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宗教裁判所(1 / 3)

宗教裁判所,是13到19世紀由天主教會建立的偵查和審判異端的機構。有三十多萬人慘死在宗教裁判所的火刑堆上,還有大批人被判處其他死刑,或死於非刑、苦獄和牢獄。

概況

宗教裁判所13~19世紀天主教會偵察和審判異端的機構。又名異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鎮壓一切反教會、反封建的異端,以及有異端思想或同情異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從13世紀上半葉建立的。教皇英諾森三世為鎮壓法國南部阿爾比派異端,曾建立教會的偵察和審判機構,是為宗教裁判所的發端。霍諾裏烏斯三世繼任教皇後,於1220年通令西歐各國教會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強調設置機構的重要,並任命由其直接控製的托缽僧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協助。於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歐天主教國家普遍成立。

僧侶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擔任,也有少數方濟各派僧團成員。最初裁判官巡回偵審,後來建立地區性的常設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對本地區異端的搜查、審訊和判決大權。主教和世俗政權有協作、支持的責任,但無製約、幹預的權力。異端包括不同於羅馬正統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視為異端。不少反封建鬥士、進步思想家、科學家、民間魔師、術士皆為裁判所打擊迫害的對象。異端罪的偵審秘密進行。控告人與見證人姓名保密。罪犯、惡棍乃至兒童,皆可作見證人。一經被控,絕難幸免。為被告作證、辯護,有被指控為異端的可能,因此無人敢為。被告如認罪並檢舉同夥,處理從寬。苦行、齋戒、離鄉朝聖、在公開宗教儀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後縫綴黃色十字架受群眾淩辱等,皆屬輕罰。對不認罪、不悔過者,刑訊逼供,從嚴定罪,處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為火刑,交由世俗當局執行。對被判死刑、徒刑者,財產沒收歸教會和世俗政權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沒收異端財產而獲得利益,是世俗政權積極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從而造成濫肆搜捕、定罪,株連擴大的惡果。

在天主教國家裏,除英國和北歐國家外,先後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動。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曆時較久,凶殘恐怖較著,不僅用來鎮壓異端,並用來迫害阿拉伯人和猶太人。1483~1820年間,受迫害者達30餘萬人,其中1/3被判處火刑。16世紀中葉,教皇在羅馬建立最高異端裁判所。18、19世紀,西歐各國宗教裁判所先後被撤銷。1908年教皇庇護十世把羅馬最高裁判所改為聖職部,主要職能是監視和處罰參加進步活動的教徒,查禁各種進步書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罷免神職人員等。在人類宗教史上,不同信仰間的互相排斥是尋常事,但透過常設的機構來偵訊、審查甚至處死“異端”,則是少有的。

“異端”產生的背景

宗教裁判所是伴隨著基督教固有的內在矛盾而來的對異端不寬容精神的必然產物。公元初年在羅馬社會總解體背景下產生的基督教本是被壓迫者的運動,是奴隸、窮人和無權者的宗教。早期基督教徒憎惡羅馬統治,期盼它早日滅亡,相信”天國”行將降臨,但基督教內部很快就發生了深刻的社會分化。在廣大普通教徒之上,高高聳立著以主教為首的上層僧侶階層。他們為了爭取羅馬上層社會的皈依,避免帝國政權的迫害,從號召反抗羅馬日益轉向服從帝國的統治。基督教從期盼羅馬滅亡的宗教變成了祈禱”帝國國運長久”的宗教。羅馬帝國也改變政策,從血腥鎮壓轉向與教會上層妥協,從摧殘教會轉向扶植教會。公元三九二年狄奧多西皇帝正式立基督教為羅馬國教,標誌著基督教徹底與帝國合流,從帝國的敵人變成了帝國的支柱。在這一過程中,教會靠帝國政府和皈依的羅馬貴族的捐贈,積累了巨大的財富,掌握這些財富的教會上層成了帝國的富豪和新貴。

公元五世紀起,隨著蠻族入侵,羅馬帝國滅亡了,歐洲進入了封建時代。但基督教卻沒有與帝國共存亡,入侵蠻族接受了被征服帝國的國教。而羅馬主教在新統治者卵翼下從眾多主教之一逐步上升為”主教的主教”基督教世界的教皇,奠定了早期教皇製度的基礎。這樣,基督教從羅馬帝國的支柱一變而為封建製度的精神支柱,並獲得了新的權力。不過這一時期的教會畢竟羽毛未豐,還依附於王權。

在這一過程中,天主教會內部固有的矛盾和對立加深了。一邊是統治教會的上層僧侶,他們先後成為羅馬帝國和封建統治集團的重要成員;一邊是廣大普通教徒,他們不僅沒有得到教會承諾的”千年王國”,反而受到世俗貴族和教會上層統治集團的雙重奴役與壓迫。教會內部的這種矛盾和對立,引起廣大普通信徒對於教階製度和教會上層統治集團,對於教會的教義、權威和權力,對於教會所捍衛的社會製度和社會原則的懷疑、異議和駁斥,這就是所謂異端的由來。而教會上層的貪婪、腐敗和墮落,對下層教徒的榨取,更是助長異端滋生和蔓延的肥沃土壤。

