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處理費的收費標準及用途是什麼?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收費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價費字[1992]175號)規定:

(1)凡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結案時交通事故責任者應向負責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繳納交通事故處理費。處理輕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費。

(2)交通事故處理收費標準:[1]重大事故負全部責任的800元,負主要責任的600元,負同等責任的400元,負次要責任的200元。[2]特大事故負全部責任的1000元,負主要責任的700元,負同等責任的500元,負次要責任的300元。[3]發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級收費標準的3倍收取。[4]發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影響交通事故調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級收費標準的2倍收取。

(3)對確有實際困難、無能力繳納交通事故處理費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酌情減免。

(4)交通事故處理費由繳納人(方)在交通事故處理結案時一次交清,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增收應繳費額5%的滯納金。

(5)交通事故處理費支出範圍:[1]用於補充購置勘驗現場的勘驗箱、照相機以及為檢驗鑒定所需的日常費用。[2]補充處理交通事故的車輛維修費和燃料費。[3]補助因調查偵破逃逸案件或疑難交通事故所需的調查、偵破、鑒定論證等費用。[4]支付為處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門、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檢驗鑒定的有關費用。[5]獎勵檢舉和協助查緝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員的費用。[6]事故處理工作其他必須開支的費用。

(6)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製定的收費票據。

(7)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擅自擴大交通事故處理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收入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違者分別由物價、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61.槍支管理證件收費的標準及規定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變更強製管理證件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字[1997]162號)的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支法》)的規定,新版槍支管理證件由公安部統一印製。為確保《槍支法》的貫徹實施和新版槍支管理證件的順利換發,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在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時,向領證單位收取證件工本費;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在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槍支持槍證》時,向領證單位或個人收取證件工本費。

考慮到《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證》、《槍支(彈藥)運輸許可證》、《槍支(彈藥)攜運許可證》、《民用槍支(彈藥)製造許可證》、《民用槍支(彈藥)配售許可證》等五種證件製發數量較小,其印製證件費用從公安部“公安業務費”中開支,發放時不再收取證件工本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槍支持槍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核定。

(3)收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槍支持槍證》工本費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