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引導的趨同環境中尋求自己的個性,這正是當代都市人的個性需要的特點:如果自己所選中的服飾是別人已有的,那豈不是說明自己在追隨別人的趣味嗎?而如果自己的依附雖然別人沒有,但人家也不欣賞,那又豈不是說明自己缺乏判斷力和品味嗎?人們在追隨時尚的過程中總是陷入這樣的矛盾之中,表明人們在表現自己個性的時候的確很在意他人的評價。人們所需要的是能夠在趨同的過程中表現出自己的優越性——如果自己的趣味被證明既是獨特的、又是他人所欣賞的,這種趣味才能滿足自己對時尚的需要。這種在趨同性中顯示出來的具有優越感的個性,通俗地說是一種攀比心理。在時裝趣味中,品牌的重要性往往比式樣要大得多,而實際上在很多情況下不同等級的品牌很難從視覺樣式上看出差異來。這表明時裝趣味遠遠不是一個穿著外觀的問題,而是與消費能力、消費文化圈相關的地位問題。因此在時裝消費行為中所顯現的個性便成為某種社會地位的攀比和炫耀,也就是說,這是一種具有競爭性的個性。事實上,我們在當代的都市生活中總是可以看到形形色色的攀比和炫耀性質的行為,從早些年小青年們戴一副帶著標簽的“蛤蟆鏡”的誌得意滿神情,到後來的暴發戶當街舉著移動電話大呼小叫的氣概,都可以看出商業社會中的市民是怎樣通過自己的形象同社會中的他人進行競爭的。
競爭性是都市社會中個性的重要特征。這是與現代都市社會的平民性、商業性相關的特征。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沒有傳統意義上的穩定的等級秩序,一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基本上是通過他與他人的競爭實現的。因此,人們一方麵關注著他人,受他人行為、趣味的影響;另一方麵則又在同他人競爭,在競爭中取得自己的地位。這種人與人之間關係的二重性構成了都市社會個性的內在矛盾,形成了都市人對他人行為和他人評價的過度依附。
若幹年前張藝謀導演的一部影片《秋菊打官司》中講述了一個農村女人為了一場官司而進入城市、與城市文化發生衝突的故事。故事中的秋菊為了丈夫被打的事“要個說法”而告狀,從鄉公所一直告到市裏。這件事開始時一直是這個女人的個人自決行為,她甚至可以不理會挨了打的丈夫的態度而一意孤行。但到了市裏後情況發生了變化。她因不滿意市公安局的裁決而訴諸法庭,此後事情的發展就完全脫離了她的控製乃至她的願望。當她找到律師後,律師告訴她,隻要委托給他,一切都會替她辦好的。她將信將疑地問:“交了錢就沒事了?”的確,交了錢就沒事了——她在這裏的行為要依附於他人,而當她委托了律師之後,事件就再也不以她的意誌為轉移,而是隨著整個城市社會自己的運行機製運作了起來:她根本沒打算控告她認為是好人的公安局長,律師卻幫她把公安局長推上了被告席;她隻是想從鄉長那裏“要個說法”,結果卻是把鄉長送進了拘留所……
這個故事中的秋菊是個鄉下人,她不懂城裏人的生活方式,她不明白城裏人都是依附於他人而存在的,個人不可能有什麼真正意義上自決的行為。這種依附性決定了城裏人的個性與秋菊式的鄉下人的個性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一個城裏人,即使是像柯帕烏或王起明那樣的成功者,他們的個性的實現和發展也不可能像秋菊那樣是憑著自己的願望達到的。王起明本來是個藝術家,最後卻變成了商人,而且是那種冷酷無情的商人。這種結局顯然與他個人本來的願望無關,是他依附於這個社會行動的結果。同樣的道理,一位女士想通過與眾不同的穿戴來表現自己的個性時,她也隻能依附於整個時裝業的潮流行動,而不可能按照什麼真正自己的願望去穿戴。當王起明梳著藝術家的小辮、背著大提琴踏上美國國土時,大概做夢也沒有想到他日後會變成一個商人。