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原則體現在初審對事實的審理上,許多國家的上訴審,不審理事實,往往僅就法律問題進行複審。因此,不傳喚被告人,不詢問被害人、證人和鑒定人,不詢問被害人、證人和鑒定人,法官主要通過閱卷,審查上訴狀以及根據檢察官和被告律師書麵或口頭辯論進行裁判,這就是間接審理和書麵審理。而我國的刑事第二審不僅是控辯雙方的上訴、抗訴審,也是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糾正錯誤判決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審,因此,我國將二審的範圍設置成全麵審,既審查法律問題,也審查事實問題。正是基於這一特點,我國第二審審判方式應統一為開庭審。
2.是法院的訴訟地位和訴訟職責所決定的。我國的人民法院在97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前,是與檢察機關一起承擔“查明犯罪事實,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的職責,法院在這種職責負擔下,實際上處於控方的地位。1997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借鑒了國外的有益做法,將法院的中立地位以法律加以確立,如為了防止法官先入為主,實行檢察機關向法院隻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起抗一狀一本主義”;改變了法官在法庭上的角色,將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等控方職責歸還給檢察院。雖然,法院的這種完全中立的地位現在還沒有確立,但通過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我們可以看得出來,我國立法者正從追求程序公正的角度來逐步形成法院的中立地位,以此來改變我國的刑事訴訟結構。從這種改革的趨勢和精神來看,我國也應廢除庭外調查審。很明顯的,庭外調查審混淆了審判機關和控方的訴訟地位和訴訟職能,不能有效地保證案件的質量。
3.目前,我國的庭外調查審與開庭審相較沒有優越點。我國立法設立庭外調查審的初衷是犧牲一定的訴訟質量而達到訴訟效率的價值目標。但是,為什麼不選擇開庭這更好的審判方式呢?我們可以通過其他的配套法律規定革除其弊端,發揮其長處,真正實現訴訟質量和訴訟效率的雙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這就可以在開庭地點的變更上實現訴訟效率的提高,部分解決了開庭審的困難,同時也能方便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更好地起到了宣傳法製,教育群眾的作用。另外,可以在大程序不變的前提下,改革小程序的內容,如現在各地實行的“普通程序簡易審”,這樣也可以在保證程序公正的同時,提高訴訟效率。再次,從法院的角度看,開庭審比較庭外調查審更有利於節省審判時間,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資源和訴訟成本。
訴訟價值是多麵的,其中還有主次之分,在追求價值目標的時候,不能以犧牲較大的訴訟價值來換取較小的價值,我們應在價值的衝突中找到結合點,實現訴訟價值的整體最大化,真正實現訴訟價值的多贏,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方式的完善就應體現這種價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