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規則之重構與完善(1 / 3)

對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認定上,傳統以意思聯絡為基準,將各致害人之責任認定為連帶責任。隨著社會的進步、理念的更新和製度的變遷,傳統學說顯然無以適應侵權行為形態的變幻,故突破了主觀說理論,出現了在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時,基於對被害人利益保護的需要與司法運用上的方便,將某些情形也認定為共同侵權,從而達到令各致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之目的。如前所述,在采此客觀說時,似會動搖侵權行為法之法理根基。有鑒於此,結合世界各國做法,轉換問題的切入點,以損害後果為研究點,在損害後果析分的基礎上,重構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規則,構建和完善我國無意思聯絡數人的侵權製度。

(一)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損害後果的分析

侵權責任之產生,其依據在於損害後果的出現,即對受害人之權益造成損害。一般言之,“無損害後果則無侵權責任”。故有必要對損害後果進行研究。由於在有意思聯絡共同侵權時,其處理方法不僅法理根基深厚,而且經曆了曆史的積澱和經驗的累積,對此責任的認定應無難處,即為連帶責任,故對其損害後果不必再詳論。唯在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時,對後果的分析則尤為必要了。

依侵害是否為受害人的同一民事權益,可將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行為分為兩類: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造成他人之不同民事權益損害(下文簡稱不同損害)和無意思聯絡造成他人之同一民事權益損害(下文簡稱同一損害)。對於前者,現舉例說明:甲乙無意思聯絡於半夜甲先毆打丙,後乙搶劫丙之財產,甲所侵丙之權益為人身權,乙所侵主要為財產權,兩種民事權益的性質不同。在此情形下,依自負責任原則,令甲乙分別承擔責任,應無疑義。若甲乙行為均構成犯罪,刑法亦同樣分別定罪處罰而不作共同犯罪處理。對於後者,致害人應如何承擔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依損害後果是否可分來判斷。

損害後果是否可分,又應區別為事實上是否可分與法律上是否可分。一般而言,損害後果在事實上不可分則在法律上必不可分,反之則不然,即損害後果在事實上可分,在法律上未必可分。現舉例說明:甲乙無意思聯絡侵權致丙右眼傷,此時丙之右眼傷無論在事實上還是在法律上均為不可分。若甲乙無意思聯絡侵權致丙雙眼傷,此時丙之傷害在事實上是可分的,即左眼傷與右眼傷,但這並不意味著其在法律上亦可分。設後能查明丙之左眼傷為甲所傷,其右眼為乙所傷,則認為丙之損害後果在法律上亦是可分;唯在不能查明時,則認為其損害後果在法律上是不可分的。可見,損害後果在事實上可分是法律上可分的基礎,但事實上可分並不意味著在法律上必然可分。

依損害後果在法律上是否可分,可將上文前述之同一損害再作進一步區分: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造成他人之同一損害且其損害後果在法律上可分的情形(下文簡稱可分情形)和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造成他人之同一損害且其損害後果在法律上不可分的情形(下文簡稱不可分情形)。對於前者,如上述例子,丙之雙眼傷,若能查明其左眼為甲所傷,右眼為乙所傷,雖甲乙均侵犯了丙之健康權,但各自損害後果及範圍可以確定,故應令甲乙分別承擔責任,理由與前述之不同損害例子相同。對於後者,同引上述例子,甲乙無意思聯絡致丙右眼傷、甲乙無意思聯絡致丙雙眼傷但無法查明其左右眼究竟為誰所傷時,此兩種情況均屬於不可分情形。對其責任承擔問題,便是本文所要解決之問題。

(二)對損害後果在法律上不可分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責任承擔分析

對於損害後果在法律上不可分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如前所述,學術界有主觀說與客觀說之爭。用主觀說來解決此情形,會出現保護受害人不力之嫌;用客觀說,又會引發何為間接結合、何為直接結合、如何判斷過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等問題,甚至會觸動共同侵權行為之法理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