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司法裁判時合理運用這兩種資源,對於增強裁判受眾性無疑具有現實而深遠的意義。但是我們還必須避免進入一個誤區,不能為了增強司法裁判的受眾性,無原則地進行道德評判,必須堅持在法律無法調整時才以道德進行補充,否則將違反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二奶案”就是一個為了服從大眾道德觀念,而放棄法律基本原則的典型例子,表麵上看是取得了一個好的社會效果,實際上是法治的一個倒退。
(四)地方法律文化向國家法的轉變
司法裁判它所體現的仍然是法官對於法律運作的一種理念。“司法的另外一個轉變,從糾紛解決走向規則之治”。司法裁判應體現出從糾紛解決到規則之治的一種發展方向。發揮裁判文書的一種指引、規劃、導向作用,形成一種從糾紛解決到規則之治的轉變。正如蘇力教授指出的:“司法判決書的最主要功能仍然是社會的,是要為糾紛之解決提供一個合理化的證明以及在可能的情況下為後來的類似案件處理提供一種導引。”
當代中國社會隨著城市化、工業化、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征地拆遷也使得大量村落消失,整個社會正在由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型,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人與人之間的陌生感、疏離感日漸明顯。毫無疑問的是,陌生人社會的運作邏輯與熟人社會的運作邏輯是截然不同的,熟人社會秩序靠的是彼此間的人情、關係、麵子、誠信、傳統和禮儀,而陌生人社會秩序靠的是契約、合同、法律、法規,實際上也是從糾紛解決向規則之治的轉變。影響社會秩序的地方法律文化也隨著社會的變遷失去其往日的功能。因為它在弱化了“法製”的功能,以“關係”代替“契約”,“熟人”的“情感”代替了法律的威嚴,很容易使得社會正義和公平的天平在“人情”中發生傾斜。因此,地方法律文化的過分發育,阻礙了我國法治的進程。當前,我們應當實現從地方法律文化向國家法的轉型。實際上,在“陌生人社會”中,熟人、人情血緣仍然存在,這些是任何社會都不可徹底消除的,關鍵在於不能用這些來排斥、動搖製度。在“陌生人社會”,我們要建立的是一種新型的人際關係,以打破人們對人情和關係的心理依賴。在這種人際關係中,人們在明確的遊戲規劃下合作互利,交往的範圍更廣泛普遍,權責明確,交往的成本降低,效率更高,同時能有效地克服利益衝突,避免相互利用和猜疑。現代法院的功能確實已經從原先的解決糾紛日益轉向通過具體的糾紛解決而建立一套旨在影響當下案件當事人和其他人的未來行為的規則……而規則之形成與個別糾紛之解決相比,前者具有巨大的正外性;大約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院才更可以說是提供“公共產品”的而不是私人產品的一個機構。
司法裁判承載法官的智慧,無論從法理上、法律上還是從情理上論證裁判公正性,其實就是引導當事人遵循規則。在傳統司法過程中,主要是考慮私人直接的成本和收益,對其他人不會有什麼影響;而現代司法則更多地考慮製度的因素,因為每個案件的判決都可能影響他人。這就是一種規則的治理。現階段強調糾紛解決功能,一個很關鍵的原因是基層社會的經濟關係的複雜化和極強的變動性,社會價值和社會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多樣化,社會對法治的需求空前強烈,但基層的法治覺悟和法治供給與法治需求不相適應。在這種特殊的矛盾和碰撞中,基層法官既要通過嚴格的法律適用厲行法治,又要在法律適用中反映時代的需求,適用基層社會條件的變化,甚至要與時俱進地發展法律。而且在多樣化和多元化的社會背景下,法律適用不再隻是靜態的邏輯推演,而必須加入多樣化的社會價值考量,所以裁判也要實現法律文化向國家法的轉變。
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社會的變遷有一個漫長的過程,法律文化在很長一個時間還在存在並影響著人們觀念,我們不能一下子擺脫法律文化的影響,筆者在此隻是提出一種趨勢,在裁判時樹立一種從法律文化向國家法轉變的理念,發揮裁判的指引和導向作用,從而推進我國法治的進程。
結語
行筆至此,似乎本文仍有很多未盡之處,難以詳盡。這一來是筆者水平有限,二來更是中國的法治發展正麵臨的是一個法治現狀極其複雜、法治理論繁瑣深奧的境況。同時筆者也深深體會到:完成一個懾服人心的高明裁判和創造一個藝術作品一樣,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偉大的法官和藝術家一樣都不可能是速成的,個人才華和人格魅力的形成是一個複雜而難以效仿的過程。法官除了承擔解決糾紛的責任以外,還應肩負推進法治進程的使命。因此我們研究司法裁判不應隻停留在技術層麵,還應從更深層次研究影響裁判公信力、阻礙我國法治進程的因素。法律文化雖然有著積極的因素,但對法治的進程也有一定阻礙作用,所以我們應理性對待法律文化。司法裁判不僅體現糾紛的解決,更重要的是它可影響公眾的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裁判必然存在一個導向問題:引導當事人樹立從糾紛解決向規則之治轉變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