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決與調解兩種審判方法與民間規則的互適性分析(3 / 3)

(四)調解視野中的非學院派法官與學院派法官

前些年,在基層法院尤其是農村基層法院,常會有這種狀況:那些早年從部隊轉業或者從教師行業以及行政部門調入法院的非法學院校畢業的法官,在民事審判中大都擅長調解、樂於調解,調解經驗也非常豐富。相比之下,那些新從政法院校畢業、接受過三至四年係統法學教育的學院派法官,反而不善於、也不樂於調解。這種狀況甚至目前在基層法院仍然存在。其產生原因恐怕跟法官本人不同的社會經曆及所接受的教育有關:非法學院校法官大多未接受過係統的法律專業教育,最多是進法院後參加法院係統組織的短期法律職業培訓,他們雖然對法律知識掌握得算不上深入,但是他們卻能較深入地理解民間規則這種調整人際關係及解決糾紛的常用法寶――他們本身也生活在民間規則之中,並已經掌握了民間規則,能夠運用當事人熟悉的民間規則語言和當事人進行交流,故而能深入到當事人內心深處,能更準確地把握糾紛的症結以及當事人打官司所希望達到的目的,也就更容易調解成功並為當事人認同。而學院派法官,他們較係統深入地學習和掌握了一套完全不同於民間規則的現代法學知識理論,他們大多習慣於用法律觀點看待社會,用法律觀念去理解和改造社會,以及用完全不同於民間規則的法律規則解決社會矛盾糾紛,而忽視了群眾的法律意識狀況及其對法律規則的認同程度,忽視或漠視民間規則在維持社會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忽視人民群眾尤其是農村基層人民群眾對民間社會的認同和依賴,忽視部分農村基層還是“法律不入之地”,最終導致一方麵沒有掌握民間規則這種與“法律不入之地”的群眾進行交流的語言,另一方麵也使自己遊離於社會,同其所處的熟人社會進一步陌生化。正基於此,許多學院派法官因不懂當事人的民間語言而不願或不能促成調解,當事人也因為不懂法律語言而無法同法官順暢交流,進而導致雙方缺乏互信,隔閡越來越大。

比較這兩種法官,非法學派法官掌握了民間語言而且因為在職培訓也學習了法律知識,自然有利於開展調解;而學院派法官雖掌握了現代法律語言卻並沒有接受民間規則語言的培訓,所以辦起案件,法官和當事人彼此溝通困難,經常會錯對方之意,故不易促成調解。這兩派法官辦案特點及效果的對比對我們也有啟發。

第一,法官在辦案中,不僅應通曉法律的具體規定和辦案的具體程序,而且應更多地將目光投向社會,關注社會對司法的具體需要,然後從這個需要出發合理調整審判思路和方法。具體講,就是要針對自己所處的特定地區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情況和人民群眾的生活方式,準確地界定法律能夠滲透到這一地區人民生活的何種深度;在哪個地區、哪類人群中滲透得更深;在哪個地區及哪類人群中滲透的較淺;以及在哪個生產領域、哪類生產關係中法律滲透的較深;哪些地區及哪些人群、哪些特定糾紛中,法律規則未完全滲入,民間規則尚被人們充分信賴;法律和民間規則在哪類社會關係的調整方法上的交叉和鬥爭比較激烈。通過以上判斷,然後在處理具體糾紛過程中合理確定運用判決方法或者調解方法。

第二,作為掌握國家審判權的民事法官,還應認真學習了解民間規則這種解決糾紛的規則,掌握這種能夠與群眾溝通交流的非官方規則,減少法官和當事人之間你聽不懂我的語言,我聽不懂你的語言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