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修建鄉村道路:用於本鄉範圍內鄉、村兩級公路建設、公路養護所需的原材料費用和護路人員誤工補貼。
28.什麼叫民辦公助事業?
“民辦”就是以集體資金自主來辦,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公助”就是國家給予適當資助。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所稱的民辦公助事業,是指國家在財力不足的情況下,為了在農村中發展某項十分急需和必要的事業,采取以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出資為主,國家給予適當補助的辦法,以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為受益對象,興辦的鄉村兩級公益事業的總稱。
29.鄉統籌費內的鄉村兩級辦學經費與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是什麼關係?
國發[1984]174號文件中,鄉鎮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和國發[1990]12號文件中的“鄉村兩級辦學經費”同屬於一個項目。《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鄉統籌費內的鄉村兩級辦學經費即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
30.鄉村兩級辦學經費與鄉村教育集資有什麼區別?
鄉村兩級辦學經費與鄉村教育集資不是一回事。鄉村兩級辦學經費(即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是農民負擔的鄉(鎮)五項統籌費之一。
鄉村教育集資必須在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堅持自願、受益、適度、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
31.什麼是農村義務工?主要用於哪些方麵?
農村義務工是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要求農民無償承擔的一種勞務。它是農民為農村公益事業作貢獻應盡的義務。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農村義務工,主要用於植樹造林、防汛、公路建設、修繕校舍等。”按標準工日計算,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承擔5至10個義務工。因搶險救災,需要增加農村義務工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32.什麼是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哪些方麵?
勞動積累工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組織農民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植樹造林,要求農民無償承擔的另一種勞務。農民承擔勞動積累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種主要積累形式。《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規定,“按標準工日計算,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承擔10至20個勞動積累工。有條件的地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
《農民負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植樹造林……應當主要在農閑期間使用”。要側重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安排。
33.《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勞務負擔,應由哪些人承擔?
關於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每個勞動力全年承擔的工數,這就是說,按照《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規定,義務工和積累工應由農村勞動力承擔,沒有勞動能力的小孩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病殘人員,就不承擔。按照《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凡農村中有勞動能力,年齡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力範圍的農民都應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其中包括從事第三產業及非農產業的人員,也包括農轉非人員中暫保留責任田的人員,對本村因病或者傷殘不能參加勞動的人員應適當減免勞務負擔。
34.實行以資代勞應注意哪些問題?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出勞為主,本人要求以資代勞的,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批準。”實行以資代勞要注意以下問題:
(1)必須要尊重農民的意願。本人要求以資代勞時,才可以以資代勞,絕不允許以各種借口強迫農民以資代勞,更不能強行收取以資代勞款。
(2)根據《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規定,本人要求以資代勞時,還“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批準”。這樣規定,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決定以資代勞,防止借以資代勞名義,強行向農民收取代勞金。
(3)實行以資代勞要根據有關法規和當地實際情況,統一製定標準工日的工值。即根據勞動強度和工種,合理地規定每個勞動日以資代勞的數額,不能規定過多的工值,加重農民負擔。
(4)以資代勞金要有收款收據,及時入賬,納入賬內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5)做好年終“結算”工作。年終要根據全年出工情況逐戶結算,多退少補,並將全年出工情況、以資代勞資金使用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35.為什麼村提留和鄉統籌費要實行預決算製度?
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實行預決算製度是管好用好集體資金的一種有效方法,有利於控製合理提取村提留和鄉統籌費,防止年終隨意增加和超計劃多提。
(1)村提留和鄉統籌費是集體資金,通過編製預、決算,可以使這筆資金有計劃地按規定提取、使用,可以使集體經濟組織能夠量入為出、以收定支。
(2)編製預決算方案可以檢查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年終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做到合理提取、科學管理、有效投放,提高資金的經濟效益。
(3)預決算方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審核、批準,能夠體現民主管理、民主理財,充分尊重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的權利,並且能夠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下,防止這筆資金任意被平調、挪用。
36.鄉統籌費預決算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鄉統籌費由鄉人民政府和鄉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年底作出當年決算方案並編製下一年度預算方案,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連同本鄉範圍內的村提留預算方案,一並報縣、鄉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討論通過後的鄉統籌費預、決算方案,應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37.管好用好鄉統籌費應堅持哪些原則?
管好用好鄉統籌費要堅持三個原則:
(1)堅持量力而行的原則。用鄉統籌費辦民辦公助事業既要考慮實際需要,更要考慮農民的承受能力,要量入為出,有多少錢辦多少事。應辦的事很多,要逐步去辦。
(2)堅持統籌兼顧的原則。在安排統籌費各項目的資金時,要處理好項目之間的比例關係,不能片麵強調一方麵,而忽視其他方麵,既要保證重點又要照顧一般。
(3)勤儉節約的原則。要發揚艱苦奮鬥、厲行節約的精神,要克服一切鋪張浪費現象,克服形式主義的達標升級、盲目上馬以及講“政績”、“攀名次”的做法。
38.怎樣開展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的審計?
所謂村提留、鄉統籌費審計,就是指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政策法規,運用審計手段,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的計劃及其執行、使用情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的審查監督。
審計法規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規定》等。
對集體提留的審計,主要看:(1)集體提留的依據是否符合政策規定;(2)集體提留的預決算方案是否經過規定的民主程序審批;(3)集體提留的提取標準、分攤方法和比例是否合理;(4)集體提留的兌現是否及時,有無拖欠;(5)集體提留的用途是專存款專用,有無被挪用、貪汙和平調的現象。
對鄉(鎮)統籌費的審計,主要看:(1)是否按照《條例》規定的“定項限額”進行統籌;(2)統籌費預決算方案是否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審批,是否經過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3)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按時、足額地將統籌費上交鄉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健全集體經濟組織的,一般由鄉(鎮)經營管理部門代管,有無多籌少交的現象,有無被挪用、貪汙的現象;(4)統籌費的結算辦法和賬目記載,是否分項結算,超支或結餘是否按規定處理;(5)上交統籌費的完成情況,分析統籌費拖欠的原因。
39.為什麼要實行農民負擔監督卡製度?
根據農業部、監察部《關於全麵推行農民負擔監督卡製度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實行農民負擔監督卡製度是黨的農業和農村工作政策的具體體現。農民負擔監督卡一經發放必須嚴格遵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民負擔監督卡規定之外,擅自亂收其他費用。對違反規定收取的款項,農民有權拒交。對卡內規定的款項,凡無正當理由拖欠或拒不交納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提請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40.鄉統籌費由什麼單位管理?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要求鄉統籌費由鄉人民政府和鄉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管理。
各地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如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號令《福建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第七條:“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不得平調,不得挪用到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使用,鄉統籌費由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