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醫療事故鑒定費、補償費

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文件的確認和處理發生爭議,提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時,可以適當收取鑒定費。經鑒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鑒定的一方負擔。鑒定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製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製定。

(6)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民辦醫療機構(包括個體和集體聯辦的醫療診所)開業行醫,必須經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交納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個體醫療診所的管理費最高不超過50元/年;集體、聯辦醫療診所的管理費最高不超過150元/年,具體標準由省級物價、財政部門根據醫療診所規模等因素核定。收取管理費後不再另行收取有關的證件費。

71.什麼是衛生監督防疫監測?

《衛生監督防疫收費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衛生監督防疫監測是指按《食品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規定,對食品衛生、傳染病、化妝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放射性廢水、廢氣、固氣廢物、塵肺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的衛生標準的檢驗、測定和測試。監測收費的對象限於產生病源的單位和個體從業者。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進行的衛生監測和衛生監督檢查活動不得收費。

72.衛生監督防疫收費項目和範圍有哪些,其收費標準是什麼?

根據《衛生監督防疫收費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收費的項目和範圍如下:

(1)消毒藥械、化妝品審批費。

(2)新資源食品申請審評費。

(3)衛生許可工本費,限於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範圍的衛生許可證,每證10元。

(4)監測費。

(5)衛生質量檢驗費,限於《食品衛生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規定的產品衛生質量檢驗的範圍。

(6)預防性體檢費。預防性體檢要按衛生部規定的項目和頻次進行,收費範圍僅限於《食品衛生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塵肺病防治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規定必須進行預防性體檢的人員。

(7)預防接種勞務費。有勞務補助經費的計劃免疫預防接種不收勞務費。

(8)委托性衛生防疫服務費。委托防疫部門進行的預防性處理,可以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收取衛生防疫服務費。

(9)疫情處理,如消毒、殺蟲、滅鼠等原則上不收費,確需收費的,收費範圍隻限於經營業主並負有責任的疫點和疫區。

收費標準:上述(4)至(9)項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實際消耗部分補償的原則,並考慮技術性質、業務工作需要、經費來源情況以及企事業單位和群眾的承受能力等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