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的標準人”的行為標準,是典型的客觀標準。就是在法律上擬製出一個標準人,以該擬製的標準人的行為與行為人的行為進行比較,若一個標準人置身行為人造成損害的環境中,不會像該行為人那樣行為或不行為,則行為人有過錯;否則,行為人沒有過錯。這一虛擬標準人的行為標準在德國和法國體現明顯。在德國如果公務人員所犯的是即使是遵守義務的人員也會犯的錯誤的話,不會被認為是違反職務義務的錯誤。在法國采公務過錯,即如果引起損害事實是非個人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是公務過錯。我國國家賠償行政追償中認定公務員個人過錯,實質采取的也是一個“虛擬標準人”的標準,超出該標準即被認為其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行政賠償中我國采取的是客觀過錯歸責。我們再探討一下國家賠償的司法賠償。司法賠償隻有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被確認為違法後受害人才能請求。即司法機關有客觀過錯才承擔責任。同時因為客觀過錯是對事先存在義務的違背,所以《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二項“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我們認為是司法機關對不得侵害無罪人權益這一先定義務的違背。立法者認為司法機關將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行為是有過錯的行為。可見,我國國家賠償司法賠償中采取的是客觀過錯的觀點也是站得住腳的。
從我國的法律製度來看,關於拘留《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要給受害的私權利主體國家賠償。但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對於“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因此,兩者所指向的對象不同。按刑事訴訟法標準執行的合法的拘留其結果很可能在國家賠償法中屬錯誤拘留。因為刑訴規定的拘留隻是“可以”拘留的基本條件,但當事人是否“有犯罪事實”以及“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在拘留階段不一定都能證實。從國家賠償法客觀過錯角度看,刑事訴訟目的是懲罰犯罪人,將無犯罪事實的人予以拘留,國家顯然違背了自己的義務、因而是有過錯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客觀過錯是優於主流說法違法歸責的,客觀過錯涵蓋麵更大、邏輯更嚴密。
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實然性研究,隻是為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應然性研究作奠。法的應然就是法應當是什麼以及應當怎樣,法在指明法應當是什麼的同時,還要指明什麼樣的法是人們所希望的、是值得人們去追求和實現的。法的價值對於主體與現實都始終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導性質,對於人類關於法的行為和思想具有根本的指導意義。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應然性研究包括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基礎、模式以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