚴懲“法輪功”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黨的十五大確立了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把這一方針明確寫進了我國憲法。法治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憲法和法律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個人和組織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此,依法嚴懲“法輪功”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其次,依法嚴懲“法輪功”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是社會主義法製的基本要求。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法律在本質上是黨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和利益的體現。法律的權威,就是人民意誌的權威。“法輪功”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破壞社會主義法製,實質上就是踐踏民意,就是反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因此,依法懲治“法輪功”組織及其首要分子,是執行人民的意誌、維護法製尊嚴的根本要求。

第三,依法嚴厲懲治“法輪功”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是對廣大幹部和群眾進行一次生動的社會主義法製宣傳教育。由於我們的社會主義社會是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缺乏民主和法治的傳統。同時,封建迷信在社會上還有一定的市場,尊重科學和崇尚科學的觀念在一些群眾中還沒有牢固地樹立起來。我們通過依法懲治“法輪功”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一方麵可以進一步增強廣大幹部的法製觀念,推動有關部門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另一方麵可以教育廣大群眾尤其是“法輪功”的習練者們遵紀守法,學會正確行使公民的自由權利,自覺履行公民的義務,進一步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

2.增強法律意識,遵守國家法律

隨著揭批“法輪功”鬥爭的深入,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法律意識的欠缺是“法輪功”習練者釀成慘禍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次一次的事件中,人們看到的是一個個可憐複可悲的法盲形象。如果他們在捍衛自己所謂“大法”的同時,能夠遵守國法,尊重法律所維護的基本社會秩序,整個社會或許不會為此付出如此大的成本。

現代法學理念告訴我們,私權利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度的。無節製的私權利在任何國家都是不存在的。如果公民個人在行使自己私權利時,沒有顧及國家的法律就有可能損害他人或國家的利益。在社會生活中,包括生命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是公民的私權利,公民有權利處分自己的這些權利。但是,如果公民在行使或處分自己權利的同時,危害了公共利益,必須承擔法律後果。那些善良的“法輪功”習練者在“弘法”或追求“圓滿”的過程中,由於缺乏對法律最起碼的關注,導致國家和公共利益甚至自身利益受到了損失。這不是一個現代公民的理性舉動。我們提出依法解決“法輪功”問題,一是要求“法輪功”頭目李洪誌對自己危害社會和國家利益的行為承擔法律上的責任,二是要求“法輪功”習練者尊重他人的民事權利,不能將自己的理念與願望強加在他人身上。遵守法律是任何公民最起碼的行為底線,如果超越了這一基本底線,任何公民都應當對自·126·己的不法行為負責。而且,應進一步認識到現代法律已經將社會的公共秩序作為法律的基本準則,用以指導人們的行為。所以,違背了公共秩序實際上也是違法的行為,同樣也應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我們說,在揭批“法輪功”的過程中,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弘揚法製精神是根除社會不良現象的有效途徑。即便是對“法輪功”癡迷者,隻要讓他們感到自己人格尊嚴真正受到社會尊敬,隻要他認真學習了有關法律知識,他們也會依法批判“法輪功”,與有悖法律的行為決裂。

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否則,可能會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公民在處理私權利的同時,不但要注意自己的權利與他人權利的關係,也要處理好民事權利與行政法上的公權利的關係;在懲治不法行為時,我們不能采用違法方法,以“惡”除“惡”,而應依法維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在與“法輪功”的鬥爭中,尤其要注意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