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庭裏座無虛席。
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人民法院已於三天前公告了案由、被告人及開庭審判的時間和地點。審判長在查明了庭審參與人均已到庭後,宣布了法庭紀律、案由及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庭審在肅靜的氣象中進行。
檢察院檢察官正在宣讀公訴書:
“……八月三日午夜,被告人出租車司機尤為可、應被害人鎮習文、鎮習武兄弟租車,拖運廢鐵時,讓兩位被害人坐在貨箱後牆板上,當車行至盤山公路下坡接著上坡,拐彎處的‘事故多發路段’時,突然急刹車,將被害人鎮習文、鎮習武摔下車去,當車摔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查被告尤為可,客貨混裝,嚴重違章,致使被害人鎮習文、鎮習武二人當車死亡,應按‘情節特別惡劣’論處。
“本院認為,被告尤為可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定、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做出訴訟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市人名法院提起訴訟……”
坐在辯護席上的莊行健,邊聽著檢察院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邊用眼睛掃視著台下的聽眾。今天開庭審判,他作為被告的辯護律師,是林泉先找他而後尤為可填寫委托書,才出庭辯護的。此時林泉一定會在台下,他想。
審判程序進行到了被告人陳述,尤為可陳述了事情的前後經過後,說:“剛才起訴書說我‘客貨混裝,嚴重違章’,和‘突然急刹車’這兩個情節,在此有必要分別說明一下當時的實際情況。先說‘客貨混裝’:鎮氏兄弟將廢鐵裝上車後,就從後牆板往車上爬,我見後連忙趕上去將他倆往下拉,並說車廂不能坐人,你倆到駕駛室坐。鎮習文笑著說:‘不礙事,少羅嗦!這後麵空著。’當我拉鎮習武時,竟被他蹬了一腳。我說,你倆不下來,我不開車。我當時還是怕車在運行時,那些廢鐵鋼筋頭等物體將他兄弟戳傷,還沒有想到人被摔下來造成這樣事故。不想鎮習武卻在廢鐵中抽出一截約八十公分長的廢鋼管,跳下車,邊說‘你是皮肉作癢——討打’,邊連推帶慫地將我推倒駕駛室,並且還用廢鐵鋼管捅我,我當時還用手捉住過廢鋼管捅我的這一頭,但鎮習武很快就舉起了廢鋼管要打我。我是在這種被脅迫的情況下開車的……”
公訴人立即訊問:“你講的這一情節,有什麼證據?”
在尤為可欲答無詞時,莊行健舉手經審判長許可後,站起來說:“我第一次到獄中聽尤為可講到這一情況時,就到交警收去的這車廢鐵中找到了這截鋼管,並由上級公安部門作了技術鑒定,鋼管上一端有鎮習武的雙手指紋,另一端有尤為可的指紋……”莊行健說著順手拿起放在座位旁的廢鋼管,和桌上放著的鑒定書,對審判長說:“這就是那截鋼管和鑒定書。”
審判長接過法警轉交的鋼管和指紋鑒定材料,看了一下,又叫法警送給公訴人查看,見公訴人查看後沒有發話的意思,接著對尤為可說:“被告講述一下,你要說的第二個情節。”
“關於急刹車的情況時這樣的:這段路我本來不熟,是鎮氏兄弟堅決要走這條路。這兒正在修路,陡坡急下,坡下完後沒有平路延伸就上坡,下坡時燈光一直隻能照到坡底,上坡時燈光才照的遠點,突然發現前麵是個急轉彎,還立著一個‘事故多發路段’的牌子,拐彎處還堆著一堆石塊。我一下嚇出一身冷汗,慌忙腳手齊刹。”尤為可說著低下頭聲音低沉地,“如果當時不急刹車,車肯定會翻到十丈多深的山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