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認是一個特殊規則,具有顯著的個案特征,即人格濫用行為對債權人是否造成嚴重損害隻能就個案判定。如果作出一個一般的規定,即使在具體數額上區別不同地區作出不同的規定,仍然難以公平地平衡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還應當綜合其他因素和金額標準一並予以衡量。
(2)相對數額標準的考量。對於不同的債權人,其承受風險的能力也是不一樣的。即便是在同一地區,同額的債權不能實現,對於承受能力不同的債權人,所受的損失的嚴重程度是不一致的。對有的債權人來說尚不至於“傷筋動骨”,但對於有的債權人來說,是難以承受的並可能最終導致破產。因此,在確定絕對數額標準的基礎上,還應當作如下補充:第一,即便債權人受損失的數額沒有達的絕對數額的標準,也應當以債權人不能實現債權所占全部債權的比例來設定其損失是否達到“嚴重”的程度。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得到了一定較高比例的清償,相對來說其所受的損失應不屬於“嚴重”,也就不必然導致對公司人格進行否認。第二,在設定債權得以受償的比例做參考外,還應當參考債權人的基本經濟承受情況。比如債權人如果是公司的,則未受償債權數額占其公司的注冊資本金的若幹比例以上,便可認定其損失“嚴重”;債權人如果是個人的,可參照債權人當地的年人均收入標準,如果未能受償債權達到其當地年人均收入標準的若幹年之和,則同樣可以認定其損失達到了“嚴重”程度。
(3)數額定額水準的考量。筆者認為在製定該標準時應當將債權人受到損害的數額提到較高的水準。一是能夠體現慎用人格否認製度,以最大限度保持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另一方麵在一定的債務數額內,作為債務人的公司以其現有資產有可能用來償還債務。否認公司法人人格往往是以公司的自身財產不能償還債務,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而受到“嚴重”損害為提起條件的。在一定的數額之內,公司的自身財產可以清償債務,就不構成“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2.股東具主觀惡意亦是構成“嚴重”的重要因素
以不能受償的債權額度來參照債權人的利益是否“損失嚴重”,是從客觀的角度來進行衡量,但有時債務不能清償的嚴重程度有時難以用金錢數額來衡量。公司人格否認是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一種救濟,同是亦是對惡意股東的一種懲治,因此筆者認為還應當將濫用權利股東是否具有主觀惡意作為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衡量尺度之一。公司股東與債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且其行為的違法性,公司人格否認所涉及的民事責任應當是一種侵權責任。其突出特征是在相當比例的個案中,股東利用自己的身份,以欺詐的手段,誘使債權人履行契約義務,進而又逃避債務,使債權人的利益遭受損失。這樣的股東由於存在主觀上的惡意而侵害債權人權益,是一種故意行為,公然故意違背了商法原則中最重要的誠信原則和社會的根本道義,足以影響法官的心證,從而使法官作出裁量時,將這種情況認定為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盡管行為人的主觀惡意並不是認定濫用公司人格行為的必要條件,但完全可以作為權衡是否達到“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要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