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清末民初道德意識轉化的幾點觀察(3 / 3)

正因為“科學主義”彌漫其間,所以就不必太詫異,會出現如此突兀的講詞——署名蔣中正的《科學的學庸》。按《大學》、《中庸》原為理學的基本經典,在此時卻必須冠上“科學”的招牌,才具有現代的價值呢!

1923年另立了一個裏程碑:從教育史視之,民國肇建,因延續舊製,仍由“修身”一科代表道德教育的主要課程;但1923年以後,為了配合新學製的頒行,全國省教育會聯合會將中學課程標準綱要由“修身”科改為“公民”科,不啻為民國道德教育史的一大改變。雖說清末以來的新學製,“倫理”或“修身”的課程內容已有顯著地擴充,但名副其實的更革則自此方才正式的啟動。按,“公民”一科所涵蓋的課題,遠非傳統“修身”一門所能範囿,已超越個人素養,延伸至國家與社會的政治與法律層麵。

試以個人目前所能取閱的幾部教科書,稍作例證。在部定課程標準公布之際,民國二十二至二十三年(1933—1934)所刊行的《徐氏高中公民》全三冊,已見其端:第一學年(第一冊)為政治組織與法律概念,第二學年(第二冊)為經濟與社會問題,第三年(第三冊)方及倫理方麵,又特標名為“國民道德”。作者解釋道:“國民道德不獨為我國今日提倡恢複固有道德之時所應闡揚,並使青年有確實的理解,即其標題亦較為醒目,不若倫理二字之富於玄性。”該冊將“儒家倫理”置於眾多諸家倫理之中,中國倫理的基本概念:“天”、“道”、“性(命)”則輕輕帶過,“新儒家”(受道佛兩家影響的儒家)的篇幅更微乎其微,竟不滿一頁。而民國二十五年(1936)依據“修正課程標準適用”所撰的《高中公民》四冊為例,當然則涵括:社會、政治、經濟、法律諸議題了。

觀上,形上學從新倫理退位,乃時勢所向。但缺乏道德本源(moral sources)支撐的新倫理,最終是否會加入西方現代倫理學的行列,而淪為“沒有本體論的道德”(morality without ontology)呢?則亟需進一步地關注。

惟猶需一提,祛除形上學的道德思慮固然主導了一般的國民教育,但20世紀的新儒家仍然鍥而不舍,戮力重建道德形上學。尤其下半葉,唐君毅(1909—1978)探究道德自我之所以建立,道德行為之所以成立的形上學基礎;以及牟宗三(1909—1995)借道康德所形塑的“道德的形上學”(moral metaphysics),異軍突起,值得重視。簡言之,新儒家目前猶囿於學界一隅,毋乃為空穀足音,其成效有待觀察。

三、邁向以“權利”為基底的倫理思想

19世紀90年代係中國“民權”的萌芽期,其代表人物則為嚴複與康、梁師徒。但甫一開始,由於西力的入侵,“民權”與“國權”便聯結一起。梁啟超的名言:“民權興則國權立,民權滅則國權亡”,足為代表。孫中山後來也依此,解釋太平天國的潰敗。他說:

太平天國隻知有民族主義,尚不知有民權主義,方為其敗亡的主因。

必須點出的,上述的“民權”,毋寧就“群眾”而言,而非個人式的權利,因此它成了對國家興亡有責的“國民”權利。而原本作為政治與法律辭彙的“權利”(rights),亦同時進入倫理思慮的領域。

按“民權”概念與傳統三綱五常的衝突顯而易見,張之洞(1837—1909)的《勸學篇》(1898)足資代表。張氏言道:

(故)知君臣之綱,則民權之說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綱,則父子同罪免喪廢祀之說不可行也;知夫婦之綱,則男女平權之說不可行也。

因為綱紀不行,所以張氏歸結:“民權之說,無一益而有百害。”反對維新的蘇輿等人也危言聳聽地說:“托改製,則亂成憲;倡平等,則墮綱常;伸民權,則無君上。”

因此,傳統中國的倫理(包括儒家)並未涵攝“權利”的概念,幾乎是今日學界的共識。引介“權利”概念進入中國的梁啟超便坦承:

吾中國人數千年不識權利之為何狀?

他又言道:

權利觀念,可謂為歐美政治思想之唯一的原素。彼都所謂人權、所謂愛國、所謂階級鬥爭……等種種活動,無一不導源於此,乃至社會組織中最簡單最密切者如父子夫婦相互之關係,皆以此觀念行之。此種觀念,入到吾儕中國人腦中,直是無從理解。

又,晚清的著名譯家——嚴複,曾為“right”一字斟酌再三,“即苦此字無譯”,可為旁證。多年後的梁潄溟亦說:

權利一詞,是近數十年之舶來品,譯自英文Rights。論其字之本誼,為“正當合理”,……與吾人之所尚初無不合,但有根本相異者,即它不出於對方之認許,或第三方麵之一般公認,而是由自己說出。

20世紀80年代於新加坡負責推動“儒家倫理”(Confucian Ethics)的吳德耀(Wu Teh Yao)便直率地斷言:從古代的《四書》、《五經》,下迄19世紀和20世紀初期的儒家著作,毫無一語言及“權利”(rights)一辭,更何況“人權”(human rights)。於他而言,中國文化對“權利”的概念,十分隔閡。

但即使如此,並不表示儒家倫理未能自成體係,在傳統社會運行無礙。按近代西方倫理以“權利”(rights)為核心價值,而儒家倫理則是以“責任”(duties)、“義務”(obligation)為歸屬,二者顯有區別,此乃不爭之事實。雖說尚有學者試圖強化“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對應性,但邏輯上二者並不必然相連係。拙文不擬介入此一爭論,以下則嚐試勾勒出近代中國道德意識轉化的一環,亦即“權利”一詞開始在中國新倫理嶄露頭角。

