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文化與企業的社會責任(1 / 3)

在全球化經濟體係下,企業追求經營效益的同時,已經不能將環保汙染、勞工安全、產品質量等問題置之不理,企業恪守社會責任已成為世界企業追求持續發展的主要趨勢與潮流。積極的企業文化將有助於培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自覺性。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出

一、企業的雙重角色

企業是構成社會有機體的最基本的單元,企業不能脫離社會而孤立地存在。企業與社會的這種關係,決定了企業活動不僅僅是單純的經營管理和經濟活動,還必須扮演好“經濟人”與“社會人”雙重角色,肩負起相應的社會責任。

1.企業純經濟角色的困惑

早在1970年,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獎金獲得者米爾頓·弗裏德曼認為,企業是純粹的經濟機構,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增加利潤;如果企業承擔過多的社會責任,就會威脅到政治的自由(Milton Friedman,1970)。彼得·德魯克也認為企業的目的必須在企業本身之外,企業的目的必須在社會之中,因為企業是社會的一個器官,企業的基本職能隻有銷售和創新,其餘的一切都是“成本”。他強調,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時,必須考慮其職權的限度,一個機構最好不要從事那些與它的價值係統不適應的工作(Peter F.Drucker,1974)。他們的觀點代表了經濟自由主義的觀點,他們基於市場是完全競爭的、人是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經濟人假設,認為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必然符合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必然損害企業利潤。這種觀點實際上是把企業的經濟責任與社會責任擺在了對立的位置上,將企業與社會的關係相分離,是一種個體方法論的思維模式。這就將企業的定位局限在經濟主體範圍內,認為企業隻是個會創造利潤的經濟動物。

時至今日,仍然有不少企業持這種觀點,他們認為:企業是理性化的社會組織。在承擔公眾對社會責任方麵的角色期待時,企業會陷入到一種角色衝突之中,加重企業的成本付出,企業的惟一目標就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企業即使有社會責任的話,也隻有經濟責任,從而拒絕承認企業需要承提社會責任。

隻考慮企業的經濟角色,而忽視社會角色,容易使企業在認識和行為上產生一些偏差、陷入一些誤區:

①完全忽視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一些企業由於認識不清和受利益的驅使,把企業看作是一台印鈔機,隻重視經濟責任的功能,肆意放任經濟的本能,而無視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②忽視道德責任,依靠“他律”、“強製力”被動執行對社會的責任。一些企業在不可抗拒的公眾壓力和社會壓力下,才不情願地承擔一定社會責任,目的是避免受到法律的強行製裁。

③對道德責任理解有偏差。一些企業以為道德責任就是出錢做公益義務,是“擺花架子”,把道德責任理解為是企業的一種宣傳形象和作秀的手段,可做可不做、可有可無。

2.企業雙重角色的統一

企業除了“經濟人”角色外,是否還應有“社會人”的角色呢?對此,理論界經過一些爭論。

新古典經濟學的基礎模型是利己、理性的人類行為,它把人類設定為“理性地追求最大效用的個體”,即“經濟人”。“經濟人”在從事經濟活動中絕不受任何社會結構、社會關係影響,隻是為自己的經濟利益打算,他們總是不帶任何感情地、孤獨地行動。在競爭性市場中,作為交易雙方,他們不是作為“完整的人”在進行交易,隻是作為“交易者”而出現的。因此,經濟活動中的社會關係對於市場運行來說隻是障礙。

當代一些社會學家對新古典經濟學作出了回應。其中福山(F.fukuyama)對新古典經濟學的批判最為突出。他從經濟社會學的角度出發,以信任為主線,強調了文化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福山認為,人們隸屬於多種社會團體,包括家庭、鄰裏、宗教、民族等等。經濟行為未必純粹是個人的活動,它還包括團體活動。由於社會團體成員之間存在共同的道德價值觀,使得他們合作起來更有效率。因此,最有效率的經濟行為,未必就是理性地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為,最高的經濟效率也未必由理性追求利己行為來達成,反而會通過由個體所組成的社會團體共同努力來達成。

