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文化之檢討:法律文化對司法裁判的消極作用(3 / 3)

困惑四:民眾的道德評判給司法裁判帶來的困惑。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法院審理的“二奶”案判決後引起新聞媒體和學界強烈反響,褒貶不一。黃某與蔣某係夫妻關係。在1996年,黃某與比他小30歲的張某相識後,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開同居生活。2001年初,黃某因患肝癌病住院治療,張某一直在旁照料。黃永彬於2001年4月18日立下書麵遺囑,將自己的財產用遺贈的方式贈與張某所有,並進行了公證。黃某去世後。張某向蔣某索要遺贈財產,遭到拒絕,張某以蔣某侵害其財產權為由訴至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法律的原則和精神,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駁回原告張某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張某不服一審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向四川省瀘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實後,以與一審法院同樣的理由,當庭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民間多數支持法院的評判,但不少學者對法院剝奪死者生前對自己財產處分權頗有非議,認為法院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遏製了“包二奶”的不良社會風氣,但從法律上講違背法律要求體現的公平公正精神。道德作為法律的本源,也應屬法律文化的範疇,在人們的心中已根深蒂固,影響人們評價觀念,法官從裁判的受眾性出發,有時不得不進行道德的評判,但是判決應當體現社會公益,法官就要去探尋這種公益,但是道德並不必然代表公益,他有一定的時間性、地域性和不確定性,所以“以德入法”的危險就是法官可能以法律的名義推行個人的道德觀,將其強加給他人和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