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比與分析:觀察民事審判社會實效的幾個維度(3 / 3)

第二,在我國當前社會發展水平下,民間規則在調整民事社會關係方麵非但沒有退出社會,反而在民間社會有廣闊的市場。在熟人社會、鄉土社會與陌生人社會之間,法律乃至司法似乎更容易在陌生人社會得到推行及獲得人們的認同;在調整熟人社會中的傳統社會關係與新生社會關係方麵,法律乃至司法似乎在調整新生社會關係方麵遇到的障礙也比調整舊有社會關係時遭遇的障礙少得多。比如法律在調整市場經濟主導下各種新生生產關係時(諸如公司、企業間的經濟糾紛、商標、專利糾紛以及經濟發展中產生的農村土地收益分配糾紛、醫患糾紛等新類型糾紛),往往比調整傳統生產關係中人們之間的糾紛更有效,這類糾紛法院也容易以判決方式解決。因為,對於新生的社會關係,調整該類社會關係的民間規則往往尚未生成,所以調整該類社會關係的國家法就相對易於獲得人們認同。但法律在調整社會生活關係方麵總是有缺憾的。法律在調整傳統社會人們之間各種利益關係方麵,似乎不可能做到如同民間規則那樣的細致、周密和針對性強。從我國當前這種以高密度立法為主導的法製建設情況來看,過於匆忙的立法以及短時間內產生的大量法律似乎未能充分回應社會,未能充分考慮社會各個層麵的不同要求,未能充分地洞察社會生活本身的複雜性,似乎它所設定的社會關係模式和社會現實之間尚有較大距離。

就陝西省來說,它在曆史上乃至現在仍然是個農村人口比重較大的省,在經濟發展上亦屬於欠發達地區,從建國以來法律的實施亦即民事審判的開展情況看,老百姓似乎對民事法律並不大關心、甚至是漠視,因為在他們的生活經驗中,用來處理人與人之間各種民事糾紛的是他們在千百年來通過耳濡目染、言傳身教、世代相繼、身體力行並為當代人所熟知的一套全麵、係統、完善的民間規則,依靠這些規則,各種民間糾紛基本上都能得到解決,民間的社會秩序能夠有序,甚至和諧,國家法律的存在對解決他們的糾紛而言,似乎是可有可無的事。50餘年來,陝西省平均一個村子裏一年也就發生那麼一起官司,而民間規則不知道消化掉了多少糾紛!可以說,民間規則是維護陝西省人民群眾社會生活秩序穩定有序非常有力的“穩壓器”。

第三,社會生產方式形成的經濟基礎決定人們的訴訟意識,也應決定法院的民事審判方式。民事審判方式應當順應一個地區一定時期生產力和生產方式的發展要求,也應當照顧不同地區以及同一地區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生產方式的人們的特殊要求,否則它就不易被該地區的生產方式接受,不易被該地區的主要生產力――人們所接受。比如陝西省和戶縣兩地自上世紀70年代末以來,盡管生產方式以及經濟發展均較建國初有了巨大進步,但從地區看,陝北、關中、陝南三個地區各自生產方式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均比較大,陝北一些地方至今尚是“法律不入之地”;從城鄉結構看,城鄉二元結構特色突出,尤其是農村人口比例大;從經濟發展和人們生產生活方式看,不同地區以及同一地區城市人和農村人的法律觀念、訴訟觀念及糾紛處理方式差異均非常大。所以,陝西全省直到現在,法院調解結案(含當事人撤訴)在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上仍占主導地位。

第四,社會經濟轉型期間,法院民事審判在依照國家法辦案的同時,一定要注意維護民間規則的既有威信,以免造成社會信用機製的損壞或喪失。“在一個急劇轉型的社會中,往往發生普遍的、長期的社會動蕩和社會變革,社會動蕩和變革必然會觸動甚至摧毀社會中的其他非正式的製度所維持的秩序,甚至會打亂在現代化進程中可能正在形成和生長著的回應現代社會生活的規則,使社會生活無法形成秩序。”綜觀新中國成立以來近60年間,由於長期處於社會轉型期,連續的社會改革和頻繁的國家立法活動,不重視維護民間規則的威信,易導致一方麵國家法所預期的那種穩定而富有公信的新型社會秩序短期內尚未形成,另一方麵卻使由民間規則所形成的傳統社會秩序麵臨被破壞的危險,最終致使人們處理相互間民事社會關係方麵的觀念混亂及遵守社會規則意識的淡漠,導致處理人與人之間相互關係中最基礎的誠信觀念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