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訴訟費製度的功能及製度蘊含的衝突
民事訴訟有償主義理論認為訴訟費應由當事人負擔是因為民事訴訟製度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私權利而設置,讓當事人負擔可督促其履行民事義務,防止其濫用訴權,進而有利於對整個司法成本進行控製。通過對交納程序、費用承擔的分配原則的設定,訴訟費用製度的功能體現為:其一保護訴權的正確行使,對於正確行使訴權的當事人訴訟費用成為一種支持和保護的手段,對於不履行義務以及侵犯他人權利的當事人訴訟費實則是以經濟手段約束濫行訴訟的機會;其二使訴訟行為所產生的程序效率和經濟效益與訴訟程序的展開保持有機的聯係,且能在合理的層麵運行,並產生鼓勵誠實信用的訴訟的功用。
預交訴訟費用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是訴訟程序啟動的要件之一,同時財政製度的安排使訴訟費用製度成為法院獲取審判資源的來源,其本身還承載著以低廉的訴訟費用平等地保障國民行使訴權從而體現司法公正的社會政治意義,這其中蘊含著製度的衝突:(1)訴權是憲法性權利,體現的是國民和法院之間的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負有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判的義務,現實中存在當事人程序基本權與訴訟費收取之間的衝突;(2)訴權的充分保護與訴權濫用的抑製之間的衝突;(3)為當事人減負的理念與審判資源獲取減少之間的衝突。
(二)訴訟費製度改革的方向
有學者從現行立法缺乏對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的規定的角度認為我國民事訴訟費用製度的根本問題在於:一方麵沒有真正樹立起保障當事人訴權的理念,另一方麵無法有效地限製訴權的濫用。
和諧社會要求訴訟費製度所蘊含的司法理念、司法過程、機製、方式、結果應當以公正、協調、平衡為目標改革和發展,建設和諧的訴訟費製度即是解決製度衝突、彌補製度缺陷的過程。和諧司法視野下,合理構建訴訟費用製度的價值在於:(1)訴訟費用的收取標準、費用構成、負擔原則等內容直接影響當事人對國家司法的評價,進而決定救濟的途徑選擇;(2)訴訟費製度保護訴權和實現程序效率;(3)訴訟費用製度影響到司法公正。
基於上述價值的要求,訴訟費製度合理性應當包含以下幾個因素:(1)法院的中立地位;(2)當事人較低的訴訟費用承擔;(3)國家財政撥款與實現法院公正審判之間的均衡;(4)訴權的充分保護與完善的司法救濟;(5)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訴訟程序地位和訴訟行為;(6)司法資源耗費與訴訟費用支出相一致,並有利於協調和整合審判程序功能的發揮;(7)法院與當事人、當事人彼此之間的訴訟費合理負擔。
(三)訴訟費製度改革的路徑
筆者在《辦法》實施後,選擇了律師或法律(法學)工作者、當事人、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員三類特定人群共計100人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結果大體顯示了各方對訴訟費製度關注的側重點,接受調查的當事人中,92%起訴時考慮訴訟費,80%在負擔不起訴訟費時會選擇放棄訴訟,76%的當事人認為訴訟費仍然過高,並有92%的人期望進一步降低。法官群體中,95%認為訴訟費不高或合適,100%認為會對審判造成影響,85%希望更加科學地製定交納依據,調查結果一定程度上說明當事人更多地關注訴訟過程中的經濟支出,而法院關注審判資源的保障。民情與法理的交織決定了訴訟費製度的改革必然是漸進的,而且承載著增進司法和訴訟經濟,使生產正義的成本低廉獲得民眾對司法製度產生信任的使命。
訴訟費製度改革與回歸的路徑在於:
1.調整訴訟費用的規範性依據向民事訴訟法律製度回歸,使製度獲得正當性。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確授權給最高法院,而且訴訟費用本屬立法而非司法解釋範疇,所以過去由最高法院自定訴訟費收取存在著法理上的質疑。國務院《訴訟費交納辦法》是民訴法修改前穩步推進司法製度改革、在和諧社會建設中逐步增強法院公正性及公信力的重要過渡環節,但在製定主體、法律的效用層麵、內容與上位法的衝突等方麵上亦存可商榷之處。
訴訟費製度與民事訴訟的目的及程序的設計等有著密切的關係,而且關聯到訴權的行使與保護,應由最高立法機關在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大框架下統籌考慮訴訟費製度的安排,使之成為民事訴訟程序的合理部分,也更符合《立法法》“訴訟仲裁隻能製定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