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二審巡回審判之我見(1 / 3)

二審巡回審判既然有和諧、為民、符合傳統法文化的本土糾紛解決優勢的價值,那麼,我們必須在新時期對其予以完善,也是確保《民訴法》、《刑訴法》規定的二審巡回審判在現行實踐中的落實,為此,我提出以下管見。

(一)司法專業化到司法親民化的路徑――“五地”巡回審判法

“訴訟的大量增加,對中國司法機構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說是機遇,是因為要有效地解決大量的訴訟問題,就必須提高司法解決糾紛的能力,樹立司法的權威。”二審巡回審判正是司法專業化到親民化的有效途徑。一般來說,二審的司法專業水平比一審要高,而傳統的民眾也是這樣認為,也有這樣的司法需求。在此路徑下,我們必須做到以下“五地”的二審巡回審判。

1.到學校、工廠審判,進行法製宣傳。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說過:法律借助於法官而降臨人世。霍姆斯也說:法律就是法官對之所說的話,而不再是別的什麼。法官巡回到工廠、學校審判案件本身就是一場生動而鮮活的法製教育報告課,比起法學院的教本更有趣味。我們曾經以禮儀之邦聞名於世的燦爛文化,在經濟浪潮的衝擊下,麵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處處陷阱,處處爾虞我詐,虛偽與謊言並行,懦弱與張狂交替……麵對這些,我們的審判,正好起了彰善懲惡,弘揚正義的作用,我們的“法官是‘社會觀念’的詮釋者。”“公眾見解是從它們中產生的產品。”到工廠、到學校宣傳法製的目的,正如回應型法學家所說:認識法律判斷的複雜性和放鬆對服從的要求的過程中,表明了一種更廣泛的理想。它把一種對文明的承諾帶入了人們運用法律界定和維持公共秩序的方法,既擴展到權威的行使,又擴展到公民的參與。

2.到社區、村組審判,增強司法的親和力。在濃鬱的民族風情和悠久的曆史文化傳統的中國,是以己為圓心,以血緣親疏為半徑的層層外擴的同心圓,且存在著身份差等,由在家的“孝父”,延伸為“忠國”;形成了由“孝”而“忠”,由“家”而“國”的倫理法思想公式。即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治理模式。故“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儒家“仁”的思想在於“以民為本”。解決糾紛亦是按此思維模式,如東漢的仇覽是地方官。一日,一老嫗告兒子不孝,仇覽自責自己教化無方,於是親自到家,與母子一起吃飯,教兒子如何盡孝,後成為孝子。而馬錫五審判方式就是繼承了這一傳統。今天的金桂蘭又是繼承馬錫五審判經驗,把法律精神融入了鄉村人的血脈。她深諳司法的目的是定紛止爭,社會的心裏是求和諧,鄉村的規矩是講情理,走東家訪西家,把難懂的法理轉化為直白的家常,以極具親和力的形象和情、理、法融和的司法智慧,以調解的方式化解了大量的糾紛。仇覽、馬錫五、金桂蘭的審判方式,都不是運用在先的規則機械司法,他們采取的方式遠遠超過了單純的法律手段,而是包括了法律、道德、倫理、情理在內的立體的解決方式。而福建晉江法院把閩南茶文化融入訴訟調解的“司法功夫茶”,也是消除當事人之間對抗情緒、增強法官親和力的具體做法。二審巡回審判旨在法官把法律傳解給民眾,而民眾又能讓法官了解社情民意、鄉土風俗。要有“親和力”,法官須做到一要有“以人為本”的“情感魅力”。情感是人際關係的調節器和紐帶。二要有了解人情世故的洞察力。三要有辯法析理的說服力。四要有理智的自製力。巡回審判的二審法官,到社區、到鄉村並不是機械宣示司法權威,而是要了解風俗習慣。如江蘇省薑堰市人民法院運用善良風俗化解民間57件彩禮返還糾紛的做法,正是法官了解風俗習慣後在裁判上合法合理地體現。

這也提醒我們必須麵對國情,理性司法。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個性的自由解放,但西方人找到了平衡自我與他人、個體與社會的聯結物與減震器――法律,而中國人通過思想或心靈達到個人具體性與社會普遍性的溝通,而非通過行為的製度化。二審巡回審判的意義就在全麵掌握案情、社情、民意的基礎上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真正做到當事人服判,群眾滿意、受教育。巡回審判的方式能給當事人提供一個“親和力”的司法空間,也能提供一個自由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機會。故達姆指出:“法律絕不僅是徒具語言形式的東西,它有所意誌,有所意味,它追求著實務的目的,它的眼中有它生活中要貫徹的價值。”

3.到案源地審判,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人們指責法院,認為“打官司難”,是因為不了解法院。要想拉近法院與社會之間距離,最大限度地爭取社會公眾信任司法,尊重法律,就要使公眾了解法院,理解和支持法院。其途經莫過於二審巡回審判到案源地。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才上訴到二審,當事人因自身利益未滿足,會給法院散布一些有損形象的話,從未到過法院的大眾,不了解或不明真相,誤信為真。而二審巡回到案源地自然會使公眾通過具體審判而明白“司法”。也有人用美國約瑟夫?奈提出的由文化、價值觀念、社會製度和發展模式等影響和感召力體現出來的“軟實力”,加強司法公關,實現法院與社會的和諧。但我認為司法公信力,要靠法官、法院在具體司法過程中,接近公眾,取得公眾支持和信任。因此,法律必須“從一整套指派給不同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中擺脫出來,”給他們留下“更廣泛得多的領域以顯示它們在選擇方法和手段方麵的首創精神”,並強調它們“能動的組織作用”和爭取“公眾參與法律規範實現”的責任。法律參與的擴大不隻是增進法律秩序的民主價值,它還能有助於提高法律機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