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礎法律關係先行原則的確立(1 / 2)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各有其局限性,依靠任何一種訴訟程序都難以理想地解決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叉案件。現存的解決方法各異,成功處理交叉案件難題的有之,導致案件久拖不決者有之,行政判決與民事判決相互矛盾者有之。不管如何,積極探索此類問題的解決方法,尋找有效的審理路徑,已成為擺在我們法律工作者麵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理論界眾說紛紜

有“先行政後民事說”,即民事訴訟中涉及行政附屬問題,應采取行政權優先原則,建議當事人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然後再根據行政訴訟的結果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係。此觀點為目前司法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說”,即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在審理和確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正確與合法的同時,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合並審理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關聯的民事爭議的活動以及該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此觀點被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部分采納。然而實踐中應用極少。有的主張采用“主訴吸收關聯訴訟模式”,即根據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相互關聯的不同情形,以為主的爭議性質確定主訴程序,將相互關聯的爭議及其訴訟吸收到主訴程序之中,由審理主訴訟的同一審判組織對兩個爭議一並進行審理和裁判,相關當事人均參加訴訟,並受法院裁判的約束。還有的主張“行政、民事並行”。如此等等,造成了適法的不統一和執法的混亂,進而嚴重影響了對於這類案件的公正處理。

(二)基礎法律關係先行原則的提出

結合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叉案件的表現形式,分析實踐中的處理方式,借鑒理論界提出的多種途徑,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啟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交叉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出多樣性、複雜性。有的案件實質上是民事爭議案件,有的卻是行政爭議案件,有的案件中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處理可以分開,而有的情況下二者卻不能分開。就法院而言,采取一種方式一勞永逸地解決是不科學的。因此,固定於先行政後民事,或者先民事後行政所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

基礎法律關係先行原則,就是指當民事和行政案件出現交叉的情況時,民事和行政誰是基礎誰優先審理。當民事是行政的基礎時,優先審理民事案件;當行政是民事的基礎時,優先審理行政案件。具體說基礎法律關係先行原則的運用分為兩個層麵:其一是行政、民事分別處理的層麵;其二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層麵。在分別處理時,當發生相關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民事問題的解決確實成為行政訴訟的條件時,通過法院內部協調,從有利於理順兩個訴訟關係,及時解決糾紛、避免訴累、降低訴訟成本出發,如果暫緩進行行政訴訟不影響行政效率,可以讓民事訴訟先行解決。同理行政問題的解決確實成為民事訴訟的條件時,可以讓行政訴訟先行解決。也就是說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二者並沒有確定的“先行後民”或“先民後行”的模式,二者的關係應當做個案處理。確定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先後關係時應當遵循“誰為前提誰優先”的原則。基礎法律關係先行原則並不是隻能存在於分別審理的情形中,它也適用於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之中。所謂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受理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將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並處理的訴訟製度。此時不同性質的訴訟合並審理還可能會出現以誰為主、以誰為輔的附帶訴訟問題,依據基礎法律關係先行原則,先行查清、審理基礎爭議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