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我國司法救助製度的構想(1 / 2)

(一)加大職能部門的救助力度,建立以政府撥款為主、多渠道籌集專項資金為輔的經費來源體製

黨委重視、政府支持是建立健全司法救助製度的關鍵。社會各界廣泛參與、人民法院加大工作力度,積極主動爭取是建立健全司法救助製度的基礎和保證。通過立法程序,認真總結全國各地有關司法救助的措施、規定、辦法,將之統一歸納、梳理,製定出一部適合中國國情的司法救助法,使司法救助法與其他法律體係相銜接,以確立司法救助製度在整個法律體係中的應有地位,最終使公民的司法救助權利真正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經費得到保障是司法救助工作正常開展的最根本條件之一,沒有可靠的經費保障,司法救助工作便無從談起。要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開展,必須通過立法的形式,把司法救助經費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從根本上解決司法救助經費短缺的問題。其次,拓寬渠道、多方位籌集救助資金。建立司法救助專項基金,既可以補充政府投入的不足,滿足廣大經濟收入欠發達地區貧困者對司法救助日益增長的需要,還能夠充分體現司法救助事業的公益性。主要渠道有:(1)國內社團、企業、有關組織及個人捐贈和讚助。(2)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3)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收益。

(二)建立公職律師製度

國外不少國家對於法律救助案件的具體事務,通行由國家律師或公職律師辦理,公職律師的勞動報酬由國家支付。我們可以借鑒外國先進的司法救助形式,建設一支技能精湛、信譽良好的專職救助律師隊伍。隻有保障有力,才可以更好的服務大眾,滿足日益增長的救助需求。

(三)擴大司法救助的深度和廣度

救助方式的多寡與實現的可能性決定著司法救助的廣度與深度。作為中間裁判者的人民法院對弱者保護如果做得麵麵俱到,弱者極有可能變成強者,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會重新失衡。因此,在設計司法救助的方式時應把握好度,使本來地位失衡的當事人地位實質上接近平衡即可,不能矯枉過正。為了使我國的司法製度成為適應國民期望的司法製度,要使司法製度方便利用,容易了解,值得信賴,適應各種需求進行公正、迅速、有效的救濟。可參照國外一些好的做法,擴展和補充我國司法救助製度的內容。(1)關於司法救助的條件。可以當事人平均年收入或月收入低於一定的具體數額為標準。這樣使得標準統一,易於操作。(2)關於司法救助具體方式。方式之一: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為特困群體指定代理人。方式之二: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職權調取證據。方式之三:設置法律谘詢機構。在人力、物力、財力均有保障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可建立一套完備的谘詢機構。一方麵對當事人提供法律專業知識等方麵的免費谘詢,另一方麵使得整個司法過程更為公開透明,從而更具有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3)關於司法救助的範圍。隨著我國近幾年經濟實力的增強,司法救助製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司法救助的範圍應有所放寬,與國際接軌,實行司法救助的對象應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外國人。這是保障一個國家的司法,涉及外國公民的自由權和生命權力能夠得到平等保障的現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