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0略論荀子“禮”的三重內涵(3 / 3)

他一方麵既肯定刑罰在國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另一方麵又否定背棄禮義而專任刑罰的做法,強調禮法結合。荀子在《成相》篇中所言:“治之經,禮與刑,君子以修百姓寧。明德慎罰,國家既治四海平。”這表明天下的治理既要禮又要法。荀子是禮法結合,以禮治為主導,隆禮重法,德主刑輔。禮的精神滲入到法律之中,在地位上禮高於法,在功能上,禮法則共同維護著“禮治國”的局麵。

因此可以說,荀子的禮不隻是一種外在的形式,而是傳統的法和禮的綜合體,具有禮與法的雙重內涵。它既包括“法”——具體的治國手段,也包括“法之義”——法的指導原則和目標。

3.禮與義

(1)義是禮的內在精神

據統計,《荀子》中“禮”字出現約309次,“義”字出現305次,“禮義”出現106次。《荀子》一書中的“禮”和“禮義”並不是完全一樣的意思。馮友蘭先生認為:“禮之‘義’即禮之普通原理。”馮友蘭:《中國哲學史》,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版,第414頁。荀子說:“行義以禮,然後義也”(《荀子·大略》),又說,“義者循禮”(《荀子·議兵》),並指出“禮之理者誠深也”。可以說,“禮之理”即“義”,“義”是禮的原理和根據,同時,禮又是“義”的實踐工具和表現途徑。

孟子喜歡把“仁”和“義”連用組成“仁義”,以表達出仁所代表的情感原則。荀子繼承了孔子“義”的觀念,把“義”看做是一種基本的道德價值標準。荀子把“禮”和“義”連用,用“禮義”來表達禮法製度中的社會理性原則。“義”源於禮又高於禮,是禮內化於人類思想意識中的道德情操,具有形而上的抽象意義。因此“禮義”比“禮”更具有本質性,禮義代表了一定的道德價值標準。禮之義要求人與人、人與社會和人與自然的關係處理得恰到好處。禮之義通過“先王”、“聖人”之力發散於天下,一種普遍倫理。又由於這種“義”具有一定的道德價值標準的性質,所以就使得荀子所言之“法”始終與法家之“法”有所不同。荀子的“禮”雖然重外在強製規範功能,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孔子之禮的特質,維護了儒家的思想屬性。

在《荀子·大略》中有一句話:“親親、故故、庸庸、勞勞,仁之殺也;貴、尊尊、賢賢、老老、長長,義之倫也;行之得其節,禮,之序也。仁,愛也,故親;義,理也,故行;禮,節也,故成。”也就是說隻要義所表現的倫理實行起來適當,就合乎禮。可見,義就是禮之理性原則。而荀子又認為,這種理性原則是人之為人的本質規定,正是它將人獸區別開的。《荀子·不苟》中寫道:“君子行不貴苟難,說不貴苟察,名不貴苟傳,唯其當之為貴。”也就是說,君子不認為不符合禮義的難事可貴,也不以清晰明辨的學說為貴,名聲不以苟且流傳為貴,而隻是把那些適合禮義的東西視為可貴,認為隻有遵循禮義的行為才可貴。荀子在《王製》篇中說:“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這樣,義在荀子這裏,成了人們道德之善的標誌,因而具有終極性的價值。

(2)義是禮的最高準則

在《荀子·子道》中,荀子提到:“入孝出弟,人之小行也。上順下篤,人之中行也;從道不從君,從義不從父,人之大行也。若夫誌以禮安,言以類使,則儒道畢矣。”可見,荀子認為如果父親的言行有違“義”的原則,那麼子必須“從義不從父”,臣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必須“從道不從君”(“道”即是“義”)。也就是說,服從“道義”是比孝悌、忠誠更高尚的德行。隻要習慣用禮來規範人的誌向,說話按照禮來推論,那麼儒者之道就完備了。顯然,“義”是在荀子的禮學體係中是在宗法倫理製度之上的。可以說,禮儀、禮法是一種外在於人的行為製度規範,而“義”則是對禮的理性價值的進一步抽象和升華,“義”是荀子思想中的核心價值觀念。

