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並審理”模式的構建
本文“一並審理”模式的含義是指: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以一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或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以一並解決相關行政爭議。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實行一並審理,限於現行司法解釋規定的範圍。
1.構建“一並審理”模式在法律上的依據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目前都沒有規定民事可以附帶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可以附帶民事訴訟製度。最高法院於1999年11月製定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幹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並審理。該條采用了“一並審理”的用語,沒有采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用語,可以說學術界理論上所討論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程序沒有被最高法院認可。根據《若幹解釋》第61條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就其民事爭議所作的行政裁決不服時,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將民事爭議提交法院審理的製度,其實就是將特定行政案件與相關民事案件進行一並審理的製度,它既非同類性質案件的合並審理製度,也非不同類性質案件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製度,而是一種獨立的一並審理製度。該條款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行政爭議可以與民事爭議一並審理,為審判實務提供了法律依據。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今,先後有20部法律法規設定了行政裁決製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行政裁決製度的特征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職能過程中裁決與行政管理活動相關的民事糾紛,《若幹解釋》第61條就是針對行政裁決與民事糾紛相關的情況,而作出“一並審理”的規定。
2002年5月21日最高法院針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請示所作的《關於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後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複》中明確指出:“對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複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該批複將專利商標民事糾紛中的行政案件交由知識產權庭一並審理,開創了在專利商標民事糾紛訴訟中一並審理行政案件的先河。
最高法院1987年1月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之間的婚姻關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複》中指出,當事人隱瞞近親關係騙取結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依法不應保護。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作出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送達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上述司法解釋充分說明,法院在審理婚姻糾紛案件時,可以審查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頒布結婚證行為的合法性,並否定違法登記發證的有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如果受害人提出而主管部門沒有就賠償糾紛做出處理的,受害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時候可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9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