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我國司法救助製度的構想(2 / 2)

(四)拓寬司法救助的途徑

1.立案救助。法院立案庭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和所附的證明進行認真審查,作出是否同意救助的意見;法院立案庭將是否救助意見提交院長決定,由院長作出是否救助意見,或作出不予救助決定;法院立案庭書麵下發通知給當事人。對於沒有獲得救助的告之其不能救助的理由和原因,對於獲得救助的告之辦理立案手續。另外,司法救助費用應由政府財政支出,政府應當成立司法救助專項基金,而不應由實施救助法院來承擔。

2.要加強釋明救助。釋明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一次重要義務,也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救助形式。法官行使釋明義務,要貫穿到審理的全部過程中,要規定以下程序:(1)立案時釋明,當事人在起訴時,立案法官要在審查訴狀後,進行訴訟請求是否適當釋明,權利義務釋明,訴訟舉證的釋明,程序、事實解釋的釋明。(2)庭審中的釋明,訴訟權利義務釋明,訴訟法律後果的釋明等。

3.執行救助。(1)對同一被執行主體有多個申請執行人中的弱勢群體優先兌付執行款、物。(2)對被執行人確屬下崗、失業人員、無力履行生效裁判的,應優先中止或終結執行。(3)涉及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和勞動報酬等內容的法律文書,應加大力度,窮盡措施,確實不能執行的,及時實施救助。

(五)完善刑事司法救助,體現國家責任

公平正義的實現更需要合情合理、公正透明的程序。1985年聯合國宣言規定,當無法從罪犯或者其他來源得到充分的補償時,會員國應設法向遭到嚴重罪行造成重大身體傷害或身心健康損害的受害者或其家屬提供金錢上的補償。據統計,我國近八成的刑事賠償難以兌現,多數受害人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財兩空的艱難境地。對於受害人而言,因被告人的行為導致疾病、殘障甚至失去親人,經濟上又得不到補償,生產和生活上往往陷入困境,這無異於是對他們的第二次傷害。

對於刑事被害人國家賠償製度的建立,人們充滿了期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誌銘教授說:“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將來必定要建立刑事受害人的國家補償製度,這是不容置疑的。而當務之急則是探究一條建立國家補償製度的法律途徑。”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對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進行部署,最高法院副院長曹建明說:“司法救助是社會主義救助製度的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重要方式,對司法活動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作為這段話的最好注腳,就是在一些地區已經開始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有益嚐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