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民刑衝突及其解決――以構建協調的訴訟程序和專業審判組織為目標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孫海龍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董倚銘
進入21世紀以來,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影響逐漸加深,知識資源日益成為推動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首要生產要素。“如何調整知識產權製度,推動本國經濟發展,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以應對國內外知識產權領域的機遇與挑戰,在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獲得生存和發展,是擺在中華民族麵前重大而緊迫的曆史使命。”伴隨著我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製定和實施,從國家領導人到普通民眾日益關注知識產權,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在我國加入了WTO後,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件數量急速增加;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一直以來成為我國對外交往和國際經貿中的敏感話題和談判議題,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不僅備受國際關注,也成為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一個重要課題。
我國知識產權三大部門法均在入世前進行了全麵修正,之後兩次發布施行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切實從民事和刑事實體法方麵加強了知識產權製度建設。而與此形成對照的是由於曆史和現實的原因,在我國法律製度建設和司法領域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非常普遍,知識產權也不例外,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法均對於知識產權案件的特殊性沒有給予關注,由此導致知識產權三大訴訟之間缺乏協調,並在司法實踐中表現出來。
為提高知識產權民事審判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實行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集中到中級法院以上管轄製度,但是,卻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管轄未作任何特殊規定。近年來由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兩次公布施行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加大了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力度。司法解釋從幾類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標準、量刑標準等方麵做了詳細的規定,隨著起刑門檻的降低,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數量呈暴發趨勢,知識產權的刑事實體法保護加強了,但是在程序方麵此司法解釋並未對知識產權民刑交叉案件以及知識產權訴訟中的民刑衝突問題給予關注。隨著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空前加強,包括民刑案件的管轄權衝突、民刑交叉案件審判程序的衝突、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日益凸顯。例如,廣東佛山(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64號案,民事判決認定是普通專利侵權糾紛,卻被公安機關定性為假冒專利的犯罪行為,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強製措施,以致引發國家賠償。
審判體製和工作機製是搞好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重要保障,日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形勢對健全知識產權審判體製和工作機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6年專利法執法檢查報告中也明確指出,要“創新知識產權司法體製,建立及時有效、統一公正地解決糾紛的司法保護製度”,“要繼續探索如何改進法院內部的審理分工,完善專利案件審理中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的銜接,逐步建立適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審判機製”。
對於程序重要性的漠視,會直接導致實體領域的積極探索在司法實踐中大打折扣,正如馬克思所言:“審判程序和法兩者之間的聯係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聯係,動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聯係一樣。審判程序和法律應當具有同樣的精神,因為審判程序隻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知識產權審判中民刑衝突問題的存在和凸顯不僅無端地耗費了大量審判資源,更為嚴重的是由於裁判尺度的不統一,極大地損害了國家的司法公信力。目前知識產權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照現行訴訟法的規定分散在不同的審判庭審理,在工作中缺少有機協調,有時甚至出現矛盾和衝突,沒有形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急需加以改進。因此開展對於解決包括知識產權審判中民刑衝突在內的一係列程序性製度構建研究有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