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會對消遣性藝術的肯定還不能認為就是對正統社會的反抗,但至少可以說是對傳統文化,尤其是傳統的藝術文化的地位產生著瓦解的作用。關漢卿是一個所謂的書會才人,也就是說,是屬於市民社會中的有一定文化素養的那一種人,而不是傳統文化結構中的屬於士人階層的文人。這種書會才人的活動及其影響的擴大,是元代的一種典型的文化現象,是當時文人地位下降的一個標誌。關漢卿作為這樣一個與傳統人士不同的市民文人提出那種離經叛道的觀念和要求,雖然反映出了當時城市市民文化的某種自覺,但還不能簡單地認為是整個社會的文化態度。到了明清時期就不同了。這個時期的士人社會產生了重大的分化,尤其是在經濟發達、文化繁榮的長江中下遊一帶的城市社會中,士人與商人一市民社會的聯係變得越來越密切,代表著文化傳統的士人階層在價值觀念、生活方式等方麵也越來越受到市民文化的影響。因此,自晚明以來許多以狂狷自命的文人也同元代關漢卿那樣的書會才人一樣公開標榜自己對消遣性活動的愛好,如“公安派”的領袖人物袁宏道把混跡青樓酒館的生活與文人立言不朽的事業同稱為人生的五種快活。從這個時代起,消遣性的、反儀式性的藝術與其他娛樂活動便堂而皇之地成為城市生活的重要方式和內容。
《儒林外史》中有一批真正具有傳統儒家理想與人格精神的士人,他們想在已經被市儈氣漬染了的城市社會生活中重新祭起傳統文化的神聖精神,於是便有了前麵所提到的祭泰伯祠活動。然而像祭泰伯祠這樣的崇拜聖物的儀式性行為在城市的文化活動中畢竟隻具有有限的分量和重要性。書中在此之前的第三十回另有一次在規模、影響方麵可與祭泰伯祠一比的文化活動,就是杜慎卿在莫愁湖辦的梨園湖亭大會。這是一次邀請各家戲班的旦角來莫愁湖進行演唱比賽的藝術活動,也是一次影響頗大的盛會:“到晚上,點起幾百盞明角燈來,高高下下,照耀如同白日;歌聲縹緲,直入雲霄。城裏那些做衙門的、開行的、開字號店的有錢的人,聽見莫愁湖大會,都來雇了湖中打魚的船,搭了涼篷,掛了燈,都撐到湖中左右來看。看到高興的時候,一個個齊聲喝采……”
祭泰伯祠和湖亭大會從文化意義上講似乎不可同日而語,前者太雅而後者太俗。但二者之間的可比之處還是很多的:二者都是大規模的城市文化活動,都吸引了眾多的市民來觀看,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兩次盛會的舉辦者雖然不完全是同一批人,但都屬於城市中的士人名士一類人物,處於較高的社會地位和文化層次上,而且相互聯係還是很多的。像杜少卿和杜慎卿就是兄弟倆,圍繞著那些名士的三教九流人物也都是相互有來往的,所以在書中杜慎卿商量請客時所擬的名單中有不少人也就是後來祭泰伯祠的人。在關於請客名單的那一段文字後麵,清人黃小田批道:“此處一小聚會,為大祭用人也。”點明了兩次聚會之間的關係。當然,黃小田稱此次聚會為“小聚會”,不過是從聚會的觀念意義方麵講;就實際規模和影響而言,恐怕兩次聚會的大小難分軒輊。可以說這是兩個同屬於城市文化主流階層而性質完全不同的盛會,這兩次盛會恰好代表了城市文化的兩極:一極是對傳統文化的崇拜,另一極則是對消遣性藝術活動的需要。從城市社會的文化構成來說,應當說消遣性活動更適合於商人一市民階層的需要;但從古代城市所依附的整個社會文化傳統來看,消遣性活動畢竟是被視為玩物喪誌的小道。從這個意義上講,湖亭大會具有一種使市民趣味或者說城市趣味提升到具有一定規模、地位的主流文化活動的意味。