近年來,人們普遍認識到企業應具有雙重角色。企業在創造利潤的同時,還要承擔對環境和社會的責任。企業作為社會成員的一分子,不僅要追求企業的利益,而且還應該追求社會的整體利益。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出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尚無統一的正式定義,有人也把它稱為“企業的公益慈善行為”(Corporate Philanthropy),甚至稱這一類能夠善盡社會責任的企業組織為“企業公民”(Corporate Citizens)。世界銀行定義企業社會責任為:“企業與關鍵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的關係、價值觀、遵紀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區和環境有關的政策和實踐的集合。它是企業為改善利益相關者的生活質量而貢獻於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承諾。”

第一階段:在1930年之前,企業經理人的惟一目標是賺取最大利潤。Friedman認為企業經理人是代表企業股東執行業務,若利用企業資源從事非創造利潤的活動是不合法的。此論點曾在一段很長的時間裏受到企業經理人及法院的支持。例如:在1919年,美國密西根法院宣稱企業機構營運的主要目的是替股東賺取利潤。

第二階段:從1930年至1960年早期,強調企業經理人的責任不隻是賺取最大利潤,而且必須要在顧客、員工、供應商、債權人及社區之間的爭議中維持一個公正的平衡點。如1935年美國國會曾修法,允許企業以5%的盈餘,捐獻用於承擔公司的社會責任。在1953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A.P.Smith公司可捐款於普林斯頓大學,而不必受股東的訴訟。

第三階段:1960年以後,企業經理人多主張企業應該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回饋社會。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層次

企業社會責任是基於一定的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的企業社會責任,應包含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慈善責任。也就是說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是有層次性的,可以分為兩個層次,即初級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與高級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

1.初級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

初級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的經濟責任與企業的法律責任,它們體現的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他律層次,是企業社會責任中的基礎層。

企業的經濟責任是由企業的基本性質與目的所決定的,它指能為企業贏得一定的經濟效益,保證企業能夠正常運行和再發展,按社會的需求生產物品和提供服務。

企業的法律責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國家強製力為其履行現實與潛在保證的責任,它是對責任主體的一種“硬約束”,是維護基本社會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它要求企業應合法經營,服從當地政府的法律、國家的法律及相關的國際法。

企業的經濟責任與企業的法律責任體現的是社會對企業的要求。

2.高級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

高級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的道德慈善責任,它體現的是企業社會責任的自律層次,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層次。

企業的道德慈善責任包括滿足沒有寫入法律中的其他社會期望,並按規定的價值觀和社會期望而采取的額外行動,如支持社區項目和慈善事業,扶持弱勢群體等,企業的道德慈善責任體現的是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和向往。

道德慈善責任是未經法律化的、由責任主體自願履行且以國家強製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為其履行保障的責任,這種責任內容存在於一定社會道德意識之中。由於這種責任隻能通過責任主體的責任感以及教育、規勸、鼓勵與輿論等非法律手段來確保其承擔,因此它們實際上是對責任主體的“軟約束”。

社會結構越來越精巧,社會關係越來越互相依賴,要求企業扮演多種角色,不再是一個純經濟體,企業要處理好自身與社會的關係,成為社會期待的角色,企業社會責任應逐漸從初級層次發展到高級層次,更好地推動社會的發展。

四、評價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標準

企業進入到新一輪的競爭階段,社會責任就成為對企業“高標準、嚴要求”的公認指標。從1999年美國推出“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到2001年英國的Footsie for Good,再到澳大利亞即將推出的Reputex,國際社會已經越來越看重企業社會責任,並逐步對照標準加以量化。1997年社會責任國際(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的前身美國經濟優先認可委員會(Councilon Economic Priorities Agency,CEPPA)製訂的SA8000,作為全球第一個可用於第三方認證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

SA8000旨在通過有道德的采購活動改善和保障全球工人的工作條件。該標準規定的社會責任內容包括:禁止企業雇傭童工、禁止強迫性勞動、必須為工人提供基本的醫療和健康福利以及安全的生產環境、保護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利、嚴禁性別和種族等歧視、嚴禁對員工進行懲戒性措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所在國規定,超過部分必須按照要求予以補償、保障工人獲得的報酬不低於所在國最低薪酬標準等9個方麵。