總之,基督教的發展過程中充滿著深刻的內在矛盾,它名義上在拯救苦難重重的被壓迫生靈,實際上卻成了剝削者的工具,決定了它始終要受到異端的苦苦糾纏,鎮壓和撲滅異端的鬥爭也就貫穿了基督教的曆史。從《聖經》中可以看到,基督教誕生伊始就受到了異端的困擾。古典時代的異端主要發生在羅馬世界的外圍,它們起初表現為反對教會和帝國政權妥協,後來則表現為反對已經和帝國政權合流的教會本身,反對統治教會的教義。至於中世紀的異端,無論是城市異端,還是平民異端、農民平民異端,它們並不是古代異端的延續,而是從基督教世界的中心、從封建製度深厚的土壤中、從西歐下層人民中產生的新異端。

基督教和形形色色的異端展開了長期激烈的鬥爭。正是在這些鬥爭中,孕育了基督教的不寬容精神。可以說,不寬容是早期教會的典型特點,因為異端動搖了教會的統治地位,這是教會絕不能容許的。正是這種不寬容精神,是後來建立專門以鎮壓異端為目標的宗教裁判所的直接推動力量。

對”異端”的迫害

在基督教的《聖經》中,就已經滲透著不寬容的精神。上帝就曾經告誡信徒對引誘他們改信“別的神”的異端者“不可姑息”,“不可憐恤”,而要“將他治死”。耶穌曾經威脅要把不服從者“扔在火裏燒了”。使徒彼得也曾詛咒使人陷入異端的“假師傅”“自取速速的滅亡”。由於其上層和下層之間的鴻溝越來越深,各種異端派別也就層出不窮,統治教會對異端更是越不寬容。為了撲滅異端,基督教不惜使用一切手段,包括暴力鎮壓,從而一步一步地開闢了通向設立宗教裁判所的道路。正如曆史學家威爾斯所說,”教會的職責本是誘導,而選擇了強迫。”但這種不寬容並不如他所說那樣,是混進上帝計畫裏的”一種邪惡精神”,而是在特定曆史條件下從教會的本性中發展起來的。

教會在無法以理服人,無法說服異端者的情形下,越來越相信必須用火與劍來對付異端。羅馬時代的教會對多那圖斯派、阿利安派、一性派、皮拉久派、聶思脫裏派等異端派別,就使用了公開譴責、放逐、囚禁、開除出教、燒毀著作等後來的宗教裁判所慣用的手段。“基督教博士”奧古斯丁論證了在說服無用時,必須使用各種嚴厲手段,包括刑罰和處死,與其讓異端“在謬誤中僵化”,不如燒死他。這就為後來的宗教裁判所提供了最初的理論依據。不過當時對異端的鎮壓是由世俗政權執行,而不是由教會直接進行的。如狄奧多西皇帝就頒布了一係列鎮壓異端的指令,責成典獄長委派宗教裁判員、偵查員和密探來搜捕異端者。它成了後來宗教裁判所的原型。

到了中世紀,當新異端的風暴從西歐封建製度的中心生成時,教會變本加厲,從侮辱、酷刑到大規模處決,甚至活活燒死,無所不用其極。十二世紀末對法國西南部阿爾比派的鎮壓尤其殘酷。教皇發動了十字軍討伐,英諾森三世下令使用”開除出教的精神之劍”和”鐵劍”,”竭盡所能,撲滅一切異端”。在數十萬十字軍長達二十年的討伐中,有上百萬受難者被淹沒在血泊中。

正是在討伐阿爾比派異端的戰爭中,羅馬教廷終於意識到,異端像冤魂一樣隨時隨地糾纏著教會,但是教會不可能保持一支常備的十字軍。必須有一種係統的製度,有一個能夠嚴密監視並追究不論何時何地冒出來的異端的強有力機構。於是,教皇正式啟動了建立擁有專門任命的法官來追究、審訊並判決異端的機構宗教裁判所。一一九八年,英諾森三世當上教皇後立即建立了偵查和迫害異端的委員會。一二一五年,英諾森三世召集的第四次拉特蘭公會議通過了向異端鬥爭的決定,嚴詞責成世俗和教會當局必須履行鎮壓異端的義務,否則就有逐出教門、剝奪領地或教職的危險。

必須指出,在中世紀早期,教權還依附於王權,受王權保護,除非自願,教會還無權強迫王權鎮壓異端。但是到了這一時期,教會已擁有天主教世界三分之一左右地產,是歐洲最大的封建主;它無孔不入地滲透在中世紀社會、經濟、政治和思想文化的每個毛孔中;天主教神學是當時唯一的意識形態,封建社會的指導理論和綱領,一切世俗知識、哲學和科學都成了它的奴仆;教會居於當時封建時代萬流歸宗的地位。天主教會日益淩駕於世俗政權之上,成為天主教世界命運的最高主宰;教皇權力也日益膨脹。格裏戈利七世就曾經宣布”教皇有權廢黜皇帝”;英諾森三世更以”萬王之王、萬主之主”自居,宣布”教權是太陽,君權是月亮”,君王隻有虔誠地侍奉教皇,才有權統治,把教皇的權力推到頂峰。因此,責成世俗政權必須服從教會的意誌鎮壓異端,既標誌著教權壓倒了王權,也是建立宗教裁判所的必要條件。從此,迫害異端成了從皇帝到每一個農民都必須履行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