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語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此語出自何時何處已不可考,但其流布之廣,得到社會之公認確是毫無疑義。可見,在社會不斷演進、發展的情況下,國家公權力對以私生活為主要內容的婚姻家庭關係進行幹預、調整時,向來都麵臨著某種不適和困惑。這其實是一種十分有益的思想資源,當我們直麵這種不適和困惑,並改造我們的法律和司法時,便會給社會和家庭帶來福祉。
(一)婚姻家庭關係的自治性和隱私性
婚姻家庭關係形成後,就退守於以住宅為邊界的相對封閉的物理空間內,家庭生活的全貌難以為社會公眾所了解,而且通常被婚姻關係的雙方作為隱私予以“加密”,以免喪失其生活的尊嚴和寧靜。夫妻雙方在家庭以外的活動雖然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夫妻關係的狀態,但也往往是露出海麵的冰山,未必能真實反映出其關係的全貌和真實狀態。家庭之所以擁有自治權,也是因為該家庭內部事務隻與家庭組成人員相關,與家庭外的任何個人或任何組織都沒有任何關係。法律賦予家庭以自治權,也是家庭隱私權的保護的必然要求。家庭自治在傳統法律關於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兩分法中獲得了法律的支持。不僅家庭自治的正當性抑製了國家權力對家庭的覬覦,並且對家庭事務幹預上的難度也約束了國家權力的衝動,因為其關係的密切程度決定了他們與法律之間保持著一種適度的分離。這些與法律的分離和其關係的私密狀態平時表現為權利,但在發生糾紛時也往往使其處於是非不清、責任不明的狀態。
(二)婚姻家庭關係的複雜性
俄國作家列夫?托爾斯泰在其名著《安娜卡列尼娜》開篇說道:“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形象反映了出現裂痕和問題的家庭在原因和形態上的複雜性。婚姻關係不僅僅是夫妻雙方的情感的複合體,它承載著撫養、贍養、扶養等諸多社會職能,除兩性關係、經濟關係等核心內涵外,許多與其關聯的邊緣因素也可能導致婚姻關係惡化,如雙方與對方親屬關係不睦等。在中國古代,夫妻一方加害對方的至親時,甚至可以直接解除夫妻關係,這至少說明,許多非核心要素影響婚姻關係在曆史文化傳統及倫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不同的婚姻家庭關係中,支撐家庭關係的要素是相同或相近的,但導致其破裂的原因卻呈多樣性,有時一個要素破壞,會引起多米諾效應,使婚姻家庭關係全麵破裂,這就是所謂的“各有各的不幸”。我們可以觀察到身邊一些看似和諧的婚姻不經意解體了,另一些吵鬧不休的婚姻居然牢不可破。婚姻家庭關係的複雜性使國家公權力介入麵臨判斷困難的處境。
(三)以主要解決經濟糾紛為目標的現代民事訴訟製度處理婚姻家庭糾紛的先天不足
由於上述分析,國家公權力對婚姻家庭關係的介入向來存在一定的障礙,但近代以來,民事訴訟製度以解決經濟糾紛為主要目標的發展路徑加劇了以訴訟製度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不適應性。國家可以設定法定的條件控製婚姻的締結和解除,但對夫妻關係的維持卻最多提一些宣示性的原則。作為訴訟製度核心的證據製度,主要立足於日趨格式化、契約化的民事活動方式。處理契約化的法律糾紛,一向是訴訟製度的拿手好戲,但婚姻家庭關係的前述特征使其很難納入格式化、契約化的範疇,這就會導致一旦發生糾紛,因為舉證困難、裁判者與當事人之間信息的極不對稱等原因,訴訟製度較難為其提供救濟。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場經濟的催化下,契約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也開始向現代婚姻關係中滲透,諸如婚前財產公證、婚前對婚後夫妻別產的約定、形形色色帶經濟處罰條款的婚姻忠誠協議也在開始流行,但由於其大多立足於婚姻破裂的假設,與傳統的婚姻家庭觀有較大衝突,所以很大程度上難以改變絕大多數婚姻家庭關係非格式化、非契約化的現狀。其次,訴訟製度在當事人之間刻意製造的對抗和緊張,加劇了訴訟製度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非適應性。訴訟中的權利之爭、義務抗辯,具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特點,往往互不相讓。它反映了法定權利的排他性,也反映了訴訟中的當事人情感、態度的對立性特點。權利的排他性必然導致你有我無的結果。兩家爭訟,目的就在於擊敗對方。訴訟心理的對抗性一般表現在積極舉證、辯論等一係列具體訴訟行為上,但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也會表現為采取消極的行為,從而影響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審判的公正。態度上的對立往往表現為敵視、明槍暗箭、相互中傷。訴訟製度這種在當事人之間有意製造的對立和對抗使其在處理婚姻家庭關係時具有先天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