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宏星
一、引言
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製度淵源於計劃經濟時代,在那種時代背景下,訴訟活動以糾問式審判方式為主,法官處於中心地位,主動收取、審查和運用證據,當事人處於被動消極地位,無權啟動鑒定,隻能由法官指定法定鑒定機構或委托其他部門進行鑒定,鑒定權屬於法定的鑒定機構。法定鑒定機構一般也不接受當事人或非司法機關的委托。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現行的司法鑒定製度已不能適應形勢的變化。黨的“十五大”和我國憲法確立了“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並把這一基本方略進一步深化為治國基本方針和目標。法院的審判方式改革吸收了英美法係國家中抗辯的合理因素,加強法院的庭審功能和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這必然要求改革我國司法鑒定體製。
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規範主要表現在三大訴訟法中,內容過於原則和抽象,一些部頒規章沒有從國家統一司法製度的原則出發,在內容、適用範圍、監督製約機製等方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各自為政,甚至相互對立。目前,證人出庭及保護被告人沉默權、非法證據的效力問題、司法鑒定成為證據立法中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特別是司法鑒定已經成為下至平民百姓,上至國家權力機關關注的焦點,人們已逐漸從實踐和理論上認識到司法鑒定在司法活動、準司法活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司法鑒定是指具有某一領域專門知識,經驗或技能的自然人,應當事人或訴訟機關聘請,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的活動,其產生的鑒定結論作為一種法定證據可以幫助法官認定事實,因此,鑒定結論在訴訟中是不可或缺的證據類別之一。隨著科技的發展和訴訟民主化、科學化的推進,鑒定結論在訴訟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司法鑒定結論的科學性,權威性,也成為防止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的最有力武器之一。同時,隨著人類社會的證明方法由“神證”、“人證”轉向“物證”為主的證明方法發展,司法證明活動必將進入以“物證”為主要載體的“科學證據”時代,司法鑒定結論越來越成為重要的證據,有學者將其稱之為“證據之王”,它對查明案情,認定案件的事實和性質,分清責任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另外,司法鑒定結論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生命、財產、自由等重大權益息息相關,還和失職、瀆職、偽證、甚至國家賠償等國家利益有密切聯係。
法醫學鑒定是司法鑒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為了更好提高法醫學鑒定水平,有必要對我國法醫學鑒定製度作以充分認識。
目前,我國法規中有關法醫學鑒定的相關條文較少,並且抽象,不易操作,國內學者對這一專題研究不多,國外有關這方麵規定,由於製度差異,不宜適用。而實踐中法醫鑒定製度方麵存在問題不少,影響了法醫學事業發展。為此,本文通過梳理有關文獻資料,結合工作實踐,對這一問題作一較係統研究,在研究司法鑒定製度基礎上,分析目前法醫鑒定製度現狀,指出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對應措施,以期促進法醫事業健康快速發展,更好地發揮法醫鑒定在司法訴訟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司法鑒定製度概述
(一)司法鑒定製度內涵
在當代司法證明活動中,大量運用科學證據的證明方法是現代訴訟製度的重要特征,司法鑒定正是運用各種科學技術手段對案件中各種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並已成為查明案件事實的一種重要方法和手段,其結論是法定的證據之一。鑒定方法的科學性毫無疑問是保證鑒定結論正確的前提,但鑒定製度的合理性也是保證鑒定結論正確的一個重要條件,而且合理的鑒定製度也是審判活動中正確運用鑒定結論的保障。司法鑒定製度正是一個國家的法律所規定的規範司法鑒定活動的各項規則、規章和體製的總稱。一個國家的司法鑒定製度必然與其司法製度和法律文化傳統等內容相適應的,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類共同發展規律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司法鑒定製度包容於司法製度中,是訴訟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製度不可缺少的內容。司法鑒定製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一國法律製度、司法製度、訴訟製度的靈魂與精髓。當一國的法律製度、司法製度、訴訟製度、證據製度發生變化,該國的司法鑒定製度也必然會發生變化。