城裏人其實也同秋菊一樣,他無法控製自己行動的後果,甚至無法決定自己個性的發展方向,一切都是依附於他人、依附於整個社會的運行規律的。對於一個現實意義上成功者來說,這種依附性可能沒有太大的問題,如果他們不是對此早已了解並有準備(如柯帕烏那樣),至少他們也會習慣於這種依附性的(如王起明)。但對於一般人來說,這種情況就不一定那麼令人滿意了。尤其是如果人們意識不到這種依附性,而過於相信個性的自主和自決性,就可能像秋菊一樣給自己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1998年,一位消費者在北京購買了一台筆記本電腦,後來電腦出了故障,他向電腦公司交涉維修問題,一直得不到滿意的答複。他深感煩惱,便把這件事通過互聯網的電子公告板公開了。結果當然是使得這一事件的影響大大擴散,這或許可以認為是該消費者所希望的,但事件繼續發展下去就完全超出了該消費者個人的意願甚至想象力:
王洪的個人主頁從7月3日建立開始,就得到來自全國各地和美國、瑞士、荷蘭等國從事各種職業的網友的支持,他們幫助從未製作過個人主頁的王洪解決技術難題,參與討論。對網頁內容和維護提出意見,通過轉貼、鏈接、電子郵件等形式將此事在網上散發。9月24日、10月25日網頁兩度被關閉後,王洪已表示接受來自公安部門的建議,主動放棄了這一個人主頁,但網友“四海為家”還是接手並重新啟動了該站……然而,正是這種“自由”的言論給王洪帶來了240萬元官司的麻煩……其實,即便是互聯網的發明者美國政府,目前也沒有對交互網絡的控製權,他甚至無法使詛咒商務部長和“全體政客”的一位網客閉口。在我國,王洪的官司之所以引人注目,正是因為許多有識之士意識到它作為全國首例因網上言論而引發的名譽侵權案所蘊含的法律意義。究竟BBS上麵對千萬網民的“帖子”與朋友間聊天有無區別?網上言論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能否因網上罵人的話太多而關閉一個個人主頁或網站?網頁主人或服務器管理員將在多大程度上為站點上的言論負責……
“被迫成為公眾人物的滋味並不好受”王洪說,他的精神壓力很大,不大懂互聯網的父母和朋友對他突然背上240萬元之巨的官司異常震驚……
互聯網可以說是將商業化、平民化的文化環境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水平,更能代表文化發展的趨勢。在上麵提到的這個事件中。互聯網無疑把人們在一個平民化的社會中個人行為的自主性更加強化了。如果說在互聯網發展之前,個人行為在交流、傳播方麵至少還要受到傳播手段所需要的權力、技術和財力的限製;那麼在互聯網上這些限製都不存在了,也就意味著個人有了更大的自由,有了發展自己個性的更大空間。
然而王洪被迫卷入百萬元官司一事表明,個人的這種自由其實是多麼靠不住。在傳統的社會傳播條件下,像王洪這位消費者遇到了麻煩時,他當然可以向“消協”或傳媒投訴,但投訴的結果如何——對方是否會重視他的投訴,會怎樣處理或傳播他的投訴——這都是消費者自己無法駕馭的。而在互聯網上情況就不同了:發他可以無須任何人批準、不受任何技術限製地通過BBS或E-MAIL發表自己的意見。顯然這使個人獲得了更大得多的自由。然而一旦當他使用這種自由後就會發現存在著一個問題:他的信息傳播的自由實際上依附於一個比過去更大得多的“他人”網絡。他很快就發現自己像秋菊一樣處在一個自己無法駕馭的情境之中。個性的自由表現和發展在這裏被證明不過是幻覺,人在自己所依附的環境中其實是完全無能為力的。城市文化中的個性發展終於變成了空洞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