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檢察機關總體戰鬥力不強的另一個原因就是辦案經費緊張,出差由幹警自己掏腰包,回來又遲遲報銷不了。1998年,西安市某區檢察機關共欠幹警個人款五萬餘元,其中主要是報銷不了的出差費、醫療費。沒有錢怎麼辦案?靠地方財政?地方財政有些本身就是靠吃補貼過日子的,心有餘而力不足。陝西省高陵縣檢察院1998年底才發9月份的工資,連起碼的辦公條件都不具備,反差較大。沒辦法的辦法隻有兩個:一是案件久拖不辦甚至不了了之,一是向發案單位伸手。
目前,經濟犯罪趨於高智能化、團夥化、暴力化,有較精良的交通、通訊乃至武器裝備,反偵查手段有時強於檢察機關的偵查手段。有同誌形象地稱檢察機關的偵查手段為:“一支筆,一張嘴,兩條腿”,其蒼白無力可見一斑。
國外許多國家檢察機關經費單列,全國所有檢察機關的經費由最高檢察機關統一預算,列入國家計劃,由最高檢察機關統一撥付。就目前的經濟狀況而言,中國檢察機關完全靠中央財政撥款也不現實。可考慮由地方財政解決基建、行政經費,業務經費由最高檢察院編製計劃,中央財政解決。最高檢察院可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的財力逐級下撥給該級檢察院,依此類推。
三
法律監督體製能否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關鍵取決於人的因素。第三對矛盾的實質是檢察幹警的超負荷運轉與其職級待遇、法律保障差之間的矛盾。
各國檢察官待遇相同或略低於法官。如泰國檢察官的工資與法官相同,月薪最低限額為10000泰銖(相當於人民幣1000餘元)。為了確保檢察官獨立正確地行使職權,各國一般都給予檢察官與法官相等的法律保障。除法律規定撤職或處分的情況之外,不得隨意撤職或者對其報酬和其他職務條件作出不利的變更。日本檢察官除退休、被罷免或身心發生故障等原因外無丟官減薪之憂,更不會因為意見不同而被免職或停職。匈牙利檢察官除屬於現行犯情形外,不得予以逮捕,並且非經總檢察長批準,不得對其進行調查和刑事追訴。
中國檢察官在法律保障、職級待遇等方麵都遠不能同上述國家相比。檢察幹警為了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夜以繼日地工作,在當前社會治安形勢相當嚴峻的情況下可以說是冒著生命危險同犯罪分子較量,而待遇卻等同於國家行政幹部,甚至趕不上一些在企業工作的幹部,這不符合社會主義分配原則。檢察幹警要嚴格執法,必然會得罪許多實權人物,因而出現目前檢察幹警子女入托、上學難、就業難、住房難等問題。工作之辛苦危險與法律保障職級待遇之差這一對矛盾不解決,很難調動幹警的積極性,很難有效地開展工作。
目前中國檢察機關職稱製度混亂,幹部任免、職稱評定雖然有法律規定,但因從事行政事務的人員占了業務職稱的名額,所以難以兌現。不注重政治、業務素質,不注重工作實績,任人唯親,此類現象仍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門盛行,影響了科學任用幹部。大學本科畢業在工廠五年有評工程師的資格,在院校有評講師的資格,在檢察院呢?有些同誌畢業七、八年仍然是一名書記員(科員)。同樣是檢察員,有科員級的,也有廳局級的,衙門的高低標誌著職級的高低。現行的書記員、助檢員、檢察員是法律職稱?業務職稱?還是一種行政職務?其實質是集三者為一身的、不倫不類的大雜燴。盡管《檢察官法》對此已有明確規定,但由於受地方黨委的領導,職級編製的限製,檢察官的職級問題仍是步履維艱。
晉升主要看工作實績、專業水平、道德品質修養。其中,工作實績是一個綜合指標,離開這一點講德與才,隻能是泛泛而談。晉升辦法可以采取平等競爭、公開考試等辦法,打破論資排輩、唯條件論等老框框。
最後,需說明的是:建立相對獨立的領導體製,賦予檢察機關人權、財權,提高幹警待遇,是依照憲法規定應當賦予的,是行使檢察權所必需的,不存在伸手要權的問題。