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向他人寄送垃圾郵件
《中國電信垃圾郵件處理暫行辦法》將垃圾郵件定義為:“向未主動請求的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廣告、刊物或者其他資料;沒有明確的退信方法、發信人、回信地址等的郵件;利用網絡從事違反其他網絡服務供應商的安全策略或服務條款的行為和其他預計會導致投訴的郵件”。網絡空間充斥著垃圾郵件。垃圾郵件泛濫的後果是引爆電子郵箱,使其無法正常使用;另外,接收和閱讀大量無味信息也會耗費收件人的寶貴時間和金錢,給收件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再者造成網絡係統的緊張和網絡資源的浪費。筆者認為,發送垃圾郵件的行為侵害了接收者的通信自由和生活安寧,也就是侵害了收件人的隱私權。
(三)網絡隱私權侵權行為的特征
1.侵權主體和侵權形式的多樣性,以及被侵害對象範圍的擴大
網絡空間的開放性、技術性和不完善性,使得網絡空間裏隱私侵權的主體增多,其除了傳統的隱私侵權主體外,還涉及了網絡服務提供者、設備供應商、政府機關、黑客、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傳統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比較單一,主要表現為:窺視、監聽、打聽、幹擾披露等方式,而網絡上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日趨複雜,形式多樣化,除了以上形式,還表現在對個人數據的非法搜集、截取、盜竊及非法加工利用,寄送垃圾郵件,篡改、偷看他人的電子郵件等行為。
傳統上講,媒體活動出於自身的需要常常跟蹤有新聞價值的目標,普通人一般不會成為侵犯的對象,然而在網絡時代普通人的個人資料同樣被認為具有經濟價值。在利益的驅動下,普通人也成了被侵害的對象,從而侵害對象範圍擴大。
2.網絡隱私侵權行為的技術性和隱蔽性較強
同傳統隱私權侵權行為的手段相比,網絡隱私侵權更多的是依靠智力和高科技去實施侵權,行為人必須具備相當程度的專業知識和熟練的操作技能,否則難以達到收集他人數據或侵入他人係統的目的,而且又因為其有高科技作為支撐,因而侵權行為可以瞬間完成。相比之下,對於網絡技術知識較為匱乏的普通用戶來說,很難發現自己的隱私被侵害了,即使發現了也會因侵權行為往往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而對其是否構成隱私侵權以及證據難以取得,從而導致無法得到救濟。
3.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由於網絡空間的全球性和和信息傳輸的迅捷,公民隱私一旦在網上披露,全球範圍的人在瞬間都能知道,這將給當事人帶來嚴重的損害後果。還有許多網站將收集到的網民的個人資料非法出售給他人,導致網民在經濟上甚至生命受到侵害。1997年秋天,居住在美國Hanpshire州的Amy Boyer被殺,遇害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某網站將其社會保險號碼以45美元的價格賣給了凶手,凶手通過這些信息查到了她的工作地址,在那裏找到她並開槍打死了她。
4.侵權的目的更多的是為了經濟利益
雖然有的侵權人的目的是為了惡意、故意詆毀、誹謗他人的人格,但大多數的侵權人是出於利益的驅使。個人數據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因此許多商家和黑客采取各種技術手段去收集他人的數據資料,以為其交易行為或自身的營銷戰略服務。
(四)網絡隱私侵權的歸責原則及責任構成要件
1.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
雖然網絡隱私權侵權主體類型比較多,但在學界爭議最多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歸責原則。對於狹義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各國立法已普遍確立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網絡服務提供者隻是在合理限度內對他人利用其提供的設施或服務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關於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歸責原則有兩種學說,一種是無過錯責任說,一種是傳統的過錯責任說。主張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學者認為,第一,由於雙方在技術和財勢地位方麵的懸殊,使得權利人取證很難而使其權益難以得到保證。第二,從網絡從業者的角度來說,不能以網上的信息浩如煙海、網絡用戶行為變化無常、無法控製為由要求免責,如果一個經營主體不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那麼其本身應否繼續合法存在就成了問題。第三,無論是大陸法係還是英美法係國家,都規定了出版商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因為網絡內容提供商和出版商一樣起著傳播媒介的作用,因此可以把網絡內容提供商界定為準出版商,應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
筆者認為,對於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主張適用無過錯原則的依據是有不合理性的。第一,從我國網絡產業的發展狀況來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具有其合理性。我國的網絡產業起步較晚,發展基礎比較薄弱,所以應給予其從政策和法律上相當的保護,適當放寬對其的責任限製。第二,無過錯責任原則主要是從著作權這個角度而引申出網絡內容提供者對所有的侵權行為均承擔無過錯責任,這是不恰當的。本文主要涉及的是網絡隱私權問題,所以對於其的歸責原則應放在這個層麵來看。網絡隱私權實質是隱私權的一種高級形態,它仍屬於人格權的範疇。根據我國立法對人格權的歸責原則來看,均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網絡隱私權也不能因其主體受到侵害的空間不同而例外。第三,從我國和美國的現行立法和司法審判實踐來看,也都存在著從無過錯責任到過錯責任轉變的趨勢。如我國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頒布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5條和第6條規定:如果網絡內容提供商明知信息源提供者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時,應與該信息源提供者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由此明確了網絡內容提供者的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美國1995年頒布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知識產權工作組的報告》,主張對於網絡從業者的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根據該製度,網絡服務提供商(包括網絡內容提供商)應承擔過錯責任。第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在目前法律沒有針對網絡隱私侵權行為作出規定的情況下,若在實踐中適用是缺少法律依據的。
通過以上對網絡內容提供者責任原則的分析,起到一斑見豹的作用。由此筆者認為,在網絡空間的隱私侵權行為,對於不同的侵權主體實施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
2.責任構成要件
侵害網絡隱私權的責任構成要件與通常侵犯隱私權的構成要件類似,必須具備主觀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係、違法行為,在此不再贅述。因為網絡隱私權較之傳統隱私權的性質具有人格性和財產性的特征,這裏僅談談網絡隱私權侵權行為責任構成要件之一――損害事實。侵權行為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包括非財產損害和財產損害。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人格權所體現的是當事人的精神利益,當行為人侵害他人的網絡隱私權時,會給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對於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行為,受害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財產損害一般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侵權行為人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大多是間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