另一方麵,“義”又是荀子禮學製度中重要的方法論原則。荀子禮學中的“義”要求人們遵從秩序、謹守職分。在《荀子·非十二子》中,荀子提到:“遇君則修臣下之義,遇鄉則修長幼之義,遇長則修子弟之義,遇友則修禮節辭讓之義,遇賤而少者則修告導寬容之義。”荀子在這裏所講的君臣、長幼等五種“義”,正是理性之於君臣、長幼、兄弟、朋友、貴賤等五種人倫關係的表現。依照這五種人倫關係的規範行事就是合乎禮的行為,因而義在禮中,義是禮的內在精神和本質。合乎義的、即合乎理性的,也一定是合“禮”的。這個“義”並不完全是抽象的,它可以是遇君、遇鄉、遇長、遇友、遇賤等實踐時的行為。

而當這種“義”上升到規範的層麵之後,它就可能成為人們行動中行之有效的“程式”。荀子在《不苟》篇中說:“故操彌約而事彌大。五寸之矩,盡天下之方也。故君子不下室堂而海內之情舉積此者,則操術然也。”也就是說,把握的原則愈簡要,能夠處理的事情就越多,這就是“推禮義之統”的結果。而這裏的所謂“操術”,就是以百王之道或禮義之統中的理性,應對各種事件。這種理性,就如五寸之矩,雖小卻可“盡天下之方”。在《君道》篇中,荀子說:“不知法之義而正法之數者,雖博,臨事必亂。”

又說:“人無法則悵悵然,有法而不誌其義則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類,然後溫溫然。”(《荀子·修身》)因此,君子必須對“法之義”有深刻的認識,在禮法製度的具體實踐過程中靈活運用“禮之義”,在操作上作出的靈活的處理,是一種最高的道德原則與經驗智慧的“義”的具體體現。

(3)作為形而上學的“禮義”

荀子在其《天論》篇中提到:“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應之以治則吉,應之以亂則凶。”所謂“天行有常”之“常”就是禮,是“禮”使得“天地以合,日月以明,四時以序,星辰以行,江河以流,萬物以昌,好惡以節,喜怒以當,以為下則順,以為上則明,萬物變而不亂,貳之則喪也”。所以荀子說:“禮豈不至矣哉!立隆以為極,而天下莫之能損益也。本末相順,終始相應。”(《荀子·禮論》)由此可見,禮是個人立身處事所應守的規範。禮既是個人安身立命的依仗,同時也是衡量一切的最高標準和治國的根本,即“人道之極”,同時也是至高無上、永恒存在的最高原則,此時的禮也就具有形上之意。因此,禮是最高的準則。作為最高準則的禮不是外在的“法”,也不是內在於個人的“仁”,而隻是帶有抽象意義的“禮”,也就是“義”。

《荀子·禮論》中還提到:“禮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天地是生命的本原,先祖是宗族的本原,君主是國家安定的本原,這就是禮的三個本源。也就是說,禮不僅是人類道德生活的根本規範和人類社會存在變化的根本原則,同時也是宇宙萬物存在變化的基本原則。禮就是天地間宇宙秩序的概括。因此禮不僅具有人道的意義,而且具有超越人道而有本體論的意義。荀子把人間的價值與天地萬物結合起來,將人道和天道聯係起來,以天作為人道的根據。因此荀子說:“禮者,人道之極也。”這是荀子為人間的秩序尋找形上學的根據。

荀子對禮的本體論證,為禮這一富有時代內容的價值和規範提供了合理性的根據,禮不僅是人和禽獸的分際,不僅起源於社會生活本身的需要,也不僅是調整人與自然矛盾的中介。荀子禮學內在蘊含著一個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世界。他的禮學思想是形上和形下的完美結合。

綜上所述,荀子禮學之“禮”包括了仁、法、義三重內涵。荀子的禮學思想體係以“仁”作為禮法製度的基礎,可以說仁是禮法製度的前提,禮法製度是仁的表現,隆禮重法,德主刑輔。荀子禮法製度之“法”也是最高的道德原則與經驗智慧的“義”的具體體現。“義”是禮學的最高準則和內在精神。“仁”、“法”、“義”共同建構了從形上至形下的完整的荀子禮學思想體係,影響了中國往後兩千年的政治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