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情形下,法律製度的設計要同時達到對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公平是不可能的,因為其損害後果在法律上不可分,所以此時就有公平的先後問題。在此情況下,究竟應該先考慮誰的利益?通過全文論述,無疑應優先考慮受害人的利益。因為他無辜受害,本就應先考慮還其以公道。當然法律亦要考慮對加害人的公平,但在二者無法兼顧時,則應傾向於對受害人的保護。這不僅是符合法理之公平,符合法律之一般原則,亦符合當代世界各國對此問題的立法趨勢。令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正是在此思路上展開的,而分別責任則在此問題上顛倒了順序,因為它優先考慮了對加害人的公平問題。易言之,對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造成他人在法律上不可分之損害後果時適用連帶責任,其意義在於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將求償不能之風險轉化為追償不能之風險,即法律上的利益平衡偏向受害人一方。因此本文認為: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造成他人在法律上不可分之損害後果時,是能夠令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的。
綜上所述,從侵權行為的損害後果入手,對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認定上,既考慮了侵權行為法的法理本質,又兼顧了受害人的利益保護,而且體現出中國立法緊隨世界立法先進潮流,這不僅免去了理論上一係列的爭論,又對司法實務具有可操作性指導,其責任承擔規則是在損害後果上而建構,應是頗具合理性的。望中國立法能以民法典的製定為契機,在侵權行為編中對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相關內容的設計上,以損害後果為基礎重構其責任承擔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