從內容上看,司法鑒定製度主要包括:司法鑒定管理製度、司法鑒定協調機製、司法鑒定機構製度、司法鑒定人製度、司法鑒定啟動製度、司法鑒定程序製度、司法鑒定質證製度和司法鑒定認證製度等內容。
1.司法鑒定管理體製通常是指對一國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進行行政管理或行業指導的體製。司法鑒定的管理體製類型通常與一國的行政權力作用領域、社會權力發育程度以及司法鑒定的業務範圍等方麵緊密相連。
2.司法鑒定機構製度是關於司法鑒定機構的性質及設置(布局),司法鑒定機構設立,業務範圍的確定,司法鑒定機構的法律地位及其運作規則,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及資質等級等規定的總稱,是司法鑒定機構運作的規程或程序準則,是司法鑒定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司法鑒定人製度。司法鑒定人是貫穿於整個司法鑒定活動的實施者和作用者。司法鑒定人製度是有關司法鑒定人的資格認證、執業範圍、權益保障、職業道德,以及國家對其管理等方麵法律製度的總稱。司法鑒定人製度是司法鑒定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主要包括: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管理、司法鑒定人執業管理、司法鑒定人在司法鑒定中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
4.司法鑒定啟動製度。司法鑒定的啟動製度包括啟動權和司法鑒定的決定權兩方麵的內容,在司法鑒定中表現為司法鑒定事項的提出和鑒定人的選任,其實質是誰有權決定是否進行司法鑒定和由誰進行鑒定的問題。由於這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鑒定活動的基本特征,所以它是司法鑒定製度的核心內容。
5.司法鑒定程序製度。司法鑒定程序是指按照司法鑒定活動的客觀規律、確保鑒定活動有序進行而製定的一係列規則。司法鑒定程序包括司法鑒定的管轄、鑒定的申請和決定、鑒定的委托、鑒定的實施(包括鑒定標準、出具鑒定結論、文書格式、鑒定材料的歸檔等)、鑒定結論的審查和運用,鑒定人出庭製度、鑒定的評估和監督製度以及對司法鑒定有關問題的處理等內容。
6.司法鑒定質證製度。主要圍繞鑒定結論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展開。
7.司法鑒定認證製度。具體主要包括:審查鑒定人的合法性、鑒定人的資質、是否有應當回避的情形、鑒定材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鑒定程序的合法性、標準和方法等內容。
關於司法鑒定體製內涵存在不同意見。有的學者認為司法鑒定體製就是司法鑒定管理體製,具體內涵是指司法鑒定製度中的組織製度,主要是有關國家司法鑒定職權的劃分製度。有的學者認為,鑒定體製一般是指鑒定工作的組織體係。有的學者認為,鑒定體製主要是指鑒定機構的組織體係及其相互間的關係。概括地講,司法鑒定體製同鑒定管理體製有一定的內在聯係,如管理內容中就包括鑒定機構的管理,但兩者不能等同。司法鑒定體製是指司法鑒定機構的組織體係及其相互間的關係,是靜態層麵上的以司法鑒定機構為中心形成的有機的組織體係。具體包括:國家按什麼原則設置司法鑒定機構,法律授權給哪些組織從事司法鑒定活動以及鑒定機構之間的職權有無劃分,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等等。
(二)國外司法鑒定製度概況
一個國家的司法鑒定製度是以其司法製度和法律文化傳統為基礎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類共同發展規律和科學技術水平。也就是說,不同國家的司法鑒定製度既有差別,也具共性。一般分為集中型和分散型。集中型司法鑒定體製中法官職權主義的作用使鑒定工作能夠不受訴訟雙方利害關係的影響而客觀地進行,有利於提高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增強公眾對裁判結果的信賴程度,提高效率,也有利於加強對司法鑒定活動的統一管理、指導和監督,並充分發揮鑒定資源的綜合優勢。但這種製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法官和部分鑒定人之間委托關係的固定化容易使鑒定人產生迎合法官的預判來製作鑒定結論的心理傾向,當事人的請求權對法官的約束力較小,當事人的積極性不高,對當事人的權益保護不力。
分散型的司法鑒定體製和鑒定人的當事人化,使控辯雙方掌握鑒定的主動權,雙方可各自選任自己的鑒定人,實質上把鑒定結論當作有利於自己一方的證據來源,這種鑒定製度可以借助處於對立麵的當事人雙方的相互製約機製,使對訴訟兩方麵的鑒定事實都能得到充分的注意,有利於全麵揭示案件的客觀事實。但鑒定人當事人化使鑒定結論帶有極大的傾向性,同時可能出現由於不同程序、不同標準等原因產生的鑒定糾紛,導致反複鑒定,使人們對鑒定結論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深感懷疑,從實際情況看,其鑒定結論的權威性和公信力遠遜於集中型的司法鑒定製度。