究其實,“權利”的概念在西方亦非古已有之,而是在文藝複興之後方漸次萌芽,而成形於17、18世紀,從此蔚為近代西方倫理的主流思想。而西方的強勢文化以船堅炮利為後盾,君臨中國,終究波及至精神意識層麵,令中國的倫理思維為之改觀。原初流通於政治與法律的譯詞,終滲透至深層的道德意識。

析言之,儒家倫理,就社會規範(social norms)而言,係“責任倫理”(duty ethics),概為學界一致的看法。孔子所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強調是做君、做臣、做子的“責任”,而非“權利”。況且韋伯(Max Weber,1864—1920)認定儒家倫理本質上是“身分倫理”(status ethic),並非全然無據,因為不論儒者將“仁”或“義”談到何等高超玄妙,落實到實際的世界還是孔子所謂的為政之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具有特殊的“身分”指涉。以“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所構成的“五倫”並非隻指述彼此的關係,更重要是規範上下尊卑的關係。歸根究柢,乃“名分主義”。

刊布《新民說》之前,梁啟超便宣稱:

凡人所以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權利,二者缺一時,乃非人。

此一說法帶有“天賦人權”的意義,這和梁啟超接觸法哲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的思想不無關係。而在《新民說》的諸多新德目,則赫然見“權利”已入列其中。

梁氏以為:大抵中國善言“仁”,而泰西善言“義”,今日則務講求“義”為宜。梁氏此處的“義”乃指“權利”而言,係“救時之至德要道”。他主張:權利思想的強弱,攸關個人的品格。有權利思想者,遇侵壓,則亟亟謀抵抗,以複其本來;無權利思想者,則情同麻木不仁。他企圖把“民權”與“國權”作一連結,遂謂“一私人之權利思想,積之即為一國家之權利思想”,所以他言道:

國家譬猶樹也,權利思想譬猶根也。

又說:

國權者,一私人之權利所團成也。

鑒於英人立國的大原,即在權利思想之豐富、權利感情之敏銳。而欲養成權利思想,必始自個人,所以“權利”必得移至倫理思考的核心位置,他因此呼籲:

為政治家者,以勿摧壓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教育家者,以養成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私人者,無論士焉、農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以自堅持權利思想為第一義。國民不能得權利於政府也,則爭之。……必使吾國民在我國所享之權利,與他國民在彼國所享之權利相平等。

他又主張:“權利思想者,非徒我對於我應盡之義務而已,實亦一私人對於一公群應盡之義務也。”循此,享有“權利”,變成“應盡的義務”,可見以權利為基底的倫理思想,使近代中國人的道德意識由消極轉向積極。

是故,劉師培在《倫理教科書》(1905—1906)便聲援:“以權利與人,即可使人盡義務。”更堅持“權利”為不可或缺,他認為:

不知放棄權利與辱身同,故退讓之人,即卑汙之人也。

言下之意,欲人人具有“人格”,則必須斥退讓之說,不得無有權利。這顯然呼應梁啟超的主張:“權利思想的強弱,攸關個人的品格。”此外,值得點出的,劉師培所謂“修身”之於“完全之人”的重要性,均是針對國家、社會而言。換句話說,他們所標舉的成德榜樣業已從傳統的“盛德君子”,變成健全的“國民人格”了。蔡元培在《中學修身教科書》(1912)則直言“消極道德”:

在往昔人權未昌之世,持之最嚴。而自今日言之,則僅此而已,尚未足以盡修德之量。……其為君子,固無可疑,然尚囿於獨善之範圍,而未可為完人。

是故,德育另需輔以“積極的道德”,發展其人格。張君勱則遙相呼應梁啟超以降的“人權”概念道:“人權就是一個人所以為人之必要權利……沒有這種基本權利,便不能算是人。”而劉師培所呼籲的“豈有權利、義務之界不明,而克稱為倫理者?”遂為日後倫理思想定調。

正由於上述的緣故,“權利”的思想順勢進入了爾後的教科書,舉例1933年編著的《徐氏高中公民》裏,便有專章講述“人民的權利與義務”。“權利”的概念從此深深地植根在中國人的心靈中。

多年後,新加坡在重新開發“儒家倫理”(Confucian Ethics)以適應現代的社會,也必須將“權利”納入德目之內。雖然它是作如是解:“根據儒家思維,以盡義務為先。從盡義務,則人人可確保其權利。”意在調和“權利”和“義務”的對立。

但在台灣新修的高中教科書《公民與社會》,則明確地表示“現代的民主法治社會是一個強調人權、自由與平等的社會”,而其所揭示的公民必須是“有權利意識的公民”。在另一版本的《公民與社會》,則把“公德心”定義成“個人願意尊重群體中陌生第三人的尊嚴與權利”。同時,權利的概念亦擴充至“動物權”與“環境倫理”,顯見“權利”兩字已根深柢固,打入民心。舉其例:當代以闡揚儒家文化價值著名的餘英時,被詢及“知識人的尊嚴”時,就答道:

我想你們年輕人自己要努力,要自己把自己當人,不要盲目服從上麵的權威。我認為每個人要爭取自己基本的人權,不要隨便被人剝奪了。如果人家給你“恩賜”,給你點好東西,你就感激涕零,這就不太好了。

必須點出的,采訪者原以“知識人”特殊的角色提問,但餘氏竟致以人之所以為人普遍的要求作答。

總之,“有意識的向善”、“祛除形上學的倫理觀”、“邁向以權利為基底的倫理”三者,適構成從傳統理學蛻化為近代倫理學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