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論正義與慈善(3 / 3)

由於除非正義的法則得到相當地遵守社會就不可能存在,由於社會的交往隻可能在相互克製和不傷害對方的人們之間進行(前麵已提到過),所以對這個需要的考慮就是我們讚同通過對違背正義法則的人進行懲罰以強製施行正義法則的根據。據說,人對社會有一種天生的熱愛,而且渴望世人為了其自身的目的能夠保持團結,哪怕他自己並不能從中獲得什麼好處。他對社會的井然有序和繁榮感到愜意,他以想像它為樂。反之,雜亂和混亂是他厭惡的對象,對一切可能產生這種混亂的事物他都感到懊惱。他也意識到他的個人利益與社會的繁榮有聯係,他的幸福,也許他的生存都有賴於社會秩序和繁榮的保持。基於這樣一個原因,他對一切有可能破壞社會秩序的事物都感到憎惡,也樂意利用一切手段來阻止這個如此可恨和可怕的事件的發生。非正義的行為必然會導致對社會的破壞。因而,隻要出現什麼非正義的現象就會使他驚恐不安,如果我可以這樣說的話,他就會跑去製止那個現象的發展,因為如果任其發展下去的話,那個現象將很快毀滅他所珍視的一切。如果他不能用文明的和合理的方法遏製它的話,他就必然要用武力和暴力來“擊敗”它,無論如何他要阻止它的進一步發展。人們說,正是由於這樣,人們常常讚成通過對違反正義法則的人宣判死刑來強製實行正義的法則。公共治安的破壞者就是這樣被從世界上鏟除了出去,而其他的人則從他的可怕的下場中受到威懾不敢步其後塵。

這就是我通常讚成對非正義行為進行懲罰的理由。而且由於這個理由非常充分,所以我們常時用維持社會穩定的必要程度來進一步證實我們對適度的天然感和懲罰的適度。當罪犯所要遭受的痛苦隻是對他的罪行的一種回報時,世人的自然的憤恨告訴人們,那是他的罪有應得;當他由於對即將臨頭的懲罰感到恐懼,而中止其非正義的暴行不再囂張時,當他不再成為恐懼的對象時,他就開始成為世人寬容和人道的可憐的對象。一想到他即將遭受的痛苦就減輕了人們對他曾經給別人所造成的痛苦所引起的憤恨,於是人們傾向於原諒和寬恕他,把他從人們在冷靜的時刻認為是他罪有應得的懲罰中解救出來。所以這時,人們就會喚起對社會共同利益的考慮來幫助他們。這時他們就會用一個更為寬厚和全麵的人道的旨意來平衡他們心中一時的虛弱而不全麵的人道的衝動。他們反省對罪犯寬大就是對無辜的殘酷,他們就會用對世人應有的一個比較擴大了的同情來對抗他們為某一特定個人所有的那種同情感。

有時,我們也會有必要用對社會穩定的需要的考慮來捍衛遵守正義的普通準則的適宜性。我們經常聽到年輕人和無法無天的放肆之徒嘲笑最神聖的道德準則,雖然有時是出於腐化,不過他們更多的是出於內心的愛好虛榮而宣稱信奉那種最可惡的行為準則。於是激起了我們的憤恨,我們渴望駁斥和揭露這些可憎的原理。不過,雖然是它們內在的醜惡和可憎最初激起了我們對它們的反對,然而我們並不願把這一點視做我們譴責它們的惟一理由,或者也不願妄稱僅僅是因為我們自己憎恨和厭惡它們。我們認為,這個理由看來並不是結論性的。為什麼它不是結論性的呢?我們憎恨和厭惡它們是因為它們本來就是憎恨和厭惡的自然和適宜的對象嘛!不過,當有人問我們為什麼我們不以此或以這種方式行事,這個問題本身似乎就意味著,對於提這個問題的人來說,這種行為方式就其自身來說看來就不是這些情感的自然和適宜的對象了。所以,我們必須向他表明之所以如此是由於某些其他的原因。基於這個原因,我們通常會尋求其他的論據,而且首先引起我們考慮的是由於社會上普遍盛行的那種行為方式所直接產生的社會的失控和混亂。所以,我們總是成功地堅持了這個主題。

不過,通常雖然並不需要什麼偉大的洞察力就可以看出一切無法無天的放肆行為對社會幸福的破壞傾向,首先激起我們來反對它們的然而卻並不是出於這個考慮。所有的人,甚至最愚蠢和不思考問題的人都憎恨欺騙、背信棄義和非正義,而高興看到它們受到懲罰。但是幾乎沒有人想到正義對社會存在的必要性,盡管這個需要可以是多麼的明顯。

