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交通收費(3 / 3)

(3)省際間轉籍車輛由轉出地區征稽機構憑轉籍證件辦理本地繳費截止日期的證明函件。對無證明函件的,由轉入地區的征稽機構按逃費車處理,並責令補辦證明函件。

(4)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駛的車輛由車籍所在地征稽機構征收養路費,外地不得重征。票證有效期超過“征收時間”三日的,視為無養路費票證跨行。

(5)調駐他省三個月以上的車輛,從第三個月起,由駐地征稽機構查驗原調駐地養路費票證後,按當地標準征收養路費;不足三個月的按正常跨行車輛處理。

(6)改裝車或報廢車,應於當月內持有關證件到當地征稽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從次月起改征或停征養路費。對未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的按漏繳或逃繳養路費處理。

(7)因故被其他行政管理機關及司法機關扣押封存的車輛,憑有關部門的證明或經當地征稽機構查驗後,辦理停駛手續;被有關部門收用的車輛按過戶車處理。

197.對拖、欠、漏、逃養路費的如何處罰?

交通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物價局(91)交工字714號《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規定:

對無養路費票證而跨省行駛的,按跨行受檢地所在省的費額標準處以相當於該車一個月應繳費額的滯納金。在當月內一地繳納滯納金後,其他地區不得再處以滯納金,但應責令該車及時到車籍所在地(或駐地)辦理手續。

對拖、欠、漏、逃養路費的,除責令補繳規定費額外,每逾一日,處以應繳費額的1%的滯納金;連續拖、欠、漏、逃養路費三個月以上的,並處以應繳養路費額度30%~50%的罰款;連續拖、欠、漏、逃養路費六個月以上的,並處以應繳養路費額度50%~100%的罰款。

對無牌照行駛和報停後偷駛的車輛,一律追繳全額養路費和每逾一日收取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並處以不超過應繳費額兩倍的罰款。

對倒換牌照或塗改、頂替、偽造養路費票證和罰款單據的,除責令補繳規定全費額外每逾一日收取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並處以不超過應繳費額3倍的罰款。偽造票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責任人賠償。

當事者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七日內向上一級征稽機構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處理決定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公路養護與管理部門或征稽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198.公路運輸管理費如何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和財政部發布的《公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規定》規定:

公路運輸管理費(以下簡稱運管費)是根據國家規定向應征者征收用於公路運輸行業管理的事業費。

凡從事營業性公路客貨運輸、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部隊車輛參加地方營業性運輸的,均須繳納運管費。

運管費由公路運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運管部門)征收,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均不得收取。

運管費按經營者的營業收入計征,最高不超過1%。其征收辦法:客貨運輸由車籍所在地的運管部門按應收運費計征,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由生產作業地的運管部門按營業收入計征。營業額難以計算的,可核定年度的營業收入,按月定額征收。

運管費繳納後,應記入單車營運證,有效期內全國通行。

運管費應按規定範圍、規定標準征收,應征不漏,不得多收、重收,不是本地車籍的過境營運車輛,一律不得收取運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