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常青 姚斌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所說,“知識產權是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標誌,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要權益,必須依法保護。”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科學技術作為第一生產力所起的作用日益重要,因擁有、使用知識產權而帶來的物質利益更是無法估量,隨之而來的是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且越來越嚴重。1995年全國法院受理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為234件,而十年後的2005年全國法院受理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已達524起,同比上升50%,另有1117起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和1926起非法經營犯罪案件也涉及了知識產權侵權。由於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製度的起步較晚,整個社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相對薄弱,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嚴重性認識不足,致使很多被害人的權利無法及時得到救濟。因此,如何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害,同時在權利被侵害後賦予其更多的救濟途徑,是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當前所麵臨的一個重要課題。近年來,立法部門、實務部門以及理論部門在這方麵都進行了積極地嚐試。在2006年審理的裴國良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中,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僅受理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還在判決裴國良侵犯商業秘密罪罪名成立的同時,判處兩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782萬元。
案例: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以下簡稱:西重所)以冶煉、軋鋼、重型鍛壓和環保設備的設計為主攻方向。板坯連鑄設備製造是該所的拳頭產品,為該所創造了豐厚的利潤。為了保護單位的知識產權,西重所於1996年製定了《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在與本單位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了職工的保密義務。被告人裴國良是西重所在培養出的板坯連鑄技術方麵的高級工程師,與西重所簽訂了含有保密義務條款的勞動合同。2000年1月,西重所與淩鋼公司簽訂合同,承接了淩鋼連鑄機主設備的設計工作。2001年10月,被告人裴男良在淩鋼公司的電腦中發現有淩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的光盤,即擅自將該圖紙拷貝到自己的電腦中。2002年8月,悲哀國良向西重所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應聘到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連鑄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連鑄公司)擔任副總工程師,同年12月才正式與西重所解除勞動合同。2002年9月28日,中冶連鑄公司與四川川威簽訂《135×750mm二機二流板坯連鑄機總合同》及附件,合同總價為人民幣7296萬元。被告人裴國良擔任這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裴國良將淩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拷貝到筆記本電腦中並輸入到中冶連鑄公司域網內。中冶連鑄公司設計人員利用局域網提供的該圖紙,在短時間內就完成四川川威項目的設計。10月19日,中冶連鑄公司又與山東泰山公司簽訂《135×800mm二機二流板坯連鑄機總合同》及附件,合同總價為人民幣7560萬元,裴國良仍是此項目的技術負責人。中冶連鑄公司的設計人員將給四川川威設計的圖紙複印,用於泰山公司項目。中冶連鑄公司完成設計後,將圖紙交付給西冶公司,委托西冶公司按圖製造。2003年7月,西重所的工作人員在西冶公司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西重所標題和標號的圖紙製造板坯連鑄機,西重所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商業秘密被侵犯。西安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後,查明西冶公司使用的圖紙來自中冶連鑄公司,是原在西重所工作的被告人裴國良向中冶連鑄公司提供的。被告人裴國良的犯罪行為給西重所至少造成1782萬的經濟損失。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裴國良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裴國良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1782萬元。宣判後,雙方不服提出上訴,陝西省人民法院對附帶民事部分主持雙方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該案成為國內迄今為止判處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賠償金額最高的案例,也被稱為“中國侵犯商業秘密第一案”。然而,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卻引發了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很大的爭議:在審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人民法院究竟能否受理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