最初使我們對傷害個人的罪行給以懲罰感到關注的並不是出於對維持社會的生存的關心,這一點可以通過許多明顯的考慮來予以證實。在通常情況下,我們對個人財產和幸福的關懷並不是出於我們對社會的財富和幸福的關懷。我們對某個人的毀滅或損失的關心(因為這個人是社會的一分子,而且因為我們應該關心社會的毀滅)並不多於我們對損失一基尼的關心(因為這個基尼是一千基尼中的一個,因為我們應該關心整個金額的損失)。在上述兩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中,我們對個人的關心都不是源於那個整體。然而在上述兩種情況中我們所關心的是一種混合的總體,是出於我們對構成這個混合體的不同個人的特殊關心。正如當我們的一小筆金額被非法地奪走時,我們對這個傷害之所以進行起訴,與其說是出於對失去的那筆金額的考慮,不如說是出於對保全我們的整個財產的考慮。同樣當某一個人受到傷害或毀滅時,我們要求對傷害他的那個人進行懲罰是出於我們對社會的共同利益的關懷,而不是出於對那個受害人的關懷。不過,應當指出的是這種關懷不一定要包括任何程度的我們通常稱做愛、尊敬和好感的那種我們通常用以區分特殊朋友和熟人的優美的情感。這裏所要求的關懷隻是我們對每個人所有的共同的同胞之情,僅僅因為他是我們的同胞,我們甚至對一個可憎的人當他遭到一些人無辜的傷害時,他的憤恨我們也會同情。我們對他平日的性格和行為的不滿在這種場合並不全然妨礙我們對他的義憤的自然同情。雖然對那些既不十分正派,又不慣於用共同的規範來糾正和調整他們的自然情感的人,很容易打消我們對他們的那種同情。

的確,在有些場合,我們懲罰和讚同懲罰僅僅是出於對社會的共向利益的考慮,因為那是由於我們認為非如此不足以保障社會的共同利益。所有因為破壞所謂社會治安或軍事紀律而受的懲罰都屬於這一類。這些罪行並不立即或直接傷害任何一個人,但是據推測它們的長遠後果將給社會造成或可能造成極大不便或混亂。比如一個哨兵在放哨時睡著了,根據軍法應處死刑,因為這種疏忽大意會為全軍帶來覆滅的危險。在許多情況下,這種嚴厲可能是必須的,因而,它也是公正而適當的。當對個人的保護與集體的安全不能一致時,那麼最正確的選擇就是多數應優先於個人。不過,這個懲罰,不論如何必要,終究總是顯得過於嚴厲。這個天性肆虐造成的罪行看來是如此微不足道,而對它的懲罰卻是如此之大,以致使我們內心很難接受。盡管這種疏忽看似很應譴責,然而一想到其罪行卻不能很自然地激起我們的任何憤恨,以致促使我們要去采取如此可怕的懲罰。一個有人性的人必須使自己回想起一些遺忘的事,必須做出努力,拿出堅定的決心,才能使自己去進行這種懲罰或者讚同別人去進行這種懲罰。然而,對於一個忘恩負義的殺人犯或叛逆所受到的正義的懲罰,他就不是這麼看待了。在這種場合,他的心會熱烈地,甚至驚喜若狂地為這種正義的報複喝彩,因為這個報複對於其可憎的罪行是罪有應得,而且如果由於某種偶然事故,其罪行逃脫了這種報複,他還會大怒和深感失望。旁觀者看待不同懲罰的極端不同的情感證明他對前者的讚同與對後者的讚同遠不是基於同樣一些天性。他把那個哨兵看做是一個不幸的犧牲者,誠然,他必須而且也應該獻身於集體的安全。然而在他的內心他仍然想拯救他,他隻是感到遺憾,大多數人的利益反對他這樣做。但是如果殺人犯逃脫了懲罰,那將激起他極大的義憤,他會祈禱上帝為由於人類的不公沒有能夠在人世上給以懲罰的罪行在那個世界上給以報應。

值得很好注意的是:我們遠不是僅僅是由於社會治安的緣故才認為那個不義的行為在今生應該得到懲罰。非如此,社會治安將無以維持。同時造物主教導我們要抱有希望,我們認為宗教也允許我們期待,那就是那種罪孽即使在來世也將受到懲罰。我們對於那個罪行的罪孽感,如果我可以這樣說的話,將一直追隨到他的身後,雖然他在那裏受到懲罰的例子(誰看見有沒有受懲罰,誰知道有沒有受懲罰)並不能足以阻止其餘的世人在陽世再犯類似的罪行。不過,我們認為上帝的正義仍然會要為受到傷害的寡婦和失去父親的孩子報複,因為他們在這個世上經常平白無故地遭到侮辱。因而,在這個世界曾經有過的每一種宗教裏和每一種迷信裏,都一直有一個地獄和天堂,一個懲罰邪惡的地方和一個報答正義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