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女兒:最後的保障(1 / 2)

按照平安村的風俗,女兒是不負贍養父母的主要義務的。如果說女兒在出嫁後對自己的父母尚有一些贍養義務的話,這些義務僅僅包括時常看望、生病時照料和偶爾給父母買一些衣物和零食等。如果說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包括經濟贍養、服務贍養和精神贍養的話,那麼出嫁女兒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僅限於後兩項。在村民的眼中,經濟贍養的義務,正像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一樣,無疑是由兒子獨占的。當村民談到女兒從經濟方麵孝敬父母的時候,他們會經常使用一個當地詞彙:“自出心兒。”所謂“自出心兒”的意思是,女兒是沒有從經濟上孝敬父母的民俗義務的,她們如果這樣做了,那僅僅是出於她們的自願。如果她們不這樣做,沒有人會譴責她們。當然,她們這樣做會受到輿論的讚揚。

現實生活中也確實是這樣的。多數女兒不負責娘家父母的經濟贍養,她們僅僅是經常看望、生病時照料父母和偶爾買些衣服、零食。在《老年人問卷》中,有這樣一個問題:“您的女兒給您提供的幫助有哪些(可多選)?A。給零花錢;B。經常來看望;C。生病時照料;D。買食品和衣服;E。負擔醫藥費。”在回答《老年人問卷》的老人中,26位有女兒的老人回答了這個問題。為了和《老年人問卷》的結果相互印證,我在《中年女性問卷》中也涉及了類似的問題,詢問女兒對自己父母提供的幫助,26個受訪者全部回答了這個問題。

我們看到,女兒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主要是以勞務贍養和精神贍養為主的,無論是老人的回答還是女兒的回答,為老人承擔醫藥費的人隻占很少一部分。給老人零花錢的女兒稍多,但在父母和女兒的回答中,均占所有幫助的第四位。但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除了“買食品和衣服”和“承擔醫藥費”兩項上數據差別不大外,其他三項是女兒回答的頻次比父母回答的頻次高(特別是在“給零花錢”這一問題上差別最大)。我們可以大膽地推理,女兒們可能在報告自己贍養父母的事實時進行了誇大(父母沒有必要隱瞞女兒給自己零花錢的事實,因為女兒的公婆和丈夫一般在其他村,他們隻會炫耀這樣的事。當然,兩個樣本不屬一個總體也可能是差別的原因)。從這裏可以透露出一種有趣的社會心理:女兒們並不想隱瞞對自己父母的各種幫助,而是以幫助自己的父母為榮。這一點可以從女兒們對下列兩個問題的回答中得到反映:“您是否認為自己還有義務贍養自己的爹娘?A。有義務贍養;B。沒義務贍養。”“您認為應當繼承父母的遺產嗎?A。應該繼承B。不應該繼承。”女兒們對這所有的女兒都認為自己有義務贍養自己的爹娘,卻隻有73.08%的女兒認為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這正和我將在下文做出的結論相一致:有些女兒承擔了贍養的義務卻沒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正像問卷調查的結果所反映的那樣,很多女兒給自己的父母零花錢,還有些女兒為自己的父母承擔醫藥費。我至少聽說過兩個事例,父母生病住院時的花費主要由女兒們承擔。有很多老人告訴我,他們主要的零花錢是女兒們給的。兒子的零花錢分單上規定是多少就是多少,哪個兒子也不多給,因為有兒媳婦的幹涉。一個老人有三個兒子、三個女兒,每個兒子每年固定給兩位老人200元錢,但他說,“哪個女兒一年也給一千多塊錢。”還有一位老太太,我去拜訪她時問起兒子們是否給贍養費時,她大聲地說,“給,還能不給呀?”其實她這話是說給當時正坐在門外的兒媳聽的。後來她湊到我的耳旁小聲地說,“全憑著閨女們給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