為城市市民所喜聞樂見的消遣性活動應當說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其中有不少形式或內容至今仍是不登大雅之堂的東西。但湖亭大會卻具有特殊的意義。盡管在當時看來,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從作者吳敬梓看來,這畢竟是一種玩物喪誌的活動。但從城市藝術文化發展的曆史演進過程來看就不那麼簡單了——像湖亭大會這樣的活動在今天的城市生活中是一種很常見的文化活動,即各種類型的藝術節或藝術比賽活動。這樣的活動在今天看來不僅是合理的和常見的活動,而且實際上被視為城市文化中比較有意義、比較高雅的藝術活動。為什麼在當時看來近乎狎邪的品評戲子的活動,隨著時代的演變,居然會變成一種高雅的藝術活動?一種可能的解釋是時代變遷造成的文化意味的積澱,如許多在曆史上曾屬於通俗藝術的作品或藝術活動,到了後代那裏都變成了古雅的藝術。但這並非無條件普遍適用的規律,比如像湖亭大會這樣的活動在今天看來可以認為是高雅的藝術活動,而在當時人看來與這次活動的情趣、目的相類的青樓押妓、酒館歌吹之類的活動卻無法被今人視為高雅。在一般的青樓薄倖行為與杜慎卿的湖亭大會之間可以看出的一個重要差別就是,前者是個人的、隨意的消遣性活動,而後者則變成了一種通過一定的方式組織起來的公眾活動。這種公眾活動與祭泰伯祠不同,它仍然是一種為了滿足感官快樂的需要而進行的消遣性活動。但這種消遣性活動卻已通過組織和社會影響而具有了某種儀式性特點。
如果說湖亭大會在(儒林外史)的社會背景中還隻是一個偶然發生的活動,夠不上真正意義的儀式性,那麼此類活動在後來的發展、尤其是在今天的公眾藝術行為中則無可置疑地具有了儀式性。這就是說城市社會的藝術活動中儀式性活動其實具有不同的意義和性質:一種是前麵提到的作為聖物崇拜的儀式性活動,是城市為自己尋求提升文化形象的努力;另一種就是這種消遣性活動所形成的儀式性行為。從儀式性行為的發生學或人類學角度來看,它應當是一種對公眾行為賦予意義的活動方式,也就是說儀式性的公眾活動應當與聖物崇拜這樣的具有神聖意味的活動聯係在一起,前麵提到的對古典藝術或高雅藝術的崇拜正是構成城市公眾藝術活動中古典藝術活動儀式性的原因。像湖亭大會這樣的消遣性娛樂活動顯然不具有那種神聖性,該如何解釋它的儀式性呢?
實際上,無論是古典藝術活動的儀式性還是消遣性娛樂的儀式性,都不是原始意義上的儀式性行為。它們不是由傳統賦予意義的活動,而是城市文化發展的過程中作為繼發現象在城市自身的內部自發產生的活動。它的儀式性是由城市賦予的。古典藝術崇拜所表現的是城市文化對神聖性的追求,這種追求與人類學意義上的儀式行為具有相似的精神性意義,即都是為了使行為本身神聖化。而消遣性儀式行為則表現的是城市市民對消遣性活動的一種公眾化的需要,這種需要也與人類學意義上的儀式性行為意義有關,不過那是另一種不同的儀式,一種平民性的、以感性的快樂作為儀式所表達的基本意義的活動。這種儀式意義的典型形態屬於一種同樣原始的儀式行為意義——狂歡。在莫愁湖舉辦一場旦角演唱大賽,看上去是一種溫文爾雅的活動,但從城市公眾活動的角度來看,顯然意味著一種與在酒樓聽曲之類日常個人的娛樂消遣行為不同的情緒意義,即公眾性的感性快樂的放縱。從書中側麵渲染的公眾自發而強烈的反映(“城裏那些做衙門的、開行的、開字號店的有錢的人,聽見莫愁湖大會,都來雇了湖中打魚的船,搭了涼篷,掛了燈,都撐到湖中左右來看。看到高興的時候,一個個齊聲喝采……”)就可以看出這種放縱快樂的意味。在這種放縱中,有文化、有地位的士人名士與市民商人的趣味融在了一起。這正是文化意義上的狂歡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