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證券監管收費(1 / 1)

190.證券市場監管費和期貨市場監管費的收費對象是誰?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計委1995年11月14日發布的《關於收取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的通知》的規定,對國務院批準試點的證券交易所實施監督管理收取證券交易監管費;對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收取機構監管費,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再收取相關費用;對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進行審核,收取股票發行審核費。

對國務院批準試點的期貨交易所實施監督管理,收取期貨市場監管費。

191.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製的收費標準如何?

從2003年起,證券交易監管費、發行審核費等市場監管費的收費標準都有了相應調整,其中對申請發行股票企業收取的發行審核費由3萬元提高到了20萬元,並且新收費標準有效期為3年,這是國家計委、財政部於節前聯合發布的《關於重新核定證券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作出的明確規定。依照該《通知》,此次重新核定的證券市場監管收費標準包括四部分:

(1)監管部門向滬深交易所收取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其中,對股票由按年交易額的0.0450收取降低為按年交易額的0.040收取;對證券投資基金按年交易額的0.040收取;對債券(不包括國債回購交易)按年交易額的0.010收取。

(2)監管機構向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含可轉債)的企業收取的發行審核費,由每個企業3萬元調整為20萬元;基金發行審核費收費標準為每個企業16萬元。

(3)機構監管費。由隻對證券公司收取,調整為對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均收取機構監管費。對證券公司由每年按注冊本金的10收取,最低收費額1萬元,最高收費額10萬元,調整為每年按注冊資本金的0.50收取,最高收費額為30萬元。對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冊資本金的0.50收取,最高收費額為30萬元。對期貨經紀公司每年按注冊資本金的0.50收取,最高收費額為5萬元。

(4)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仍按年交易額的0.002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