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彙報案件的一般規律
彙報案件一般要製作書麵彙報提綱,明確要彙報的內容,提請決定的事項和要求。彙報案件的側重點、先後次序具體而言包括:1.案件來源。是根據舉報、控告、自首、上級領導批轉、交辦抑或查案帶出,抑或其他機關移送,從時間流向上銜接上說明清楚。2.嫌疑人概況。姓名(包括大名、小名、綽號、字、法號、道號、藝名、筆名、曾用名)、性別(包括男、女抑或變性者)、年齡及出生年、月、日(注意陰曆、陽曆差異及互換)、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籍貫、單位職業、職務、政治麵貌(共產黨、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身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人士、外交官及豁免情況)、住址(曾經住址、現住址、常住地、辦公地址等)、電話(住宅、辦公、傳呼、手機、網址)、身體健康狀況(有無殘疾、有無疾病、傳染病)、民族(漢族、滿、回、維包括五十六種,注意戶籍本和身份證及實際情況是否一致)、文化程度(包括是否文盲、學曆情況、畢業或肄業)、曆史情況(包括是否有無劣跡前科、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屬否累犯、慣犯、連續犯等)。3.涉嫌犯罪的事實。什麼人、什麼時間、在什麼地方、出於什麼動機目的、什麼過錯、從事什麼活動行為、產生什麼結果,觸犯刑法、行政法、金融法哪些規定,說明要求決定的事項。同時從訴訟程序流程和進度上說明初查、立案、偵查、強製措施的采取、調查、詢問、審訊等時間、法定手續文書情況。如立案彙報著重圍繞調查、初查事實、證據,按立案法定條件,有無犯罪事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編排證據,提出請求立案不立案意見,由領導決定;按犯罪構成要件編排證據彙報時,注意從正反兩個角度,兼顧有罪與無罪,罪重與罪輕證據,兼顧從重情節與從輕情節,加重情節與減輕情節,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5.爭議點的意見及理由,要求彙報者結合案件事實、證據,運用法理、事理、情理客觀說明各種不同觀點及其理論根據或論據,同時分析不同觀點依據之偏差,說明彙報人、彙報部門觀點和意見。6.參加彙報會討論情況和形成決定。
三、彙報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一)彙報案件原則
彙報案件原則也就是彙報案件的客觀要求和法律,是對彙報案件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的總結歸納、概括,是符合訴訟運行規律的彙報案件過程質的規定性。我們認為彙報案件應堅持下列原則:1.客觀真實原則,它要求案件彙報人員必須熟悉案情,全麵客觀地分析認定證據事實,原原本本將案件事實材料、法律規定反映或報告給聽取彙報的領導或決策者,以便正確決策。反對任何彙報過程中對案件事實、情節、證據材料的誇大、虛構、想象、臆測、臆斷,防止感情用事,防止簡單片麵,保持平常心,切實做到言之有據,持之有理,客觀真實。2.全麵細致原則,它要求彙報案件事實時要在有罪與無罪,罪輕與罪重,從重與從輕,加重與減輕、法定與酌定情節上全麵細致報告並說明,切忌先入為主,側重一個方麵,忽略或回避另一個方麵;細致要求對所有與定案有關的情節、證據材料加以報告說明,不得隱瞞。防止因彙報案件的片麵性、主觀傾向性,對領導決策產生誤導。3.合法原則,彙報案件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程序、條件、職權進行,不能跨越法律規定的流轉程序、時間次序、職權範圍及各個環節具體要求;包括彙報內容實體合法,彙報程度形式合法。立案環節按立案法定兩條件作為彙報的綱,從正反兩方麵說明證據材料、立案或不立案以及作其他處理的理由,偵查終結則綜合案件事實,法律規定按起訴條件或不起訴條件或撤案條件作為彙報的綱,從證據、事實、法律規定,說明理由和意見,審查逮捕則按逮捕條件和要求為綱進行彙報,將審查案件情況、證據材料按逮捕條件編排拿出理由和意見,對民事行政案件則從符合抗訴條件和要求,從法律關係分析入手認定法院判決和裁定程序上審查有無違法情事,綜合法律事實拿出理由和意見,否則就違反了法定要求,也會使彙報者如墜雲霧,不知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