正是基於對不同鑒定製度利弊的認識,近幾十年來,各國都努力從別國的司法鑒定製度中汲取優點,以改革自身鑒定製度中的弊端。如美國開始強化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行業管理等方式,強調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中立地位,遏製司法鑒定的過分當事人化。英國目前已由放任的鑒定人製度,改為由英國的內務部統一指定六個地方研究院作為法定的鑒定機構,這些機構完全獨立於警察和司法部門,以保障鑒定工作的中立、客觀。
(三)我國司法鑒定製度的曆史和現狀
根據史料證實,我國最古老的司法鑒定活動產生於距今兩千餘年的奴隸社會。在周朝就有了為訴訟服務的傷害鑒定。封建社會鑒定手段較為普遍,鑒定對象和範圍也較寬,並製定了相應的法規。秦漢以後,法醫鑒定、筆跡鑒定、痕跡鑒定逐漸興起和擴大。根據《秦簡?封診式》中有關案例的記載,我國秦朝就有了法醫人體檢驗的實踐。在唐、宋時期,鑒定製度發展到較為完善的程度。唐代將鑒定人“作虛假結論依罪受罰”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規定了鑒定官員的身份與職責、檢驗內容、檢驗記錄的模式等,說明鑒定管理製度有了雛形。宋朝人宋慈是中國古代偉大的法醫學家,他編寫的《洗冤集錄》被認為是世界最早的一部係統的法醫學著作。
盡管一些司法鑒定的技術和實踐可以追溯到幾千年以前,但真正意義上的司法鑒定不過是近二三百年的事情。現代司法鑒定製度的興起也僅僅始於20世紀的初期。在1906年,清朝訴訟製度中對鑒定問題就做出了規定。1928年國民黨政府頒布了《刑事訴訟法》,對鑒定做出了較具體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的司法鑒定工作有了很大的發展。五六十年代,公檢法機關根據當時法規和各自辦案的需要,分別製定了部門鑒定工作細則。改革開放以後,在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的推動下,司法機關為加強司法科技建設,把“科技強警”、“科技興檢”、“提高辦案的科技含量”等作為發展戰略,形成了相應的規模。但在司法鑒定製度建設上,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製度建設,都顯得明顯的滯後。197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中鑒定作了原則性規定,1996年在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對傷情和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作了增補。1989年和199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相應的鑒定問題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此類規定過於原則簡單,加之無配套法規,導致司法鑒定活動中形成“無明確大法,無小法可依”的局麵。
嚴格地講,我國目前並沒有形成完整係統的司法鑒定製度或者說是沒有形成與我國三大訴訟製度相適應的司法鑒定製度,並由此產生了很多問題,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其主要問題突出表現在:司法鑒定立法嚴重滯後,缺乏統一的規範;司法鑒定職能界定不清;鑒定機構的設立及管理混亂;鑒定人管理混亂;鑒定運作機製混亂。
三、法醫學鑒定製度現狀及存在問題
根據2000年司法部頒布的適用於麵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規定,法醫學鑒定構成司法鑒定重要類別,包括以下五個方麵:
第一,法醫病理鑒定,主要是對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鑒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致死物認定、生前傷與死後傷鑒別、死後個體識別等;
第二,法醫臨床鑒定,主要對人身損害程度鑒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鑒定、性功能鑒定、醫療糾紛鑒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鑒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
第三,法醫精神病鑒定,主要是對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害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鑒定;
第四,法醫物證學鑒定,主要是進行個體識別、親子鑒定、性別鑒定、種族和種屬認定等;
第五,法醫毒物鑒定,主要是做出毒物(藥)中毒鑒定。
(一)外國法醫學鑒定製度現狀
