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額:除核定按費率計征的車輛以外,其餘車輛均按核定載重噸位(畜力車按套,摩托車按二輪、三輪)和規定的費額標準計征。
對實行承包後難以掌握營業收入的,以及專業運輸企業內非營運車輛則按費額計征。
客車比照同類型貨車底盤標記的載重噸位計征,無載重噸位的,按最高載客人數每十人座折合一噸位計征;客貨兩用汽車按載貨噸位與載客座位折合噸位合並計征(雙排座汽車屬貨車,應按標明的載重噸位計征)。
汽車拖帶的掛車按其噸位七折計征。
拖拉機有標準噸位的按標準噸位計征;無標準噸位的按發動機每二十匹馬力折合一噸位計征(十馬力以上不足二十馬力的按二十馬力計,不足十馬力按十馬力計)。
對大型平板車,核定載重噸位20噸以下的征全費,20噸和20噸以上的部分折半計征。不能載客、載貨的特種車輛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裝置重)噸位折半計征。
各種按噸位(包括折合噸位)計征的車輛,不足半噸的,按半噸計征;超過半噸不足1噸的按1噸計征。
各地養路費征收費率定為營運收入總額的12%~15%,具體標準由省級交通部門根據本地公路技術發展狀況,以及應征車輛數量等提出意見,經同級物價部門審核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並報國家物價局、交通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
從事營業運輸的社會車輛,其費額標準按規定的費率以專業運輸企業平均營運收入總額折算;非營運社會車輛的征收費額各地要從低掌握,應低於從事營業運輸的社會車輛的征收費額。
對外國籍和台、港、澳地區的車輛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雙邊協議征收;沒有協議的,按在我駐地或最先入境地的費額標準的兩倍征收。
195.養路費的征收辦法是什麼?
在同一城市範圍內收取養路費,通過銀行實行“托收無承付”或“委托收款”辦法結算;沒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月到當地征稽機構繳費。
對外國籍和來自台、港、澳地區的車輛的養路費,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取可彙兌的外幣或外彙兌換券。
各級征稽機構應將所征養路費全部計息存入在銀行開立的公路養路費收入上解專戶,及時足額上解省級公路主管部門養路費專戶。養路費利息收入上解專戶,及時足額上解省級公路主管部門養路費專戶。養路費利息收入並入養路費一並核算。
全國統一養路費票證,實行“一處交費,通行全國”的製度。
養路費票證樣式由交通部負責製定,並統一定點印製核發。
養路費票證是有車單位和個人的繳費行車憑證,遺失不補。
征稽機構於每月月末之前征收次月養路費。新增車輛領取牌照後五日內到當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繳納手續。
196.車輛停駛、轉籍、過戶、跨行、調駐、改裝、報廢和改變用途等如何繳納養路費?
交通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物價局交工字[1991]714號《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車輛停駛、轉籍、過戶、跨行、調駐、改裝、報廢和改變用途等,應按以下規定繳納養路費:
(1)車輛因故停駛,應到當地征稽機構交存行駛執照和牌照,並辦理停駛手續,從次月起停繳養路費。
車輛年累計報停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半年。車輛重新起用月份不足一個月的按旬計征。征稽機構可根據車輛保有量、完好狀況、曆年繳費總額等情況與有車單位和個人簽訂包幹繳費協議,確定每年包交月數、車數和交費總額,不再辦理報停手續。協議內的車輛不得調換、頂替。包繳後新增車輛另行繳費。
(2)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過戶的車輛需持雙方證明信(個人持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及過戶證件,到原征稽機構辦理過戶手續。轉入地區征稽機構憑轉出的征稽機構辦理的手續登記征費。對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按逃費車處理,並責令限期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