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文明與進步離不開各種理論的爭鳴,而理論爭鳴的背後往往是對傳統觀念的突破。一種新觀點的提出總會與固有傳統產生這樣或那樣的衝突和矛盾,但“最終證明是正確的和重要的理論,最初是由於它們的發現者有一些不切實際的、荒謬的考慮而想出來的。由於最初人們不可能知道二個新的學說是否正確。因此,在提出新真理的自由中必然包含著相等的犯錯誤的自由。”本文所討論的論題而言,既有知識產權保護框架下保護方式多樣性的思考,又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製度框架下該項製度進一步發展與完善的思考,更重要的是對二者有機結合的探討。因此,對傳統觀念的突破就在所難免。

首先,是對傳統“公權至上”觀念的突破。傳統觀念認為,公權即國家公權力的實現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確認社會的基本價值。嚴重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危害到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私權即公民個人權利的實現則既希望通過人民法院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來確認其權利的不可侵犯,也希望通過懲罰犯罪人來恢複和補償其經濟損失。由於公權與私權行使的目的不同,國家在協調二者關係時就會出於不同的立法價值而做出不同的側重。“曆史經驗表明:一定曆史時期和社會形態下的製度體係模式,最終會形成與之相應的訴訟價值和訴訟觀念模式。訴訟觀念模式一旦形成,就會起到強有力的作用,潛移默化地、自覺不自覺地影響著人們的行為”中國幾千年的封建法律傳統壓抑個人權利,缺少對個人自主地位和獨立價值的重視。在刑事訴訟中,表現為重國家輕個人,重打擊輕保護。在這種價值觀支配下,公權至上思想必然占據主導地位。“在公訴案件中強調社會普遍利益的維護,強調公訴機關可以代表被害人的要求,卻多少忽視了社會利益多元化和矛盾性,忽視了被害人的獨特要求。”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利益遭受了最直接的損害,因而有權要求國家對其合法權益給予充分、及時的確認和保護,如果對被害人的權益不能提供有效保護,那麼被害人會逐漸喪失對國家的依賴。重視私權的保護,對尊重被害人權益,維護其對國家的信賴,對法秩序的信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為其成員提供安全上的保護,使之免受人身和財產上的不法侵害。因此,對被害人應從形式和實質上加以充分保護,即形式上賦予被害人必要的訴訟權利,使之能通過法律渠道來尋求相應的救濟;實質上在被害人因犯罪遭受到損害時,通過必要的方式給予恢複或補償。允許知識產權犯罪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方麵可以使其更好地行使其各項訴訟權利,另一方麵也能起到安撫被害人的作用。

其次,是對傳統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式的突破。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大力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對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力度明顯加大。但在刑事審判中,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僅能通過判決後退賠、追繳的司法強製方式使自己的經濟損失得以彌補,或者在刑事審判結束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但此時,往往由於時過境遷,即使勝訴也很難使已造成的損失得以實際彌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其犯罪行為所引起的損失賠償而進行的訴訟。其立法的目的一是避免雙重工作負擔,將與刑事案件有關聯的訴訟請求合並在一起審判,提高司法效率;二是避免將本有關聯的訴訟請求分別交給不同的審判組織審理,產生矛盾的裁判,從而加強裁判的權威性和可接受性;三是賦予被害人在附帶民事訴訟和獨立民事訴訟之間自由選擇的權利,以利於將其已經遭受侵害的利益恢複原狀,撫慰被害人受傷的心靈,伸張基本的社會正義。強調被害人更多的參與機會,可以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權利,使被害人在維護其民事權利方麵處於更加有利的地位。允許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審判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方麵可以使其在法庭上充分發表意見,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另一方麵,對於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從而使被告人以更加積極的姿態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此外,還可以對被告人的悔罪表現進行同步的刑法評價。由此可見,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與附帶民事訴訟基於的是同一個法律事實,在刑事案件中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將不僅有利於減少權利人的訟累,也有利於案件的及時審理,同時也擴展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