在英美法係國家,英國法醫鑒定製度實行驗屍官和檢察官製度,在驗屍官或檢察官的主持下,委托病理學家(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和四所大學法醫學鑒定機構(在蘇格蘭)對屍體進行屍體解剖,作病理鑒定。警察醫隻能進行臨床醫學的部分鑒定。美國法醫鑒定製度實行驗屍官和法醫局製度,但美國驗屍官與英國驗屍官不同的是,英國驗屍官隻是組織、指揮協調鑒定工作,而美國的驗屍官則負責具體案件屍體解剖工作。無論是英國,還是美國,警察都無權對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解剖。
大陸法係國家,德國法醫學鑒定製度實行由大學的法醫研究所進行的製度,德國進行法醫鑒定範圍比英國、美國範圍更大,除進行法醫病理檢驗外,還進行毒物分析、血清學檢驗、精神疾病鑒定、醉酒和性犯罪臨床檢驗、交通故事的酒精分析、醫學保險以及醫療事故鑒定等。法國的法醫鑒定也在大學和醫療衛生部門進行。日本法醫學鑒定製度基本上承襲德國法醫學鑒定製度,80所醫學院均設有法醫教研室,由教授領導,承擔著司法解剖任務,行政解剖由監察醫務院承擔,目前監察醫務院呈萎縮趨勢,在沒有監察醫務院的地方,這類解剖由醫學院承擔。
另據資料,意大利也在醫科大學醫學研究所設置法醫學鑒定機構,法醫鑒定人在法醫病理學、毒物學、血清學、法醫精神病學及臨床醫學等方麵開展理論研究,同時開展應用研究工作,如進行屍體解剖,對象主要包括:他殺、自殺、各種事故、獄中死及職業病死等。法醫學屍體檢驗的程序,一般先由警察局派人進行外表檢查,需要進一步驗屍時,由地方法官委托大學法醫研究所進行屍體剖驗。臨床法醫學的機構非常強大,某些研究所還設有醫院和門診,被檢者可以住院觀察,以便進一步評價其身體損傷程度,對活體損傷檢查中的賠償醫學和保險醫學也非常重視。大學研究所的法醫鑒定人除了為刑事案件服務外,還可為被告辯護律師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服務。葡萄牙全國分為三大行政區,每區各有一家法醫研究所,屬司法部領導。研究所所長同時是醫學院的法醫學教授,除三個法醫研究所外,全國還有一些法醫學研究室,開展屍體解剖及臨床檢查。此外,司法部下設最高法醫學理事會,由三個法醫研究所所長中最年長者任主席。除研究所、研究室外,理事會在全國指定一些專家,需要時由法醫委托他們進行屍體解剖及活體檢查。
通過上述的比較研究,外國法醫學鑒定製度給我們如下啟示:第一,警察部門在法醫學鑒定製度中占次要位置,他們一般隻進行部分臨床醫學鑒定,這樣做一是運用法醫學知識為偵查提供線索,服務於偵查職能需要,二是保證鑒定結論的中立性和科學性,避免自己偵查,自己製造證據。一般來說,警察無權進行屍檢,如英國、美國、日本等警察主要作用是溝通協調警方與鑒定機構的有關鑒定事宜。如英國的警察醫、日本的檢視官或警察醫。在英、美、日等國負責刑事偵查的警察係統內部都有專職法醫,隻要懂得一些法醫學知識的警察。培訓這樣一些懂得法醫學知識的警察是為了滿足刑事偵查的需要,而不是為了做法醫學鑒定,同時這些警察也不具備從事法醫學鑒定工作的權利和職能。
法院與檢察機構在法醫學鑒定製度中很少涉足。
第二,在法醫學鑒定組織形式上,比較典型的有三種:一種是驗屍官製度,一般不直接從事鑒定工作,現在正日落西山;一種是美國法醫局;還有一種是醫科大學的法醫學鑒定。而醫科大學從事法醫鑒定的情況更為普遍,如英國的蘇格蘭地區、德國、法國、日本、意大利。
第三,上述各國法醫學鑒定製度,並非絕對“一元化”,而是以某種製度,或某兩種製度為主導的體製。在某些國家,屍檢(即法醫病理學)實行專門鑒定製度。
(二)我國法醫學鑒定製度的現狀
1.我國司法鑒定機構。
我國司法鑒定組織體係是在近50年的司法實踐中形成的部門分設體製。為了適應偵查、檢察、審判活動的需要,公、檢、法內部於20世紀50年代初組建了自己的鑒定機構。文革期間,檢察係統、法院係統鑒定機構被取消,20世紀80年代恢複重建。20世紀90年代以來,增設了一些社會專門鑒定機構,特別是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頒布後,各地又新設立了一批司法鑒定機構,許多省、市成立了省級司法鑒定委員會。除公安、檢察內部鑒定機構外,全國專門性或行業性司法鑒定機構主要還包括:法院鑒定機構,司法行政部門相關的附屬鑒定機構,文教係統鑒定機構,財政金融係統的鑒定機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所屬的鑒定機構,商品進出口檢驗部門,動植物檢疫部門,糧食種子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附屬機構,物價管理部門對涉案的財物、贓物進行價格鑒定,技術監督部門檢測鑒定,等等。其中人民法院鑒定機構於20世紀50年代開始在地、市以上建立法醫鑒定機構。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隨民訴法(草案)的頒布,民事案件中涉及人身賠償和傷害案件的增多,江西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國開展法醫活體檢驗工作以後,人民法院係統恢複司法鑒定工作,後因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的需要,逐漸增設了文書、痕跡鑒定業務,目前主要在中央和省級(市)、地級開展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