SA8000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判斷指標,為我國企業管理理論和實踐帶來了新的生機和活力,它不僅強調企業在勞工保護方麵達到一定標準,而且強調企業產品和銷售必須符合社會責任的要求,即有利於塑造企業的社會責任形象;有利於發展與客戶的長期合作;有利於提高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有利於提高企業的信譽和競爭力。從而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持續的活力和源泉。社會責任提倡及SA8000的推行,不僅僅使企業獲得國際市場的通行證,也提升了企業社會形象。

但是目前我國在企業社會責任評價的價值標準方麵還比較欠缺,價值標準的缺失,使企業倡導和履行社會責任的自律和他律陷入某種茫然,也使社會呼籲企業要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主張流於表麵。由於企業社會責任缺少相應的評價標準,導致社會各界和媒體對企業的評價更多的偏重於企業的財富、企業的利潤、企業的效益等經濟指標,而很少強調企業作為社會組織應盡的義務、責任等社會指標。倡導企業社會責任,必須要盡快建立一套適合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評價標準。在國內適度推廣SA8000標準、積極申請SA8000認證,有助於使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在觀念層次和實踐層次上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功能意義

一、企業社會責任為企業發展提供“終極機會”李曉龍、羅麗豔:《論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理念》,《江蘇商論》,2005(8)。

企業最初履行其社會責任主要是迫於外部社會的壓力,當顧客把企業是否履行社會責任納入其購買決策考慮的因素時,當企業不履行其社會責任將嚴重影響企業聲譽時,企業不得不投資於企業社會責任,以保持其市場形象和市場地位。經過若幹年的實踐,企業發現履行社會責任已經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內在需求,更是企業發展的“終極機會”。

在2003年世界經濟論壇開展的一項麵向全球首席執行官的調查中,全球33個國家超過1000名首席執行官中約79%的人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的可持續性和贏利性休戚相關。

1.企業社會責任有助於企業開拓新的市場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新市場開拓的重要驅動因素。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意味著企業必須在公司內部和外部社會同時營造一種更加開放與和諧的關係。從其內部來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可以形成負責任的企業文化,促進員工對企業價值觀的認可和對企業的忠誠從其外部來看,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可以改善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的關係,營造更加有利於企業發展的市場環境。更重要的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本身要求企業更加開放的和更具有創新性的思維,從社會整體發展的角度探索和把握企業市場開拓的新機會。

2.企業社會責任有助於企業實現供應鏈整合

供應鏈整合是一個涉及顧客、供應商、經銷商、股東等多方利益,涉及多種要素並要求能實現無縫連接的多個環節的流程再造過程。事實證明,供應鏈整合可以降低成本,創造利潤,增加市場份額,鞏固競爭地位和增強企業價值。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不僅僅是自身對社會的負責任的承諾,更重要的是號召其供應商、經銷商等利益相關者共同遵循“SA8000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和聯合國“全球協議”的九項原則。在企業競爭向整個供應鏈競爭轉化過程中,企業麵臨的重要挑戰之一就是如何協調和整合整個供應鏈的各個環節,以更快的速度、更好的質量和更低廉的價格實現可持續的發展。

3.企業社會責任有助於企業樹立良好形象,打造長期贏利能力

企業聲譽和企業形象是企業整體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可以強化企業在公眾心目中的“綠色形象”和熱心公益事業的形象,其價值就如同企業購買了“危機保險”一樣,當社會形象差的企業在經濟蕭條時期苦苦掙紮的時候,履行其社會責任並樹立了良好社會形象的企業將享受其社會責任投資的回報。愛潑斯坦和史尼茨為分析在西雅圖世貿組織談判失敗的大背景下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股票價格的影響,對世界財富500強企業進行了調查,其研究結果表明,由於西雅圖世貿組織談判失敗的影響,環境不友好企業(如能源、化工、鋼鐵和采礦業)和勞資關係緊張的企業(如服裝、製鞋、玩具和運動產品業)比社會責任形象良好企業的股票市值多損失了1億2千1百萬美元,其中有明顯的社會責任不良記錄的企業受到的打擊最大。另外,投資者對社會責任形象不良企業的投資下降了3億7千8百萬美元,但卻沒有對社會責任形象良好的企業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