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減輕農民負擔“約法三章”內容是什麼?
根據1995年1月31日薑春雲在“全國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約法三章”的內容有:
(1)黨中央、國務院近幾年出台的一係列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不變,已經明令取消的項目不準恢複。凡與黨中央、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方針政策相抵觸的規定和做法一律廢止。
(2)從現在起,暫停一切涉及加重農民負擔的項目審批,對擅自出台的項目,要立即停止執行,已經向農民非法收取的款物,要在年內清退完畢;對亂開口子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3)從今年開始,各地區農民負擔的提留統籌費不允許有突破5%的鄉鎮出現。特別是受災嚴重地區的農民負擔絕對值,必須控製在上年額度之內,不得突破。
42.減負工作的“八個禁止”是什麼?
2000年9月12日溫家寶副總理在“全國減輕農民負擔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減負工作要做到“八個禁止”:
(1)禁止平攤農業特產稅、屠宰稅。農業特產稅、屠宰稅必須據實征收,不得向農民下指標,按人頭、田畝平攤。
(2)禁止一切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從中央到地方,任何部門都不得搞達標升級活動,也不得以檢查評比的形式搞變相的達標升級。
(3)禁止一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央和地方已經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不得恢複,仍在執行的要堅決停止,不得變換名目出台新的收費項目。
(4)禁止麵向農民的集資。除農村九年製義務教育危房改造外,其他任何集資一律取消。興辦道路、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建設項目,不得向農民集資。
(5)禁止各種攤派行為。在農村開展保險業務、合作醫療、報刊征訂,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行攤派。
(6)禁止強行以資代勞。
(7)禁止在村裏招待下鄉幹部,取消村組招待費。
(8)禁止用非法手段向農民收款收物,要嚴格規範稅費征收行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到農民家裏拉糧食、牽牲口、搬東西。
43.實現減負工作“三個確保”的內容有哪些?
“三個確保”是指:
(1)確保縣、鄉(鎮)兩級在本轄區內不出現村提留、鄉統籌突破1995年農民人均純收入5%的村和超過1997年預算額的村;
(2)確保不違反中央規定出台加重農民負擔項目;
(3)確保不發生因農民負擔引發群眾集體上訪的嚴重事件和傷人死人的惡性案件。
44.如何穩定國家農業稅收政策?
長期以來,國家對農業一直實行穩定的輕稅賦政策,這體現了黨和政府保護農民利益、讓農民休養生息的基本方針,有利於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鼓勵農民發展生產。因此,1996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的決定》重申:國家現行的農業稅收政策穩定不變。
(1)“九五”期間,對農業生產繼續維持現行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牧業稅,不再開征新的稅種。國家規定的農業稅稅率不再提高。
(2)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稅收管理權限。除全國人大授權外,地方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設立稅種、提高稅率都是非法的。凡非法設立的稅種和擅自提高的稅率要堅決取消。
(3)國家規定的農業特產稅、屠宰稅征收方式不變。農業特產稅、屠宰稅等都必須據實征收。目前一些地方按人頭、田畝平攤農業特產稅、屠宰稅以及對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重複征收的做法,都是違反國家稅收政策的,必須堅決糾正。
45.農村教育集資有哪些規定?
依照《教育法》規定,教育集資必須做到:
(1)堅持按照自願、量力的原則,控製數量,嚴格審批。凡是實行義務教育的農村學校,符合當地義務教育實施規劃和學校實際,現有學校校舍確屬危房或者不能滿足當地義務教育新增在校生規模需要的,才可以申請教育集資。開展農村教育集資,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先由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2)不得超規定範圍使用農村教育集資。農村教育集資隻能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修繕和新建校舍。不得用於非義務教育機構,或者發放教職工工資、獎金福利以及改善實施義務教育學校其他方麵的辦學條件;不得充抵教育財政撥款和農村教育費附加;不得平調。
(3)不得將農村教育集資變成經常性集資活動。農村教育集資完成規定的任務後必須停下來,不得以教育集資的名義亂集資。禁止不切實際搞高標準的學校建設。
46.對貧困戶有哪些稅費減免政策?
為了減免貧困戶的稅費負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的決定》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1)認真貫徹中央對貧困地區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所有尚未解決溫飽問題的貧困戶,減免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牧業稅;對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要酌情減免耕地占用稅。
(2)對國家貧困縣的特困村,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免除農民承擔的鄉統籌費。對尚未解決溫飽的貧困戶,免除全部提留統籌費。
(3)各縣級人民政府都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享受減免政策的農戶確定適當的比例。對上述因減、緩、免政策而減少的稅費收入,不得分攤到其他農戶。
47.對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應當如何查處?
堅決執行中央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規定,是一項嚴肅的政治紀律。凡違反中央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擔的,都要嚴肅查處。為此,《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的決定》作出了相應規定。
(1)凡違反規定向農民收取錢物的,農業、財政、計劃、物價等部門要按規定責成有關方麵如數退還,有關部門可視情況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2)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向農民亂集資、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3)對於因加重農民負擔引發嚴重事件和死人、傷人惡性案件的,要追究鄉、村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凡涉及地、縣領導責任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地、縣黨政主要領導的責任。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觸犯刑律的,司法部門要追究刑事責任。凡因加重農民負擔而發生嚴重事件和死人、傷人惡性案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主要領導同誌要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書麵檢查。
(4)對因加重農民負擔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幹部,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提拔和重用。
48.超標準、超範圍向農民收取錢物(用工)的如何處理?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條例規定設置的收費、集資和基金項目,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向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收費、集資和進行各種攤派的,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如數退還非法收取的款物。
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增加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經鄉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核實,由鄉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度用工計劃中扣減,或者由用工單位按標準工日給予農民出工補貼。
49.強製或變相強製農民集資、捐款、保險等違紀違規行為如何處理?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提請上述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檢舉、揭發、控告和抵製向農民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進行各種攤派的單位和人員打擊報複,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由行政監督機關依法處理;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對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500~2000元罰款。
(1)強製或變相強製農民集資、捐款的;
(2)強製或變相強製農民交納各種保證金的;
(3)在農民出售農副產品時,替有關單位或部門代扣款物的;
(4)強製或變相強製農民參加保險的;
(5)向農民征收超額稅金或資源費的;
(6)強製或變相強製農民購買有價證券、訂閱報刊雜誌或書籍的;
(7)向農民收取超出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